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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

黑龙江局对某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券业合规 2022-10-20

关于对D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22〕12号)

D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子公司天津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和工商变更管理不到位,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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