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合规

其他

广东局对某证券公司及三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经查,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证券)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100%股权等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蓝盾股份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中经电商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一是对利用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审慎核查不足。二是对合作商户中海油汕头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财务分析指标异常情况核查不充分。三是对合作商户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的合同资料收集不完整。四是对客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账务处理核查不充分。二、对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异常变动核查不充分。一是未对多家车队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且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二是未对多家当年新增非油品商户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且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控制。工作底稿中仅保留了函证回函结果,缺失对上述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且大部分回函未附快递运单。四、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关于工作底稿完整性的相关规定,导致遗漏归档电子版底稿。G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作为G证券蓝盾股份重组项目2017年度持续督导的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G证券和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2月5日
2022年12月16日
其他

某期货公司存在四大问题被责令改正,公司总经理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H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H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报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是未有效识别客户异常交易情况,反映了你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12月5日关于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李某:经查,你任职的H期货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未按规定报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和未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此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12月5日
2022年12月11日
其他

某期货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Z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Z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居间人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居间人行为管理不到位、居间人介绍客户外接系统合规审查及异常交易监测处理不充分等,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强化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加强外接系统合规评估,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2022年11月14日
2022年12月10日
其他

某证券公司董事长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所在证券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16号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15日,你公司总经理离职,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3月29日,董事长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截至目前,你公司总经理缺位时间已超22个月,尚未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鉴于你公司总经理长期缺位,不利于正常公司治理,且前期我局就该事项多次向你们下发提示函、关注函,请你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11月29日关于对祝某某出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15号祝某某:经查,2013年至2018年你任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现更名为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公司治理弱化,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公司被控股股东管控较多、董事长与经营层职责混同等问题。二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缺少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专业委员会职责授权不明确,履职不充分等问题。三是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存在经营理念激进,部分业务扩张快速、无法对资管等业务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等问题。上述问题是公司后期出现系列流动性问题的重要根源,后果严重。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领导、董事会负责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11月28日
2022年12月7日
其他

某证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被监管谈话

关于对Y证券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客户营销的情况。分公司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分公司负责人于2022年11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浙江证监局2022年11月17日关于对宋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宋某:经查,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客户营销的情况。分公司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身份证号:3301271983****5215)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2年11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浙江证监局2022年11月17日
2022年12月6日
其他

重庆局对某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和《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12月4日
其他

某券商被出具警示函,三名责任人被问责

关于对ZXJT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ZXJ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2年11月24日关于对相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相某:经查,ZXJ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XJT证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你作为ZXJT证券时任内核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未能审慎把控业务风险,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2年11月24日关于对汪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汪某某:经查,你在担任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2年11月24日关于对李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李某:经查,你在担任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2年11月24日
2022年12月2日
其他

投资顾问雷某某借用同学账户违法炒股被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当事人:雷某某,男,1993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雷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雷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雷某某证券公司从业情况雷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入职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2022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前任投资顾问。雷某某为证券从业人员。二、雷某某控制使用“唐某”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唐某系雷某某同学。2020年4月13日,“唐某”证券账户开立于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1****3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9****718和深圳股东账户028****80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2210。(二)“唐某”证券账户资金情况账户开立日至2022年2月15日,“唐某”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190,000元,全部由雷某某转入。“唐某”证券账户累计转出197,399.23元,全部去向为雷某某。(三)证券账户控制使用情况“唐某”证券账户主要使用同一个手机设备(IMEI码为8624*******2101)下单交易股票,同时存在使用雷某某手机号码198*****928下单的记录。“唐某”证券账户下单IP地址与雷某某财付通消费记录IP地址归属地存在同轨迹情况。此外,雷某某承认“唐某”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由其控制使用。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某”证券账户由雷某某实际管理。综合上述情况,雷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唐某”证券账户。三、雷某某使用“唐某”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雷某某使用“唐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2,319,708.5元,盈利6,967.32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离职协议、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注册信息及财付通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雷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雷某某违法所得6,967.32元,并处以7,000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2022年11月15日
2022年11月28日
其他

投资顾问黎某某借用亲人账户炒股被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当事人:黎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黎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黎某某证券公司从业情况黎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入职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G证券深南大道营业部),2022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前任投资顾问。黎某某为证券从业人员。二、黎某某控制使用“黎某晓”等三个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黎某晓是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晓”证券账户,2007年3月2日开立于G证券深南大道营业部,资金账号31****2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7****940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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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顾业务违规,某机构被责令改正

关于对H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H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对分支机构有效集中统一管理;未及时注册登记个别员工从业资格;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宁波证监局2022年11月14日
2022年11月24日
其他

某证券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投行条线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等违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
2022年11月23日
其他

某期货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等3名责任人被处罚

于对X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X期货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截至检查日,你公司在未取得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夸大宣传从业人员工作履历,不符合《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在人员、信息方面未能有效分离,资管产品投资经理未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胡某某:经查,在你担任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在人员、信息方面未能有效分离,资管产品投资经理未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前述情况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李某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李某骏:经查,在你担任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期间,公司未取得业务资格却违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夸大宣传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工作履历。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即研究发展部)的时任负责人,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李某某:经查,你在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与你均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夸大宣传你本人工作履历。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22年11月9日
2022年11月22日
其他

上交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书面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关于对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当事人: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明,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证券)作为21达州D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上述违规行为已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2022年11月20日
其他

