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公司责令改正,2名中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Y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22〕10号)
Y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开户由交易风控部负责,客户回访由稽核合规部负责。
(二)信息技术方面。一是2022年5月23日,公司主机房服务器遭到网络攻击,导致公司客户无法登陆交易系统。截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主机房尚未恢复正常运行。二是技术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三是灾备机房备份能力不符合规定,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合规意识淡薄、技术能力不足、运维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信息技术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同时,你公司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你公司应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30日
关于对邢某、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22〕11号)
邢某、王某:
经查,Y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邢某作为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王某作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