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课题组: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破产财产处置问题研究|至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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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课题组
内容提要: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决定着破产程序推进效率和审理效果。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杭州法院2018年至2020年破产财产处置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总结,以及对杭州地区办理破产的基层法院和中介机构走访调研,在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根据杭州法院2018年至2020年破产财产处置基本情况,深入分析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和浙江高院建设“数字法院”的要求,从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数字化机制、探索利用财产评估数字化渠道、探索建立网络拍卖为主的处置体系三个维度,提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破产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破产财产 营商环境 网络拍卖 数字化改革
目 录
一、破产财产处置概况及特点
(一)区域分布不均衡,案件受理数与财产处置数基本呈正比
(二)破产财产类型多样,不动产占比高
(三)网络拍卖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四)无形资产流拍率高,固定资产贬损大且成交率低
二、破产财产处置面临的难题和困境
(一)保全措施解除缓慢,影响处置速度
(二)评估规则不完善,影响处置进程
(三)特殊财产处置难度大,影响审理效率
(四)处置税费高,增大破产成本
(五)处置财产涉及刑民交叉部分,沟通协调难
三、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做法及经验
(一)多方宣传破产财产,充分吸引竞买人
(二)合理确定评估价值,解决评估难题
(三)处置方式因案制宜,优先考虑整体处置
(四)用好府院联动机制,化解财产处置障碍
四、“数字化改革”背景下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数字化机制,保障处置质效
(二)探索利用财产评估数字化渠道,提升处置效率
(三)探索建立网络拍卖为主的处置体系,规范网拍行为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办理破产是一项重要的一级指标,由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和回收率两方面构成。回收率,由办理破产的结果、时间和成本三要素构成,每一项要素都与破产财产处置密切相关。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杭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逐年递增,破产企业类型多样,部分案件财产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特殊财产类型层出不穷,审理过程中破产财产处置往往成为难点,决定着破产程序推进效率和审理效果。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杭州中院成立专门课题组,根据杭州法院2018年至2020年破产财产处置基本情况,深入分析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和浙江高院建设“数字法院”的要求,提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破产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破产财产处置概况及特点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存款、现金等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动产;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破产财产处置,是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处置。
浙江高院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首次提出可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杭州法院随即开始探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2017年5月,在浙江高院指导下,杭州富阳法院率先尝试在淘宝网破产财产处置专用通道指导管理人挂拍处置破产财产。在此基础上,由管理人独立发拍的淘宝网破产拍卖平台于2018年12月正式上线。此后,杭州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财产,优先适用网络拍卖方式予以处置,大大提高了处置效率。2018年至2020年,共受理破产案件1058件,结案743件,期间共挂拍破产财产4266件,挂拍数量每年增长率均在30%以上。上述挂拍的破产财产中,成交量逐年上升,共成交2923件,成交总金额184.29亿元,总成交率68.52%。
图一:2018-2020年杭州法院破产财产挂拍数量、成交数量及破产案件收结案数据图
破产财产处置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区域分布不均衡,案件受理数与财产处置数基本呈正比区域分布上,市中院、余杭、萧山、富阳、淳安、西湖六家法院挂拍破产财产数量最多,占同期全市法院挂拍破产财产总量的82.42%。上述六家法院中,市中院、余杭、萧山、富阳四家法院处置破产财产数量较多的原因主要是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较多,三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171件、152件、124件、144件,占全市法院三年破产案件受理总量(1059件)的55.81%。淳安、西湖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数量较多的主要原因是淳安法院审理的两家房企、西湖法院审理的一家房企破产案均有大量房产需要处置(分别挂拍665件、417件)。其他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与破产财产处置数量基本呈正比。
