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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论文︱唐世平: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根本性的批判

Editor's Note

一个根本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政治经济学新时空 Author 唐世平

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根本性的批判

摘要:

文章将对关于制度与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提供了一个根本性的批判。作者认为,既有的文献有四宗罪(四大缺陷),而其中每个缺陷都包含更具体的不足。这四大缺陷是:概念化和度量问题、理论严谨性不足、现代辉格式神话,以及对制度变迁与发展的非进化的理解。正是这四宗罪使得新制度经济学无法给出一个关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系统性阐述。这一根本性批判将为作者在别的地方系统性地阐述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奠定部分基础。


作者简介:

唐世平,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陈树渠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论文来源: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年第6期

本文作者唐世平

导言:什么制度至关重要?

在关于制度与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制度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一说法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此前的评论见Williamson,2000;Acemoglu et al., 2005a;Jennings, 2013;MacLeod, 2013;Ogilvie & Carus,  2014;Bardhan,  2016;Llyod & Lee , 2018)。那么,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究竟是什么?令人尴尬的是,关于推动发展的制度有哪些确切的甚或粗略的维度,我们知之甚少。当然,谈及制度,我们总能列出产权和政权类型等关键词,但也就仅此而已。


有人可能会说,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09)的《暴力与秩序》或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 2012)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已经解决了关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难题。然而事实远非如此。他们对秩序或制度进行包容性/开放性与汲取性/封闭性的简单二分其实是一种同义反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任何理论或实践价值(Chang, 2011;Boldrin et al., 2013;Bardhan, 2016)。而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09)、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 2012)都没有为他们的宏大叙事提供任何系统性证据(如North et al., 2013)。


事实上,只有相对平等的财产分配(与产权)才有利于增长,而对少数富人恪守严格的产权保护则会对发展产生反作用(Engerman & Sokoloff, 2012)。因此,一味强调产权(如North, 1981;North & Weingast, 1989;Acemoglu et al., 2005a; Acemoglu & Robinson, 2012)是有误导性的(Chang 2011)。因此,在一个经济体变得具有包容性之前,国家必须使用(通常是暴力)权力从土地所有者那里榨取资源以进行再分配。此外,具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可能比西方民主国家进行了更多的再分配(Albertus, 2015)。


贝斯利和佩尔森(Besley and Persson, 2011)的《繁荣的支柱》比《暴力与秩序》和《国家为什么会失败》做得更好。但是,他们对发展问题的研究却依旧存在着“发展必须万事俱备”的缺陷(Chang, 2011;Bardhan, 2016,871-4)。然而,正如无数关于东亚发展型国家(EADS)的深入案例研究所显示的那样(Amsden, 1989;Wade, 1990;Haggard, 1990;Evans, 1995;最近的评论,见Haggard, 2015),如果“必须万事俱备”,我们就不可能看到当时在东亚和现在一些非洲国家(如埃塞俄比亚和尼日利亚)出现的强劲增长模式 (Arkebe, 2015)。


总之,尽管存在大量关于制度与经济发展的文献,绝大部分研究都只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一个或两个维度进行零散讨论,而没有任何一位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家明确指出究竟什么是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Aron, 2000;Bardhan, 2016)。这是为什么?


本文将对关于制度与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提供一个根本性的批判。本文认为,既有的文献有四大宗罪(四大缺陷),而其中每个缺陷都包含更具体的不足。笔者将进一步强调,正是这四大宗罪使得新制度经济学无法给出一个关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系统性阐述。而这一系统的根本性批评也将为笔者在别的地方系统性地阐述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奠定部分基础。


一、概念化和度量问题


阿隆(Aron,2000,100)曾感叹道:“有关增长的文献并未就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制度的变化过程以及它们可能的影响渠道达成一个总体的定义共识……经济学家通常依赖其中几种类型的指标来捕捉制度的特征,尽管每种指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渠道可能各不相同。”事实上,现有的关于制度与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文献在概念化和度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比阿隆注意到的要严重得多(另见Rodrik,2007)。


