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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雷某某借用同学账户违法炒股被行政处罚

券业合规 2022-12-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当事人:雷某某,男,1993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雷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雷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雷某某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雷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入职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2022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前任投资顾问。雷某某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雷某某控制使用“唐某”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唐某系雷某某同学。2020年4月13日,“唐某”证券账户开立于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1****3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9****718和深圳股东账户028****80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2210。
(二)“唐某”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账户开立日至2022年2月15日,“唐某”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190,000元,全部由雷某某转入。“唐某”证券账户累计转出197,399.23元,全部去向为雷某某。
(三)证券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唐某”证券账户主要使用同一个手机设备(IMEI码为8624*******2101)下单交易股票,同时存在使用雷某某手机号码198*****928下单的记录。“唐某”证券账户下单IP地址与雷某某财付通消费记录IP地址归属地存在同轨迹情况。此外,雷某某承认“唐某”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由其控制使用。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某”证券账户由雷某某实际管理。
综合上述情况,雷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唐某”证券账户。
三、雷某某使用“唐某”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雷某某使用“唐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2,319,708.5元,盈利6,967.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离职协议、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注册信息及财付通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雷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雷某某违法所得6,967.32元,并处以7,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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