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
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本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本期主题为《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上海是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城市,近年来,其以优质的营商环境吸引了众多有实力企业的进驻。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在促进就业、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刑事风险最为严峻,既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又往往伴随严重的社会负效应。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企业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深挖企业犯罪根源,分析审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难点,并就企业犯罪治理提出建议,以期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后疫情时代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企业犯罪案件概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包含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泛指所有以企业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一)企业犯罪总体数量2017年至2021年,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451件,涉案企业346家(有企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会分案处理,涉案企业不作重复统计)。具体来看:2017年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125件,涉案企业128家;2018年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109件,涉案企业112家;2019年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60件,涉案企业33家;2020年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68件,涉案企业34家;2021年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89件,涉案企业39家。
图1:企业犯罪数量分布情况
2017年至2021年,451件企业犯罪案件所涉行业和环节分布广泛。行业涵盖了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农业等等;案发环节则包括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产品生产、融资、贸易等等。
(三)企业犯罪类型和具体罪名451件企业犯罪案件共涉及刑法分则五大类27个罪名。从犯罪类型来看,主要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有426起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4.5%;贪污贿赂类犯罪有10起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有8起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和侵犯财产类犯罪只分别涉及6起和1起案件。
图2:企业犯罪类型分布图
通过对451件企业犯罪案件中涉案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梳理,发现涉案的346家企业共涉及三类所有制性质,由多到少依次为:民营企业336家,约占涉案企业总数的97.1%;国家出资企业6家;涉外企业4家。从图表中可明显看出,民营企业是当前企业犯罪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面临更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图3:涉案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布图
近五年,涉案企业的刑罚适用总体呈现轻缓化趋势。从刑罚种类来看,对涉案企业适用罚金刑。统计的案件中,对企业判处的罚金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百几千万,最高达15亿元。对涉案人员适用的刑种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其中,尤其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期自由刑适用为主。据统计,被判处5年以下(不包括5年)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案件有373件,占比82.7%;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10年)的案件有52件,占比11.5%;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9件,占比4.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有5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有2件。具体分布见图四(对于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案件,选择其中量刑最重的被告人刑期作为统计基础)。
图4:企业犯罪涉案人员刑罚适用分布图
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企业犯罪呈现快速、多发的发展态势,并日趋复杂化,具有以下特点:
(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易引发社会风险一方面,企业犯罪多发于市场经济领域,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近五年346家犯罪企业的总涉案金额高达4000亿余元,每家企业的犯罪金额约11.6亿余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一些企业出于融资的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虚假的项目、承诺虚高的利息,诱骗民众进行投资,而企业经营一旦遭遇失败,资金链出现断裂,就不能按期返还利息,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中,非法集资金额共计736亿余元,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17亿余元。此外,这类案件追赃挽损的难度很大,当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挽回时,往往会通过集体上访、闹访的方式向当地政府施压,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开启后,亦会引发一系列连锁的社会负效应。企业首先会面临资金冻结、股价暴跌、融资失败、声誉毁损等带来的短期经营困难,后续定罪和处刑更将使企业丧失生存空间,最终难逃破产的命运。一旦企业破产,又会直接损害无辜股东和合伙人的利益,也会造成员工失业、上下游合作企业经营受损等间接损害。中国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并一直遭受新冠疫情的冲击,伴随企业犯罪产生的员工家庭生计、相关产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等问题或将加剧系统性的社会风险。
(二)犯罪领域专业性强,犯罪手段迭代更新企业犯罪发生的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金融、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等,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善于钻政策空子和利用法律漏洞。例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手段,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实施集资诈骗。其间,该公司还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某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操纵证券市场。