上交所对三名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2〕0152号关于对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闫某某、周某某、章某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闫某某,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周某某,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章某某,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经查明,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闫某某、周某某、章某某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证券)项目主办人,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21年3月27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拟以自身全部或部分资产及负债与天津富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富清)持有的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清智慧)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拟向天津富清等18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公司股东王建裕及王建凯向天津富清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互为条件、同步实施,如上述三项中任何一项未获相关程序通过,或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则本次重组各项内容均不予实施。公告同时显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清能)为北清智慧间接控股股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联交所确认批准北控清能分拆北清智慧事项,并豁免北控清能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下有关保证配额的适用规定。2022年1月26日,公司披露相关进展公告称,北控清能未能就分拆事项取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将导致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能达成,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风险。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3月30日,公司披露的Z证券关于监管工作函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称,2021年12月末,其已得知联交所要求北控清能补充2021年保留资产财务数据,并以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财务数据确定是否满足联交所最新利润指标要求,其据此督促北控清能完成财务核算并提交回复。但其未督促公司就此次重组事项的重大变化情况及时披露,并有针对性地提示风险。因北控清能向联交所反馈的财务数据显示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能满足盈利测试的相关要求,北控清能于1月21日收到分拆事项未获批准的邮件。综上,财务顾问作为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的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闫某某、周某某、章某某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能勤勉尽责,在明确知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可能终止的风险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揭示相关风险,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闫某某、周某某、章某某予以监管警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全面履行应尽职责,督促委托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2022年11月19日
其他

某证券公司及4名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存在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王某某、李某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王某某、李某某:经查,我会发现你们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过程中,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反馈意见回复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1月21日16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刘某某、王某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刘某某、王某某: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1月21日15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其他

某证券公司被责令改正,公司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董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董某:经查,我会发现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
2022年11月15日
其他

某证券公司被责令改正,公司高管等3人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G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对谢某某、许某某、黄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谢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经查,我会发现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把关不严,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谢某某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许某某作为时任投行质控部门负责人、黄某某作为时任债务融资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
2022年11月13日
其他

大连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刘某某及所在营业部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刘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刘某某:经查,你在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介非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大连证监局2022年10月25日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擅自推介非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你营业部对此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大连证监局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1月11日
其他

江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盛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盛某:经查,你在任Z证券有限公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江苏证监局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11月10日
其他

四名员工因违规制作并传播行情分析节目被罚,所在分支机构被责令改正!

关于对许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许某某:经查,你在Q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进行了期货行情分析节目制作与互联网传播,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1月1日关于对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胡某某:经查,你在Q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进行了期货行情分析节目制作与互联网传播,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1月1日关于对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周某:经查,你在Q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谨慎执业、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作出不当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1月1日关于对林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林某某:经查,你在Q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进行了期货行情分析节目制作与互联网传播,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1月1日关于对Q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Q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对互联网营销服务的从业人员、业务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客户服务过程未有效管控,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业务流程,强化合规意识,加强组织管理,防范合规风险。你分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分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2年11月1日
2022年11月9日
其他

上海局对证券经纪人邵某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关于对邵某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邵某某: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上述情况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自身执业行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10月13日
2022年11月8日
其他

营业部因员工未实地履职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J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J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部分工作人员长期未实地履职,反映出你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宁波证监局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1月4日
其他

某证券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M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33号M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原天津福安大街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二是非本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天津证监局2022年10月17日
2022年11月3日
其他

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关于对魏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魏某:经查,你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你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你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现你已因涉嫌实施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十条第四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认定魏方(身份证号:120104********5523)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天津证监局2019年5月15日
2022年10月26日
其他

突发:某中字头券商被责令改正!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下属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待整改子公司及管理的多只产品、多项投资项目未通过个案申请审核;二是为管理在建物业或进行专项投资设立的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未清理完毕;三是私募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跟投产品的出资超标及直接投资项目问题未解决;四是未将直接持股35%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子公司规范整改计划。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2022年9月24日
2022年10月24日
政治经济

黑龙江局对某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关于对D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2号)D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对子公司天津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和工商变更管理不到位,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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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营业部投顾代客理财被罚20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0号当事人:林某锋,男,198X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滨海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林某锋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林某锋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林某锋担任某证券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杨高南路营业部)客户经理,2019年3月19日,林某锋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张某婷”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2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吴某英”证券账户于2019年9月16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周某卫”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6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陈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2月28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林某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的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两台电脑,操作“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锋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证书、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林某锋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已与客户达成和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第二,没有委托理财、收益分成等事宜,未获取任何收益和报酬,无侵害客户利益主观意愿。第三,积极配合调查。第四,自身患病,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罚款。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复核,本局认为,一是林某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四名客户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电脑,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锋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二是其提出的患病、家庭困难、与客户达成和解等均非法定减轻行政处罚理由。三是本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其涉案配合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因素,量罚幅度适当。综上,本局对林某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林某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9月20日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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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期货公司责令改正,2名中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Y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0号)Y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开户由交易风控部负责,客户回访由稽核合规部负责。(二)信息技术方面。一是2022年5月23日,公司主机房服务器遭到网络攻击,导致公司客户无法登陆交易系统。截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主机房尚未恢复正常运行。二是技术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三是灾备机房备份能力不符合规定,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合规意识淡薄、技术能力不足、运维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信息技术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同时,你公司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你公司应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黑龙江证监局2022年8月30日关于对邢某、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1号)邢某、王某:经查,Y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邢某作为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王某作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2022年8月30日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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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被监管警示

关于对S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S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明,S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承销或公司)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的主承销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9月26日,S承销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购入信科移动股票的过程中,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方式进行买入申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技术系统等业务准备不充分,履职尽责存在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三十条、《适用指引》第六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S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尽快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依规完成后续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相关业务操作。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理解学习,强化内控制度执行,确保技术系统就绪,切实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