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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莹、魏晓钢: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职能研究|至正研究

王毓莹、魏晓钢 至正研究
2024-12-02

本文获“至正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征文一等奖


作者简介

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合规与风险防控中心主任


魏晓钢,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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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职能研究


内容提要:

以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工作为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围绕为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营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的职能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面对新形势下旧矛盾与新问题的叠加、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以及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对标、解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延伸、深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司法职能,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关键词

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指标 法治评估




目 录

一、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初始职能定位

(一)为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二)为营商环境营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

(三)为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四)为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五)为营商环境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以世界银行评估检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职能

(一)对标世界银行指标实现法治化建设精细提升仍有空间

(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成果尚未体系性巩固

(三)形成中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司法指标有待探索

三、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职能优化

(一)巩固改革成果,健全营商环境法治化长效机制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突破营商环境法治化难点

(三)强化监督与互动,探索形成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国标准

结  语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其基本权利需要健全的法律及高效的司法予以保障,特别是对企业而言,法治环境应成为助力其发展壮大的催化剂,而不应该成为其参与竞争的障碍。现阶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本文将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出发,对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特别是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发挥的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工作中人民法院的职能落实为检视,以期对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工作的进阶与提升提供参考。

一、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初始职能定位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在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过程中,对良好营商环境构成要素解构过程中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自2001年开始,世界银行每年都对全球各个经济体进行评估打分,出具年度《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影响日益广泛。多年来,世界银行构建了10个一级考评指标和2个一级观察指标的评价体系,虽几经微调,但基本框架较为稳定。从中可以看出,世界银行评估的一个基本理念是,领导更替频繁,做法也会因人而变,只有规则相对稳定,才是可靠的。因此,营商环境优化的实质内涵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法治化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持久地、稳定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所谓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理解为针对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系列具体制度环境,包括国家政策、法律、规则等制度安排,这些制度性安排在制定、执行、落实过程中必需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可预期。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追求法治化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而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亦是围绕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不断延伸职能作用。

总体上看,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原初定位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在指标巩固提升和政策落实创新上狠下功夫”,从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纠正不适应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行为和做法,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五个职能。

(一)为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最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稳预期,给市场参与者吃“长效定心丸”。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三个维度践行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职能。

第一,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司法规则体系。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渊源之一。就司法过程中的实操问题,司法解释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为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提供了可预期的行为指引。近年来,为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配套制度,完善破产审判的工作机制。此外,人民法院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立法建议,推动转化为法律。

第二,畅通稳定可预期的程序规则体系。评价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既强调规则公平性的可预期,更要求规则程序效率性的可预期。一方面,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民事程序规则,修改相关法规,明确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情形、程序、时间间隔等,提高庭审效率;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形成立案、审判、执行流程的透明公开,以公开提升司法程序效率。

第三,保障稳定可预期的审判组织机构体系。人民法院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国际商事审判机制上,于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全面开放新格局。在破产审判机制上,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同时,加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力度,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

(二)为营商环境营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

投资经营环境是否安全稳定,是市场参与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能够使市场参与者放心开展长期性经营。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回应这种关切。

一方面,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针对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的问题,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突出源头治理,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落实产权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增强市场投资信心,营造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传递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三)为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气候和土壤,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方面,强化平等保护理念,消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冰山,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对各类主体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服务、法律保护等方面做到一律平等,切实保障各类主体公正公平的参与竞争。

另一方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影响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案件。在市场经营者主体之间,严厉打击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利用信息技术不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行为;在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严厉打击利用新技术进行算法歧视等新类型影响公平经营环境的不当行为。

(四)为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培育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础。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为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鼓励诚信交易,严惩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行为,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

第二,依法妥善审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对政府违反承诺案件,坚决依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依法判令其补偿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损失。

第三,大力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五)为营商环境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营商环境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优质的管理和服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敢于担当、服务社会、履职责任,并推动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一,高效处理商事纠纷,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

第二,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初步形成。通过电子诉讼、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诉讼。在杭州、北京等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和完善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改革创新项目,改善“执行合同”司法体验。

第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此外,还积极推进多元纠纷化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二、以世界银行评估检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职能

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2018-2019年度营商环境全球排名(DB2020),我国从第46名一举跃升至第31名,各项指标数据进入全球先进行列。在190个评估经济体中,我国评价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工作质效的“执行合同”指标保持全球领先,排名第5,比上年上升1位;评价市场救治退出机制与质效的“办理破产”指标排名第51,比上年上升10位;评价在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排名第28,比上年上升36位,是中国今年上升最快的指标之一。但是仍然必须看到,在这一成绩的背后隐忧显现,部分指标止步不前、部分指标不当失分、部分指标得分不易,人民法院在落实法治化建设的职能上仍有短板。