当前,互联网迅猛发展,以大数据和网络工具为支撑,企业犯罪的方式不断演变升级。例如,在某科技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该公司未经营任何共享单车实体业务,却设计并上架“全能车”APP,以能打开市场上所有品牌共享单车,吸引用户注册并交纳押金。在某移动通讯公司合同诈骗一案中,该公司与某电商平台签订店铺活动服务协议后,安排员工在电商平台举办的优惠活动中“刷单”,恶意骗取购物补贴,造成电商平台经济损失。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该公司设立“第一弹”手机客户端APP,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APP的剧集板块上对外发布、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收取广告费、会员费,非法牟利。
(三)涉案人员广泛,犯罪活动高度组织化企业犯罪具有涉众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被告人人数众多,451件企业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案件(案件数量214件,占比47.5%)的被告人人数在2人及以上,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件的涉案被告人多达126人,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影响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团伙结构紧密,职责分工明确,犯罪活动高度组织化。例如,在某贸易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多名被告人分别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财务、客服、仓储等工作,为境外客户采购商品联系供应商,并提供翻译、收货、支付货款、运输等服务,帮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涉案被害人数量庞大,这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此类案件中的投资人往往散见于全国各地,人数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上万的也不少,比如上文提到的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集资诈骗一案,该案就涉及全国62万余名投资人,至案发,仍有25万余名被害人未能兑付本金,损失惨重。
(四)隐蔽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频发,滋生刑事犯罪风险融资性贸易,原本是指一种以贸易为核心、融资为手段的贸易。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因此,融资性贸易本质上应基于真实的贸易关系。但是,近年来,在民营企业缺乏资金,国有企业为追求业绩、扩大业务量的背景下,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仅为原地转库的隐蔽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悄然发生。此类贸易往往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资金提供方(国有企业)在对完整贸易链条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轻易将资金以“预付款”的方式流向供应商,随后,供应商或其隐形关联方再将资金通过一层或多层下游客户,以“销售回款”的方式回流国有企业,从而实现民营企业“稳赚不赔”、国有企业业绩“明显提升”的效果。在此类贸易中,一旦资金闭环出现问题,国有企业的风险就会彻底暴露而出现连环爆雷事件,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此类贸易模式往往牵涉到合同诈骗犯罪,并夹杂着贿赂犯罪以及国企人员渎职犯罪。例如,某民企广告公司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找到资金充裕但业务匮乏的两家国有企业。该广告公司通过制作虚假广告订单、虚增合同金额等虚假贸易模式分别与两家国有企业完成闭环交易,广告公司将所获取的资金用于盲目扩张和弥补亏空等,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两家国有企业共计9.7亿余元损失。最终,法院对该广告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等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国有企业负责人亦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获刑。
三、企业犯罪原因探析
从前文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与外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相比,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问题更为突出,面临的刑事风险更为严峻,下文将着重分析我国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管理规范性不足在经营管理方面,民营企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自主性,而在规范性方面呈现劣势,尚未普遍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这是民营企业极易陷入刑事困境的首要原因。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以及管理上存在漏洞,许多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存在不规范之处,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地方企业,他们兴起于粗放式的高速发展,内部管理秩序和刑事合规意识较差,通过偷税漏税、打政策擦边球、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博取短期利益,规范性不足。此外,不少民营企业采用家族化管理模式,企业内部权责不分、财产混同,主观随意性很大,既缺乏科学、规范的监督机制,也缺乏必要的警惕与防范,由此增加了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企业面临资金困境资金困境问题是民营企业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首先,民营企业的资金仅来源于民间投资人,资金稳定性较差,其生存直接依赖于市场和商业信誉,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其次,很多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的经营规模有限,可利用的融资途径并不畅通,其向商业银行贷款有较大困难,存在贷款难、金融支持力度弱等问题。对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直接融资渠道融资更是难上加难。与此同时,新冠疫情起伏反弹也使大量民营企业的现金流遭到重创,加剧了企业融资困境,企业为维持、扩大经营会选择各种非法舞弊手段融通资金。
(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缺失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源自欧美等国,是指企业为避免因犯罪行为给企业及其成员带来刑事责任而形成的内部控制机制。与应对传统犯罪的事后制裁模式不同,刑事合规属于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模式,其价值在于企业通过积极的自律管理实现刑事犯罪的风险防控,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企业也能尽早发现,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犯罪带来的损害。
刑事合规已成为企业犯罪治理的世界性趋势,我国对企业的合规建设也在逐渐加强,开始强调在国有企业的行政治理中引导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但是,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仍然处于萌芽状态,合规进程发展较为缓慢,大多数民营企业内部尚未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普遍缺乏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合规管理体系,由此导致企业犯罪频发。
(四)企业经营理念存在偏差很多企业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过于注重业绩的经营理念也有密切关系。企业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其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生存发展之道本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或只注重短期盈利或盲目扩张,而缺少前瞻性的风险预判和防控,在逐利的驱动下作出违背道德甚至法律之举;只注重员工的工作业绩,而很少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法制教育,导致部分员工职业道德、企业伦理丧失,为完成绩效考核而不择手段。在这种“不计代价”经营理念的影响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遍存在很多漏洞,同时也埋下了违法犯罪的隐患。
