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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0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

上海二中院 至正研究 2024-07-01


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2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今日起将连续五天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五本审判白皮书。本期主题为《2017-2020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6-2020年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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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0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


电信网络诈骗是随着电信通讯和互联网的普及而催生出的一种新型诈骗类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设置骗局,远程骗取公众财产的犯罪,其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区别在于非接触性和隐蔽性。近年来,“互联网+”产业新模式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契机,诈骗犯罪者利用虚拟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极大难度,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愈加老练的背景下,系统分析该类案件特点,结合现有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践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侦防对策对于有效打击治理该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十分必要。现将我院2017至2020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近四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基本情况

2017至2020年,我院共审结一、二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7件,涉及被告人200余人,被害人达千余人,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17年4件,涉案金额180余万元;2018年5件,涉案金额近200万元;2019年8件,涉案金额近1700万元;2020年10件,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其中一件的涉案金额达3500万余元。上述27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250余万元。(历年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变化见下图)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多样,主要包括设置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假冒淘宝客服或专家等身份、假借网络贷款或在线赌博等形式。(具体分布情况见下图)

 

二、近四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由传统电话通讯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型,由普遍撒网向精准诈骗转型

纵观近四年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一开始主要为电话通讯诈骗,随着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手段宣传力度的加大,群众对此类犯罪手段认识水平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也随之迭代升级,由传统的话术型向网络智能型转变;由传统的诱骗被害人转账向通过网络智能终端获取被害人信息和诱骗被害人点击木马链接、下载不明软件等形式转变;由被害人能够获取到一定的诈骗者身份信息向被害人茫然无知的态势转变。随着当前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电信网络诈骗由广撒网式的盲骗向精准化诈骗转型,被害人愈加容易轻信和上当。如一起利用网络贷款APP针对特定借款群体精准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一些正规途径申请贷款遭拒的客户群体发送信息,推销诈骗软件,诱骗被害人在手机上下载该团伙自行开发的APP,通过提示安装、输入短信验证码、预先缴纳手续费的形式骗取钱款,被害人往往在等待数月,没有贷款审批成功的情况下才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国(境)外化、集团化、专业化现象日益突出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的普及,近年来的电信网络诈骗打破了国界的限制,为了逃避侦查打击,犯罪分子选择将诈骗窝点转移到老挝、缅甸、马来西亚等入境门槛低且生活成本相对低廉的国家,使得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境外化,增加了侦破难度。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不再是单打独斗或少量人聚集在一起行骗的形式,而是呈现出团伙化、集团化趋势,诈骗团体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设计诈骗方案、收集对象信息、配备犯罪工具、转移赃款等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甚至会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如黄某等诈骗案中,被告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话术培训、配发手机及微信号码、制定基本工资和提成规则,并设置总监、代理、督查、组长、业务员等岗位,安排业务员通过聊天软件搭识被害人,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聊感情骗取信任,随后向被害人发送APP链接并诱导被害人充值,通过阻止提现或者后台控制输赢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骗得人民币150余万元。

(三)犯罪遗留信息痕迹愈加虚化,侦破难度增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非接触式”犯罪,犯罪分子无须和被害人见面即可让其陷入预先设好的圈套。在传统的利用电话通信进行话术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尚能提供电话号码、对方口音、转入款项的账号、对方发来的一些文件等痕迹线索,且侦查机关可以根据电信服务商的基站信息确定犯罪行为地,从而进一步展开侦破工作。但随着网络智能化设备的普及,相关电信网络诈骗遗留的有价值痕迹愈加稀少,经过多层嵌套之后,网络地址与实际物理地址的匹配度愈加偏离,依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很难准确定位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尤其是在租用国(境)外网络服务器愈加容易的情况下,国内的侦查机关如没有相关境外的司法协助,很难查清电信网络诈骗的窝点所在,更难以直接实施抓捕行动,侦破难度很大。