(一)对标世界银行指标实现法治化建设精细提升仍有空间

在世界银行目前的评估体系中,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少数投资者等指标专门指向对市场主体的法治保障,这几个指标或由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实施,或由人民法院配合负责实施。通过上个评估周期的努力,中国在“执行合同”指标上,已经基本补足司法程序质量失分项目,达到世行报告中的最先进水平,但“办理破产”的司法制度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具体而言,在世界银行的评估体系中,“办理破产”这一一级指标分为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个二级指标。其中,债权回收率指数是关于破产程序时间(T)、费用(C)、结果(GC)及贷款利率的函数,按担保债权人收回的债权占债权额的百分比记录,分值越高,代表债权回收率越好。虽然自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在推进“办理破产”工作中围绕专业审判、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是目前在破产案件的债权回收实效上尚未显现成效。而对于破产框架力度指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可以优先清偿和赋予以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破产框架力度指数项下的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分数得以实现提升,但是在“是否只有权利被重整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表决权”“债权人是否有权批准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出售”“债权人是否可以任命管理人,或有权批准或拒绝管理人的任命”三个指标上仍有得分空间。

事实上,从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这两个二级指标的失分情况看,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建设中亦努力尝试改进,但是效果不佳,主要是精细化对标不足。对此,人民法院应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找准失分点、发力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争取有效提升“办理破产”指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得分和排名。

(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成果尚未体系性巩固

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实现上述功能,就必须将法治化建设成果体系性进行巩固,而从我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的具体过程看,成果体系性巩固的层级和全面性仍显不足。

一方面,以法律制度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就需要将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具体指标转化为法律概念,通过这一概念确定相关法律关系,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则。在这方面,与一些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来提升全球排名相比,我国稍显迟缓。如,“保护少数投资者”(Protecting Minority Investors)是世界银行评估的指标之一。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排名,2019年我国此项指标从原来的119名跃升至64名,分数也由原来的48.33分,提升至60分,成为进步最快的指标之一。但此次排名提升,是在没有修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情况下完成的,主要依靠的是与世界银行专家进行细致的沟通,纠正了以往被误答误判的问题,从而仅仅挽回了一些被扣的分数。因此,人民法院亟需从世界银行评估指标针对的具体的问题入手,认真分析研究评估指标,吸收借鉴对我国有利的制度安排,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适应性修订,以藉此体系性巩固建设成果,正确反映我国现状,提升全球排名。

另一方面,当前世界银行仅仅选取了北京、上海等少数样本城市进行评估,因此准确地来说评估只是反映了少数样本城市的情况,而从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更为重要的是要将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取得的成熟经验向全国推广,实现全国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一体化建设。

(三)形成中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司法指标有待探索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但其评估指标并不完美,国内学者对于该评估指标的反思与评判长期存在,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了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在中国本土化应用中的水土不服。这些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人民法院在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围绕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开展,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予以实施。

自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依据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标准,每年组织全国样本城市进行营商环境试评价,并不断扩大样本城市范围,逐步形成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但就与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紧密相关的指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目前仍然停留在对标世行指标的阶段,如何对世行指标进行解构,分析指标背后理论支撑与中国实际的适应性,并形成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国指标标准尚有待探索。

三、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职能优化

正如前述,虽然人民法院积极围绕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初始定位落实履行各项职能,但是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为检视,在职能落实上仍然存在对标不到位、成果未固化、本土化不足的问题,未来人民法院应当着力于上述不足,优化职能、推进落实,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踏上新台阶。

(一)巩固改革成果,健全营商环境法治化长效机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每年都会专门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一些规划安排、实施计划等文件,如,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办理破产”指标排名的工作方案》《提升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的工作方案》,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但是从法治化建设的角度看,政策文件仅是一时性措施,如何将政策文件转化为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成果固化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一,抓紧推动立法,修改完善市场规则。如针对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积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将个人破产制度、庭外重组和破产简易程序等相关制度及债权人权利保护规定纳入破产法中。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增强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效果,避免因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应加大涉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力度,确保法律制定到实施的快速落地。

第二,完善便利诉讼机制,优化市场主体司法体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加强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站式提供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能力,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应用,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

第三,完善经验推广机制,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一体化。人民法院应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先进经验推广机制,积极推广各地人民法院形成的先进经验。比如应当法院内部系统形成一套经验上报与推广反馈机制,将各类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先进经验,特别是参评城市所在地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的先进经验反馈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交流研讨会、新闻吹风会等多种形式向各地法院及社会公众推介,对于成效显著、广受好评的经验举措,可形成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推行实施。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突破营商环境法治化难点

司法责任制实行后,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法院及其内部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越来越符合司法责任制所创设的某些标准和要求,但司法审判的社会成效并没有随之明显提升或改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不同程度的倒退。法院的“改革红利”并未完全地、实际地转化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收益,也未能充分转化为司法的社会成效。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隐含着在内向视角导引下对标自定义、自准据的某种司法模式的取向,这一改革取向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有其必然性及重要现实意义,但在新的历史阶段中,为纵深推进司法责任制,人民法院改革应当回归外向视角,立足于司法的外部社会需求,以满足和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