四、审理企业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界限涉企经济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涉企业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加强对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物美集团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涉产权案件的再审改判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坚决依法保护产权、坚决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
我们认为,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当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要从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禁止类推解释,对定罪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慎重把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范围,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更应当慎重处理。
(二)应负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识比较统一,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但是对其他应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认识存在模糊,部分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打击面过大,将一些在企业中并不具体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仅是从事开车接送、打扫卫生等领取固定工资的工勤人员也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此,我们认为,其他应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在企业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对于在企业中领取固定报酬,并未参与跟犯罪活动紧密相关活动的人员,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有不少涉案企业的业务员都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涉世未深,急于找到工作,缺乏法律和金融知识,对所在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募集资金行为认识不清,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如果确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其并不知晓非法集资性质,而是误认为正常经营业务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区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型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近年来频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以单位形式组织实施,所涉单位数量众多、层级复杂,其中还包括大量分支机构和关联单位,集团化特征明显,并裹挟着大量资金、涉案人员和投资参与人。对于此类案件究竟是以单位犯罪论处还是以个人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认定比较混乱和随意。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个人为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该类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而认定为个人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如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论该公司、企业设立后是以实施该类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个人为实施该类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如违法所得由个人任意支配、处分的,则以个人犯罪论处,
我们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单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类犯罪如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宜以单位犯罪论处。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有利于全面覆盖犯罪活动、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二是有利于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此类案件中,一方面投资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亟待得到弥补。另一方面,涉案企业通常对外以单位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具有相应的债权债务,涉案企业名下也会有相应的资产。如果在刑事审判中,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便会在刑法和民商法领域之间产生矛盾,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难以追缴涉案财物和处置企业资产。三是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本规定了单位犯罪金额5倍于自然人犯罪金额的定罪处罚标准,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此作了修改,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因此,对此类犯罪以单位犯罪论处也不会轻纵罪犯。
五、后疫情时代企业犯罪治理路径
后疫情时代,企业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司法机关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既要从源头把控,预防犯罪发生,又要优化犯罪规制方式,在惩罚企业犯罪和保障企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企业现代化治理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内部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一,厘清资本结构,弄清楚企业各项资本的来源及比例关系,根据资产价值划分股东的占股比例,股东要根据占股比例对企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其二,完善治理结构,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三,建立科学的生产结构,企业的生产结构不但要兼顾成本和效率,而且要考虑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采取吸引合作单位入股的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优化股东结构、分散风险。
2.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一方面,企业要制定全面的刑事合规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对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进行全方位预判、筛查和评估;(2)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负责对决策、经营、投资等环节是否存在刑事风险进行合规审查;(3)合规章程与政策,督促商业伙伴依法依规经营,要求员工遵守合规手册,增强合规理念;(4)专项合规管理机制,在投融资、知识产权、财务税收等重大敏感环节确立专门的合规政策、标准和程序;(5)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生违规行为,要迅速开展内部调查,披露违规行为,惩戒违规人员,配合监管部门工作;(6)合规培训制度,转变重业绩重利益的经营理念,引导员工严守法律红线,树立合规价值观。另一方面,合规计划的生命在于执行,企业应将合规计划落到实处,推进有效的合规管理,防止和避免“纸面合规”。