图二:2018-2020年杭州法院破产财产挂拍数量及破产案件收结案数量区域分布图
杭州法院2018年至2020年处置的破产财产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车位使用权;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应收款债权、知识产权、特许资质。不动产处置2462件,占处置总量的57.71%,其中近一半为住宅房产,达1193件。动产处置1270件,占处置总量的29.77%,其中超过一半为机动车,数量为713件。无形资产处置534件,占处置总量的12.52%,其中60%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达320件。
图三:2018-2020年杭州法院处置破产财产详细类型、数量、占比数据图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方式,具有公开、透明、客户量大等优势,已成为杭州法院破产财产处置的首选方式,而对于陈旧不易变价的零星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宜通过网拍处置的鲜活产品以及网络拍卖多次流拍而无法处置的财产等,一般采用协议变价、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如建德法院审理的某塑料企业破产案中的机器设备经网拍流拍后以5万元价格协议变价处置;下城法院审理的某养殖场破产案中针对该企业的鲜活物品(近一万头生猪)最终以协议方式转让;淳安法院审理的某旅游用品公司破产案中的机器设备经10次拍卖均流拍后以44万元抵债给抵押权人。
(四)无形资产流拍率高,固定资产贬损大且成交率低杭州法院2018年至2020年挂拍的4266件破产财产中,有1343件未拍卖成交,未成交占比31.48%。无形资产流拍260件,流拍率48.69%,其中股权未成交118件,应收款未成交14件,知识产权未成交128件。固定资产因贬损较大,成交率低,其中机器设备未成交125件;办公设备、家具、存货等其他固定资产大量流拍。不动产类财产中的车位使用权亦不易处置,未成交228件。
图四:2018-2020年杭州法院不易成交的破产财产类型及流拍率数据图
二、破产财产处置面临的难题和困境
(一)保全措施解除缓慢,影响处置速度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影响破产财产处置速度。一是首封法院配合意愿低。部分保全法院因执行申请人信访、投诉压力,拖延解除保全;部分法院对法律理解不同,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并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保全措施;部分法院跨市甚至跨省,破产受理法院或管理人前往协调或请求上级法院协调耗时费力。二是刑事、行政查封解除争议大。非法集资等犯罪与破产企业牵连会产生破产财产刑事查封和处置分配的冲突,其他行政机关如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其作出的查封应否解除意见不一,解除刑事、行政查封的请求难以取得查封部门的回应和支持,刑事、行政查封是否应遵照破产法律规范及时解除仍存较大争议。三是破产企业股权负担清除难。采用股权出售式重整方式实现破产财产整体处置时,经常存在出资人股权被查封或质押等情形,虽重整计划草案会将出资人利益调整为零并由法院裁定认可后办理股权变更,但各地工商部门对此并无统一的操作规范,部分地区仍需协调才能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二)评估规则不完善,影响处置进程评估是破产财产处置的首要环节,但随着破产财产类型趋向多元化,实践中存在诸多制约评估工作进展、损害评估结果公信力的问题。一是评估机构选任尚无统一规则。杭州法院虽然对选任评估机构要求设置相应程序,但尚未制定明确的选任规则,导致实践中选任方式不一,回避情形审查不严,易引起债权人对评估机构的质疑。二是缺少评估费用导致无法启动。部分破产企业无任何货币资金,需评估财产价值较低,变现后甚至无法清偿评估费用,此情形下评估程序是否启动、如何启动需要进行快速决策,但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势必影响处置效率。三是无形资产评估难度大。知识产权、特许资质等无形资产缺少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任意性大,无法实现精确评估,甚至经常有案件中直接评估价值为零。四是异议程序缺失易引发诉讼。破产财产相关权益主体的自身利益与评估结果直接相关,如工程款债权人和抵押债权人对不动产评估中的房地价值比例易产生争议,若无相应异议程序应对必然引发衍生诉讼。五是监督主体缺位易引起廉政风险。对评估机构的选任、评估依据的审查、评估结果的异议等,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均有监督权,但多数破产案件中上述监督权责未予充分关注,忽视了评估机构与存在利害关系的债权人、管理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
(三)特殊财产处置难度大,影响审理效率特殊财产在处置中常常面临各种难题和障碍,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解决,直接拉长破产进程,影响效率。主要体现在: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评估受到阻扰、评估数据披露不真实,增加股权受让方顾虑,不愿参与竞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偏低,评估、处置费用过高,变价难度大;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国有资产和破产财产混同,鉴别区分难度大,且依此产生的抵押债权人不可避免与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冲突,为后续产权变更带来阻力;房企破产中烂尾楼盘往往存在房产或土地手续不全、工程资料缺失、相关单位不配合导致工程难以验收等情形,直接影响破产程序推进;破产企业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用途或规划开发建造房屋并销售,如旅游用地开发成住宅,综合用地开发成办公用房和商铺,债务人的资产因自持限制或破产受理时尚不满足分割办证条件或一本证上的资产体量巨大,不能分割办证,导致资产难处置;租赁财产处置中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是否解除、解除后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等问题在实践中尚有较大争议,易引发衍生诉讼,延缓处置进程;境外财产处置则面临财产调查慢、法律不熟悉、处置方式少、费用成本高等诸多难题,处置时间及成本远大于境内财产处置。