首先,主流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家似乎极其喜欢笼统的概念,从奥尔森(Olson, 2000)的“市场促进型政府与市场阻碍型政府”,到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09)的“开放的秩序与封闭的秩序”,再到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 2012)的“包容性制度与汲取性制度”。这些笼统的概念在理论上是同义反复的,因而对实践毫无帮助(Ogilvie & Carus 2014)[1]。说白了,告诉欠发达国家,我们需要一个“市场促进型政府”、“开放的秩序”或“包容性的秩序/体制”是无益的,因为它们与发展是循环论证:这并不比告诉欠发达国家“你们需要发展”更好。我们真正需要知道的是,一个政府应该建立哪些具体的制度以促进市场或使制度系统更具包容性。更实际地讲,如果实现发展要求具备所有好的制度,那意味着没有一个欠发达国家能够发展,因为好制度是无法一蹴而就获得的。

以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2012)对“包容性/汲取性”政治制度的定义为例。他们是这么定义的:“包容性政治制度是既充分集中又多元的制度。当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落空时,我们把这些制度称为汲取性政治制度。”(Acemoglu & Robinson,2012,74-75)以任何最低限度的社会科学标准来判断,这都是极其随意的概念化,因为它们根本无法进行操作化(Bardhan 2016,866,fn.7)。


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对“包容性与汲取性”经济制度的定义更为糟糕。他们认为,“包容性经济制度是指那些允许和鼓励大众参与经济活动的制度(Acemoglu & Robinson 2012,74-75)。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个人能够最充分地施展自身才能,并作出自己想作的选择。为了具有包容性,经济制度必须保障私有财产,为底层民众提供公平竞争的系统并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使人们能够交换和订立合同;它还必须允许新企业进入市场,允许人们选择自己的职业。”虽然这个“包容性经济制度”的定义似乎比他们对“包容性政治体制”的定义更具体,但它生硬地把所有的好东西都装进了一个笼统的概念里。不出所料,他们的讨论同样是循环论证的(Boldrin et al.,2013)和矛盾的(Bardhan, 2016,871-874)。当然,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2012)也没有对包容性或汲取性制度进行度量,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制度(Wen, 2015,2-4,194 fn.29)。


关于政治体制类型是否影响经济发展的讨论也存在类似的缺陷(如Olson 1993;North et al 2009;AR 2012;Acemoglu et al 2019)。因为体制是元制度(Rodrik 2007,166-83),所以用体制类型来理解制度如何影响增长的做法实在太粗糙了。相反,我们需要更精细地了解体制如何通过特定渠道影响增长(Tang & Tang 2018)。


其次,诺斯等人(2009;另见North et al., 2013)构造的“有限准入秩序”与“开放准入秩序”从概念化的角度来看是极其可笑的。当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09;2013)将“有限准入秩序”划分为三种状态[即脆弱、基本(相当稳定)和成熟(非常稳定)],然后将其与“开放准入秩序”进行对比时,他们的分类方案其实应该有两个维度而非一个维度:暴力控制(或称内部政治稳定性)和准入。因此,将这两个维度结合起来并穷尽所有可能的组合时,应该有六种组合(表1)。然而,诺斯等人(2013,14)只罗列了四种组合:脆弱的、基本稳定的、有限成熟的和开放的准入秩序。


当一个作者的概念框架有问题时,他只能扭曲事实,然后把事实塞进概念里。因此,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13,14)把印度、后种族隔离时代的南非、中国都通通塞到了“成熟的有限准入秩序”里。而他们将所有富裕的民主国家都归入“开放准入秩序”的做法不过是在另一种伪装下再次复述了诺斯的“辉格式神话”(Whiggish fairytale)(详见下文)。


同样的批评也适用于贝斯利和佩尔森(Besley and Persson, 2011;2014):他们的概念框架同样是不完整的(表2)。事实上,他们的概念框架与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09;2013)和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 2012)的有很强的相似性。



