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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因员工未实地履职被出具警示函

券业合规 2022-11-20

关于对J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J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部分工作人员长期未实地履职,反映出你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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