(四)处置税费高,增大破产成本一方面,税费承担规则尚不明确。破产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破产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破产费用,应由税费收缴主体自行申报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实践中持第一种观点居多,故管理人为减少成本,提高清偿率,在拍卖公告中一般写明税费由买方承担,但随着最高法院和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司法拍卖成交后的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后,破产财产处置税费负担是否参照执行又有新的争议。另一方面,动产处置缺少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相比税务部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破产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动产在处置中无任何税费减免政策,部分破产案件在处置完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缴纳相应税费后所得价款所剩无几。
(五)处置财产涉及刑民交叉部分,沟通协调难破产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刑,或犯罪所得流入破产企业,容易产生一系列刑民交叉问题。一是破产财产和赃款赃物界限模糊。破产企业因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涉及资金如何与企业自身财产严格区分,尚无明确规范依据和操作规程,特别是部分刑事判决未认定赃款赃物范围情况下,追赃执行中直接要求破产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财产移交退赔,缺乏依据,导致刑民冲突产生。二是财产处置权归属争议大。当破产财产和赃款赃物无法有效界别时,前文已经阐述刑事查封解除难的问题,而后续对所涉财产处置权归属问题亦会引发争议。破产申请受理后针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刑事追赃的执行是否属于该执行程序仍存争议。处置权的取得直接关系到不同债权的清偿与否,不同债权主体间和不同法院间对此争议较大。三是追缴赃款赃物能否优于破产债权清偿尚无定论。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的追赃退赔,其本质亦是因投资行为产生的民事债权,与破产债权并无实质区别,如一旦构成犯罪后即可优先于与其性质相同的破产债权,甚至优先于其他法定优先债权受偿,显然与破产法公平清偿债务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三、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做法及经验
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杭州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导向,兼顾处置效率,多措并举处置破产财产,通过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处置经验。
(一)多方宣传破产财产,充分吸引竞买人破产财产的高效处置,需要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拍卖平台、破产重整信息网、行业协会推介等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方位宣传推送,充分挖掘潜在竞买人。一是设立微信公众号宣传破产财产。富阳法院要求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时即进行推介宣传,通过管理人设立的微信公众号、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号等平台推介破产财产,自2016年至今,富阳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微信平台推介破产资产共计17期,获得75058次点击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借助网拍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萧山法院审理的某能源公司破产案,房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且受新冠疫情影响市场行情,管理人抓住网拍平台 “618”大促活动及促销补贴的机会,提高拍品曝光度、浏览量,照片加视频吸引竞拍人,通过熟人宣传、朋友圈转发拍品链接等扩大宣传,最终全部成交且溢价达120万元。三是针对特殊资产加强精准宣传。银行股权、专业生产设备等特殊财产的处置,因涉及金额大、专业性强及竞买人需具备一定资质等因素,往往受众较小,通过银行向其原有股东推介或者通过行业协会推介,可提高处置成功率。
(二)合理确定评估价值,解决评估难题破产企业难以评估或评估成本过高的破产财产,如何确定评估价值,成为处置的关键所在。一是聘请行业协会出具专家意见。萧山法院审理的某新材料公司破产案,核心资产为尚未建成的生产线,所涉金额巨大,专业性极强,但因无法获得相关合同文书、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且财务账面数据亦不能反映该生产线实际投入情况,以致评估机构无法对该生产线进行评估。为合理确定评估价值,该案采用了聘请行业协会对该生产线进行市场价值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评估机构在专家意见基础上出具了评估报告。二是灵活确定无形资产起拍价。对于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往往因未接管相关资料而无法评估或者评估成本过高,处置该类财产时可通过查询类似财产近半年在网拍平台拍卖的平均成交价,再结合剩余使用期限和申请注册成本等因素,或者聘请专业代理机构协助,初步确定起拍价后,拟定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以节省处置成本,加快进程。三是组织高校专家论证鲜活物品销售价格。下城法院审理的某养殖场破产案中因鲜活物品(近一万头生猪)急需处置,为保证价格合理,邀请相关高校专家对销售价格进行论证,最终在专家意见基础上协议变价处置。