第一,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认真就审判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反响强烈的问题,有效应对并保护市场主体的各类利益诉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如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为加大对诸如此类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力度,人民法院在探索建立前述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时,应注重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发挥市场主体评价的倒逼作用。

第二,对标世行评价标准,健全“办理破产”制度。一是研究制定有关破产费用等破产成本的支付管理办法。在现有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下,进一步厘清破产案件中的成本费用类型,研究制定破产案件成本的支付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机制。加强破产保全制度的落实,有效维护债务人资产完整性,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重点健全企业在清算程序中作为营运资产整体出售的制度机制,提高财产处置的整体收益。三是健全落实重整识别机制。对没有重整希望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债务清理和市场退出,避免先重整后清算,因程序转化不当拖延破产程序。四是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案件办理时间、费用成本的监督和统计。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投资人的吸引,为企业重整成功和资产整体处置提供支持。

第三,梳理涉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形成法规-案例的指引体系。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为例,中国在该评估得分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世界银行的问卷设计复杂并且答案不会公开,导致误判误答的情况较多,再加上世界银行核验数据欠缺严谨,致使中国实际得分与应得分值偏差较大。同时,由于世界银行评估专家来自于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中国法律体系缺乏基础背景了解,需要专业人士予以解答,而在解答过程中,相关专家不仅需要了解法律规定,更需要以案例为辅助展示规则的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涉及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指标梳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体系,大力宣传中国相关法律政策,同时,对世界银行的调查问卷进行仔细研读,系统解读其中涉及人民法院的指标规则,作出一套可信的答案,这样有利于直接提升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得分。

(三)强化监督与互动,探索形成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国标准

如前所述,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并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的实际。为提升司法质量与效率,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评估指标体系。要以开放包容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吸收世界银行的核心理念和评估方法,但又不拘泥于世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中国司法实践,注重挖掘本土资源的智慧结晶,进行具体设计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强化监督与互动,主动挖掘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

第一,强化司法质效评价的外部互动。现有的司法质效评价主要是法院内部的以绝对数据值为主的内向型评估,社会力量参与、外部评价相对不足。对此,有些地方法院先行先试,以“市场主体在权利实现过程中能够获得最好的法治体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探索建立了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在指标体系构架中,一方面应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明确把制度构建及规范运行作为考评内容,从而倒逼公正、公开、高效司法运行机制的构建;另一方面,应注重当事人真实感受,吸纳包括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在内的国内外重要评估方法,遵循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的理念来设计指数。要提倡多元化评价方式,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民意访谈、案例运用、机制建设等评估方式全面、科学、合理反映受评估法院的司法质效与便民利民水平。引入第三方中立评价,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权威性、客观性和中立性,避免出现自测自评式的政绩考核模式。

第二,强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诸多改善营商环境的司法产品都不只是司法机关单方行为的产物,而是与行政机关共同作为、合力形成的结果。构成法治基础的基本观念是,政府权力的运用只能以法律为基础并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必须有一些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来保护公民自由权和经济自由权,使其免受权力机构的任意干涉。虽然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范围作了诸多限制,但各项具体权力的内涵仍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或斟酌空间,各行政机关对权力的实际行使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或支配。从近些年实践看,因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掣肘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至于影响诉讼质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诉讼司法生态。改善这方面状况,需要从制度及实践入手,实现两权的良性互动。首先,司法权应立足于对行政权的保护。没有行政权的充分行使,就不可能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司法权应为行政权的充分行使提供保障,尤其应避免和消除司法权直接或间接压制行政权行使的现象。其次,司法权应引导行政权的恰当行使。不仅应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力,还应以恰当的方式,如发布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提示和帮助,避免因行为失当承受不利后果。最后,司法权应有效遏止并制裁滥用行政权行为。要重新审视行政审判的功效,增加对滥用行政权的惩罚措施,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制裁手段。

第三,强化人民法院的联动协调能力。人民法院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离不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如,目前在破产处理中存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税收缴纳减免、信用修复、打击逃费债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破产工作的有效推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又如,为改进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上海市及新增样本城市的人民法院需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探索在企业工商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事实上,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通过府院联动,合作加强顶层设计,才能更好地整合资源,统筹解决掣肘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问题。

结  语

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之一,其法治化是当下的必然选择。面临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局势,能否通过法治化引领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部门,个中作用不言而喻。本文对于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制度功能的判断,基本是基于人民法院现实的司法实践所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未来实践影响力的拓宽方面考虑的并不充足。伴随着营商环境建设对司法需求的日益加大以及人民法院的不断实践探索,通过制度构建、政策执行来构建新常态下的营商环境体系,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功能也将进一步积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意涵也必将得到拓展和丰富。

*为方便网络发布,已删除脚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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