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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

券业合规 2022-11-20
关于对M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2〕33号
M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原天津福安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原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二是非本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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