(三)处置方式因案制宜,优先考虑整体处置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能够通过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整体处置方式,尽量避免对破产财产零散出售,以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价值。一是通过“出售式重整”保留营运价值。出售式重整是解决各种重整难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市中院审理的某柴油机公司破产重整案,因破产企业的厂房、车间、机器设备均系专业配套,适宜整体处置,且有意向投资方愿意进行重整投资,本案最终确定采取出售式重整处置模式,即将核心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并转让新公司100%股权给重整投资者,从而完整保持了企业原有营运价值。二是通过“封闭运营”延续知名品牌效益。江干法院审理的某食品公司重整案中,企业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考虑到品牌的延续、工厂的生产能力以及员工、供应商、经销团队的稳定等因素,决定对其进行封闭运营,破产不停产,该破产企业2018年底年销售额达4亿元,员工工资明显增长,最终实现浴火重生。三是妥善处置特许资质实现价值最大化。萧山法院审理的某热电公司破产案,因破产企业属特种许可行业,特许经营资质是破产财产价值的重要体现,针对特许资质在拍卖后失效而影响交易价格的难题,经与相关部门协调,最终通过拍卖方式高价成交,并在不停止运营的情况下交付买受人,以相当于重整的方式保留了企业经营资质并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四是整体带租拍卖提高债权清偿率。处置破产财产时,难免会遇到破产财产与其他权利主体的财产形成混同而难以处置的情形,可通过“带租拍卖”方式合理处置。淳安法院审理的某酒店破产案中,破产企业主营业务为酒店业,但酒店所占房屋系租赁,破产财产仅为房屋装饰工程、附属设备及园林绿化,经管理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管理人整体处置破产财产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与买受人继续租赁关系,破产财产最终以4164万元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达26%。
(四)用好府院联动机制,化解财产处置障碍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破产财产处置特别是特殊财产处置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党委政府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为此,市中院于2018年即推动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余杭、萧山、富阳、建德、桐庐、淳安、临安等地区也已建立起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在一些破产财产处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为瑕疵房产办证。下城法院审理的某房企破产案中,案涉房屋虽已完成主体竣工验收,但办证材料不齐备并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该院借助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沟通,创新办证模式,成功为瑕疵房产办证,实现多方共赢。二是完成土地使用权续期。萧山法院审理的某化工公司、纺织公司两案中,针对两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该院借助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后最终完成土地使用权续期。三是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建德法院审理的某宾馆、某实业公司两破产案,因两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体量大、受众范围小而无人问津,该院利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当地政府对接招商引资事宜,最终成功引资,实现整体处置,盘活生产要素。四是探索迳行解封机制。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处置中,往往存在破产财产被多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虽然杭州地区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可通过协调予以解除,但效率不高问题仍然突出。为此,市中院与市规资局于2020年8月联合出台协作意见,针对辖区基层法院对破产企业不动产采取的查封措施不予解除且首封法院为杭州两级法院的情况,市中院可迳行解除。
