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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营业部投顾代客理财被罚20万

券业合规 2022-10-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0号
当事人:林某锋,男,198X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林某锋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某锋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林某锋担任某证券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杨高南路营业部)客户经理,2019年3月19日,林某锋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张某婷”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2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吴某英”证券账户于2019年9月16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周某卫”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6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陈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2月28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林某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的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两台电脑,操作“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锋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证书、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某锋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已与客户达成和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第二,没有委托理财、收益分成等事宜,未获取任何收益和报酬,无侵害客户利益主观意愿。第三,积极配合调查。第四,自身患病,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罚款。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一是林某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四名客户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电脑,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锋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二是其提出的患病、家庭困难、与客户达成和解等均非法定减轻行政处罚理由。三是本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其涉案配合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因素,量罚幅度适当。综上,本局对林某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林某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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