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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局对某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券业合规 2022-12-08

关于对Z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Z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管计划“Z期货-固益联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Z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1只债券,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未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时,你公司未专门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有关应急处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内部制度中,未明确你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职责与权限等。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和《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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