(四)赃款追缴难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潜伏时间长的情况仍然长期存在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体,专业化分工明显,犯罪分子通常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或用虚假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户,诈骗得手后会迅速借助大量的银行卡将巨额赃款层层分解,而且负责将赃款提现的人员往往分散在世界各地,导致资金流向十分复杂,给侦查机关破案和追赃带来极大难度。因此,针对此类犯罪,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流程已经不能对此进行有效处置,被害人的追赃挽损工作愈加困难。另一方面,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是涉众型的,虽然涉案总金额相当可观,但每个人可能被诈骗的数额不大。正因为每个被害人损失金额不大,大多不愿意浪费精力报警,这就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此种心理,针对多区域、不同人群实施多轮诈骗活动。而由于没有警情发生,公安机关对此未必早期掌握,导致此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可以长期潜伏、长期渗透实施,危害更加严重。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原因探析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已经成为近年来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社会毒瘤,对此类案件进行准确分析,寻找并剖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抓手,更是对此科学施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分析来看,上述难点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在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形式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从最初使用电话通讯、短信群发诈骗到使用钓鱼网站、木马病毒诈骗,再到现在的利用伪基站、变号软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实施诈骗,多变的犯罪形式让民众防不胜防。物联网、人工智能、快捷支付等新型网络技术的涌现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变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每一种新型“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都要经历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就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在信息网络时代,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加深了每个人固有的好奇心和趋利心理,但社会公众相对于诈骗犯罪分子来说,在专业知识和信息掌控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绝大部分使用新型设备、程序的民众对其运行原理、交易过程知之甚少,犯罪分子正好利用这一漏洞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要想在诈骗和反诈骗的博弈中占据上风,必须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有利方面来加固反诈骗体系,尽可能压缩犯罪活动的可利用空间。

(二)行业监管不完善,制度体系存在漏洞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电信、银行、网络等行业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目前,非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仍然大量存在,外部非法网络接入电信通道的成本低廉,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伪基站、变号软件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诈骗。其次,银行卡的申领认证程序不完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的情形不在少数,人证不一、一人多卡使得诈骗犯罪分子可以在电信诈骗得手后迅速将赃款分散转出、提现,降低赃款转移的风险,逃避监测的同时也加大了追赃难度。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趋利倾向也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早已深入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学习、社交等各个方面,受利益驱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监管职责,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放纵非法用户存在;忽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甚至为获益主动向他人提供所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破机制和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是使用电话加诈骗话术的方法,诱导被害人向特定账号汇款,不需要较高的科技运用能力。而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具备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反侦查能力,他们运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和快捷支付手段,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巨大数额的诈骗,并且留给公安机关的电话、账户等线索信息都是虚假的。从行为方式上来看,犯罪分子会将移动电话运用改号软件显示虚拟号码,还会在登录网络时寻找异地或跨国代理服务器,经多次中转覆盖原始IP地址,传统的电话号码逆向呼叫追踪、手机信号定位以及解析域名地址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有效收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而且犯罪监管链条上涉及的电信、公安、金融等重点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无法及时、迅速地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采取系统性侦防措施,通常当网络或电信监管部门发现诈骗行为再报告给公安机关,等公安机关反应时相关的诈骗行为早已完成,交易数据也已被格式化。因此,有必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防体系,同时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侦查水平。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和境外合作机制不畅通

由于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持续加大,诈骗组织在国内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限缩,在此条件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无国界、管辖有界限的现实将诈骗的关键环节转移到境外。而目前我国在区际司法协助和国际执法合作领域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即使在已经建立了司法协助制度的国家之间,从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国内公安到境外办案,前期需要履行复杂的行政审批手续,会延宕侦查和抓捕时机,给犯罪嫌疑人转移窝点或者销毁证据等留下可乘之机,时效性无法保证。而且只有公安部一个跨境对接途径,会导致最了解案情的基层办案人员无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上下沟通过程中容易遗漏重要信息和线索。除此之外,侦查过程中配合上的技术障碍,以及金融、司法体制上的差异性都会导致跨境案件侦查合作效能低下,无法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和追赃止损,案件侦破率将大打折扣。