(二)破解企业融资难题1.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但对很多中小民营企业而言,企业规模小、信用评级不佳等劣势使他们很难从大型银行获得贷款。相较之下,中小银行业务量小,承担的风险也较小,有能力承担给中小企业放贷的风险,因而是与中小企业比较对口的金融机构。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城市商业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些银行立足于当地,可以和当地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且城市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决策容易实现,贷款流程容易简化,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各种贷款需求。因此,政府应发挥其重要的角色,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中小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多层次的信贷市场体系,以适应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同时,政府也要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其按照市场规则健康有序地运行。
2.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
时下,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金融科技是指通过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创新传统金融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银企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金融与科技的结合能够大大增强金融机构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全面了解经营主体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基于信用分析的信贷占比将逐步提升,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水平良好、还款意愿较强的小微企业会获得金融机构的风险再定价,从而提升获取金融资源的概率。此外,金融科技还具有提高传统银行服务精度、信贷发放效率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优势,能够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的担心和不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精准释放政策红利今年3月,上海爆发大规模疫情,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再次面临严峻挑战,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上升。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稳住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3月底,上海市发改委出台了《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退税减税、降费让利、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方面助力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4月,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实施,小微企业成为最大获益主体,存量留抵税额以“真金白银”的形式实实在在地退还给企业,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即期收入,降低企业现金流压力。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聚焦财税、社保、融资、房租等企业最核心问题,制订了各类共50条政策举措,拟通过减税降费、税费延缴和信贷支持,助企纾困,提振经济。于企业而言,则应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及时关注并仔细分析相关政策优惠信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在疫情反复的危机中寻求生机。
除出台一系列惠企政策外,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推出了国内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减轻疫情之下企业的经济负担,防止出现因处罚导致经营停摆,亦有利于打造开放、包容、友善的营商环境。
(四)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激励体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正在全国推行,本质上是国家通过采取刑事激励措施,吸引、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完成“去犯罪化”改造。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构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激励体系,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1.刑事实体法层面
其一,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企业犯罪的抗辩事由。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应允许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证明已采取预防措施,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将员工个人罪行区别于企业行为,使企业获得出罪处理。我国立法对此虽未有相关规定,但审判实务中已有典型案例:在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兰州中院就以雀巢公司存在刑事合规计划而没有将员工的行为认定为企业犯罪。法院可以通过发布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形式,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合规建设,预防犯罪发生。
其二,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对涉案企业从宽量刑的法定情节。对涉案企业的刑罚适用,法院应树立审慎谦抑的司法理念,无论涉案企业是在犯罪时就已建立合规计划,还是在犯罪发生后承诺开展合规整改,法院都应将合规计划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对涉案企业克制用刑。对此,两高可联合发布涉企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将有效的合规计划明确规定为企业犯罪量刑的法定从宽情节,并对量刑情节的运用、从宽处罚的幅度以及具体罪名的量刑规则等予以细化规定。
2.刑事程序法层面
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企业犯罪暂缓起诉程序,通过“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方式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激励。具体而言,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后,如果企业具有合规意愿,申请合规整改,检察院可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法院应对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申请、合规承诺书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就业贡献、纳税情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实地走访企业,了解企业涉案情况,再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涉案企业是否具备合规考察条件,进而作出中止审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启动第三方监督考察程序,考察期届满,如果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检察院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准许撤诉;反之,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法院依法审理后对涉案企业定罪量刑。
撰写人:沈言、邵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