四、“数字化改革”背景下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倡导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实施。3月20日,浙江高院发布《关于推进建设“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办理破产包含于数字法治系统、数字法院建设方案中,又作为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应紧紧抓住此次改革机遇,围绕改革总体目标,凸显一体化、全方位、重塑性、数字赋能、现代化等改革特征,建立健全破产办理的各项数字化体制机制。破产财产处置作为办理破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率先树立数字化思维,利用大数据资产,尝试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处置质效。杭州法院虽然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现结合数字化改革和数字法院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数字化机制,保障处置质效府院联动机制是杭州法院办理破产的重要工作机制,为杭州法院应对破产案件大幅增长、审理涉众型重大破产案件、处置特殊财产等起了重要作用。为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需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重塑处置工作业务流程,加快数字化联动机制建设。
1.建议建立府院线上沟通机制,打造数字营商环境。线上沟通机制包括即时性通讯群、定时线上会议等,能够提高沟通协调的便捷性、高效性、即时性。杭州作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相关部门就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瑕疵房产分割办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等改革事项,能够与法院、管理人建立线上沟通机制,将大大提升效率,并有利于打造数字营商环境。
2.建议打通府院数字工作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自数字工作平台,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开设管理人线上查询端口,或者与法院实现数据共享,将有助于及时掌握破产财产信息,大大提升管理人查询工作效率。
3.争取财产处置工作线上办理,减少办理时间。建议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能实现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平台、网络拍卖平台、资产评估平台等与破产财产处置工作相关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以建立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发起财产查询、保全解除、财产评估、网络拍卖、产权过户、税费缴纳等一站式全流程数字化工作机制。
4.建议利用线上招商引资平台,扩大处置财产曝光度。建议政府招商部门的相关线上招商引资平台能够将管理人需求纳入其中,将杭州地区财产价值大、处置费用高、重整预期强的涉困房地产、实体企业等项目在平台发布,与区域招商引资政策相衔接,扩大相关财产的曝光度和吸引力,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并将政府招商帮扶政策精准聚焦到投资人后续产业转型升级上,实现破产程序释放资源和市场需求有序衔接。
(二)探索利用财产评估数字化渠道,提升处置效率破产财产在公开拍卖前需完成评估,参照评估价值确定起拍价、加价幅度等,但仅靠传统评估方式已不能满足减成本、缩时间的新要求。随着司法拍卖评估改革的推进,要充分利用数据资产,在破产财产处置中探索评估数字化渠道,加快评估速度、降低评估成本、增强评估公信力、防范评估廉政风险,又好又快地完成评估工作。
1.建议利用交易平台估价功能确定动产评估价。互联网交易平台特别是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具备免费线上估价功能,对待处置动产(如汽车、办公设备等)可选择多家平台进行线上估价,计算出平均价作为评估价。
2.建议利用不动产交易部门数据资源确定不动产评估价。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房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积累了较大数据资产,可利用上述数据资产开发不动产线上评估系统或询价系统,以解决不动产评估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还可防范评估过程中利益输送风险。
3.建议利用网拍平台大数据算力确定特殊财产评估价。淘宝、京东等均开发了网络拍卖平台并已运行多年,积累了较大的交易数据资源,可对商标、外观设计等特殊财产实行同类财产交易价格参照定价的方式确定评估价。
(三)探索建立网络拍卖为主的处置体系,规范网拍行为司法网络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随着浙江高院试点成功,该财产处置模式在全国快速推广应用。杭州富阳法院借鉴司法网络拍卖模式与淘宝网拍卖平台合作开设破产拍卖平台,解决了学界对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责任主体、变价规则等质疑,为网络处置破产财产提供了“富阳经验”。随着破产案件逐年增多,待处置破产财产大幅增长,亟需建立网络拍卖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高效破财财产处置体系,以解决破产网拍法律规范缺失、违规增多、责任主体混乱、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1.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出台法律规范明确破产网拍依据。目前除温州中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外,尚无相关法律规范对破产网络拍卖作出相关规定,需要上级法院尽快出台关于破产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
2.建议加强破产网拍监督力度。加强对破产网络拍卖参与主体即管理人、辅助机构、竞买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追求网拍效率而忽视管理人权力滥用,防止监督不严而导致辅助机构玩忽职守,防止缺少惩罚措施而导致竞买人任意出价后悔拍。
3.建议加强网拍平台市场竞争。目前共有五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名单库,需要建立与破产网络拍卖规则相适应的破产拍卖网络服务者名单库,并且采取竞争性的入库机制,定期考评,动态化调整,实现优胜劣汰,打破由数家网拍平台垄断的现状。
*为方便网络发布,已删除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