四、针对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度专业化、组织分工严密,每一个被害人面对的都是一个精密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被害人处于明显的信息和技术手段劣势。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必要将工作重心前移至预防环节,形成预防——侦破——打击——追赃挽损全链条、体系化应对机制和策略。

(一)加强法制宣传,探索反诈骗宣传新途径

诈骗和反诈骗一直相伴相生,在电信网络诈骗越演越烈的情况下,提升公民的防诈骗意识,对于从源头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分重要。因此,除了加强常规的法制宣讲进校园、进社区,在日常生活场所和设施上定制反诈骗温馨提示标语,或在大厦投屏、公交、地铁、高铁等交通工具车载电视上播放反诈骗宣传片外,还可以借助互联网+移动通讯电话将反诈骗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探索反诈骗宣传新手段。在网络时代,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公安部适时开发了国家反诈中心APP,但是目前民众对于这一软件的下载途径、功能以及真实性、重要性的了解甚少,因此有必要通过发布政府官方声明以及与各大自媒体、融媒体等网络平台合作的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引导民众自觉自发地下载该软件。同时要根据大数据平台反馈的信息不断更新反诈骗APP的功能和宣传内容、形式,与时俱进,提高宣防吸引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对涉嫌诈骗的短信及电话、网页进行自动识别、过滤、拦截、屏蔽,并将相关信息自动反馈到公安机关,让民众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切实受益,防止其沦为摆设或造成民众的审美疲劳,形成全民参与防诈的社会氛围。

(二)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广泛参与、司法机关协助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群防群治体系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问题,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在犯罪链的各个环节予以针对性预防或打击:电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手机卡办理实名制,规范网络电话的入网办理服务,同时对可疑电话进行实时监督,建立黑名单并及时报告给各地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为该中心的大数据监测提供帮助;网络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定期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新防火墙,防范各种形式的木马病毒,并对各大网站、平台中的敏感用语,例如转账、汇款等进行自动筛查和安全提示,必要时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对可疑用户进行调查核实,大力打击非法网站和伪基站;金融部门需要建立身份证认证与多种生物识别信息,例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相结合的实名认证程序,防止使用虚假身份证,严格规范银行卡发放,并对不同用户的网络转账设置不同级别的限额和到账时间。同时加大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交易安全,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企业予以严惩,从而形成治理合力,切实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提升侦查技术手段,形成新的案件侦破机制,确保高破案率,形成有效震慑态势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繁多且愈发隐蔽的挑战,公安机关急需更新办案思路,借助先进科技手段提升侦查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转账等高效资金流动方式越来越普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仅需要加大力度全面打击,更需要精准打击、以快制胜。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抽调各领域的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构建网警、治安、经侦等多警种参与的工作模式,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统一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同时深入分析研判国内外案例,对案件类型、作案手法和侦破经验等进行系统总结,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云储存等建立打击模型并不断丰富完善,大力提升侦查能力,做到每案必研、大案必破。同时为了建立追赃挽损长效机制,必须注重前期预警平台的使用和完善,各地反诈中心要与金融、网络等监管部门打通信息壁垒,发现警情时及时推送预警信息,派出所同步快速进行精准劝阻,第一时间阻断资金流转,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将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四)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机制

目前要全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仅将视野局限在国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跨境侦查、追赃合作机制。从近年来查获的大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看,犯罪团伙往往将窝点设置在境外,特别是一些东南亚国家来逃避侦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彻底打击境外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我国政府有必要与他国,特别是接壤的东南亚国家建立全方位、深层次的专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合作机制,通过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探讨建立电子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在法律和协议框架内探索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简化跨境办案申报、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侦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全面开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侦查、情报交流、罪犯抓捕、冻结赃款等警务合作,形成国际区域间共同打击合力,破解沟通、管辖的瓶颈,全面提升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时效性、有效性,最大限度压缩犯罪空间。

撰写人:张鹏飞、牛欣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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