二、理论严谨性不足


(一) 归纳而非演绎当我们仔细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时,会发现它们大多是基于归纳而只有少量的演绎,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是一门自诩比其他社会科学分支更具演绎性(通过建模)从而更科学的学科。
传统的制度经济学(OIE)文献几乎完全是归纳式的。亚当·斯密曾经列举了著名的三个发展的基本(制度)要素,即“和平、薄税和司法公正”(Hanley, 2014)。同样,刘易斯(Lewis,1955,57)也阐述了制度在发展中起到的三种作用,认为“制度是促进还是限制增长,取决于它对个体努力是否加以保护,为经济专业化提供多少机会,以及多大程度上允许行动自由”(黑体后加)。后来,刘易斯(Lewis,1955,408-415)又列出了“政府可能导致经济停滞或衰退的九种方式”。他显然是将制度与政策混为一谈了。
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声称自己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制度经济学,但在确定影响发展的制度基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做得更好。首先,诺斯和他的追随者们的理论主要基于英国的经验,关注产权和交易成本。埃莉诺·奥斯特罗姆(Ostrom,1986)的归纳做得更好一些。她从公共选择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局限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并确定了七类规则:身份规则、边界规则、范围规则、选择规则、(决策)聚合规则、信息规则和成本收益。但是,她没有说明为什么是这七类规则。
森(Sen, 2000,17-20)区分了制度提供的两类自由:过程自由(行动和决策的自由)和实际机会。在笔者的框架中,过程自由对应可能性,实际机会对应能力和机会平等。遗憾的是,森接着列举了五种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障和安全保护。如此一来,他或许将自由的概念过度延伸了,却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理由。
罗德里克(Rodrik,2007,15-17)遵循“一种毫不掩饰的归纳法”,首先列出了促进经济增长的20条行为准则,并将其命名为“扩充版华盛顿共识”。在此,他把制度和政策混为一谈。接着,罗德里克(2007)提出了五种促进增长的制度:产权制度、监管制度、宏观经济稳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冲突管理制度。在此,他显然将(作为规则的)制度与组织混为一谈。
如更多新制度经济学历史文献所述,影响发展的重要制度还包括:管理交易成本的制度(Coase,1937;1960)、以国家和个人的征用豁免为基础的产权或激励结构(North & Thomas,1973;North & Weingast,1989;Olson,1993,1996),政体类型(Olson,1993;North et al.,2009;2013;Acemoglu & Robinson, 2012;Acemoglu et al., 2019)、政治和社会稳定(Olson, 1993);市场(Smith, 1981[1776]);社会流动性(Lewis,1955,84-90,107-113);自由(Polanyi,1941;Hayek,1960;Popper ,1945 [1995];Sen, 2000);以及分配政治(Olson,1982;Alesina & Rodrik, 1994)等等。
罗德里克和赫尔普曼编辑的两个论文集(Rodrik,2003;Helpman,2008)对某些特定国家内或国家间的具体制度问题作出了精彩的叙述。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提出一个具有一致性的理论图景。事实上,这两部书中的每一章都在讨论什么是制度以及哪些制度对理解增长很重要。有些章节主要讨论短期政策,而有些章节主要讨论中长期政策和制度。结果是在一部书中,不同的章节在不同的方向上游离得很远。如果没有严格的演绎理论化,即使有深入的案例研究,除了确定一些具体的制度维度之外,也无法阐明什么是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另见World Bank,2002;Costa & Lamoreaux, 2011)。
大量以制度为自变量的跨国经济增长的回归分析文献更糟。第一波关于跨国经济增长的回归分析文献大多发表在2001年以前,尽是一些很糟糕的回归分析。虽然在阿西莫格鲁(2001)的开创性文章之后,跨国经济增长的回归分析文献更加关注因果推断和内生性问题,但其理论化仍然很薄弱:整体文献缺乏一个连贯的框架来说明什么是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以及制度如何影响发展(Rodrik,2007,15;Ciccone & Jarociński,2010)。
最后,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约束政府以及可信承诺的关注,更是充分体现了新制度经济学整体偏向归纳主义的弊病:它们的灵感单一地来自于英国的经验(North,1981;North & Weingast,1989;North et al., 2009;Acemoglu et al., 2005b)。这背后的归纳逻辑很简单:因为英国通过产权制度化成为了第一个工业社会,所以产权一定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产权、约束政府以及可信承诺并不是万能的,当然也不是促进发展的灵丹妙药(Bardhan,2016)。
总而言之,关于制度与发展的现有文献大多是归纳性的,因此难以为我们提供关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系统性陈述。我们需要更多地从演绎开始,然后在演绎和归纳之间寻求平衡,以便整合我们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认识。 (二)形式而非功能同样的(制度上的)功能可以由不同形式的制度来完成。因此,尽管中国自1949年起就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私有产权,直到2002—2003年才有了正式的法规,但中国还是能够通过非正式产权和集体产权来实现发展(Che and Qian,1998;Chang 2007,21-25;Xu,2011;Yao,2013)。类似地,尽管中国总体上缺乏正式的自下而上的问责,但中国乡村依靠非正式制度和社会资本,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增强了对官员的问责(Tsai,2007)。与此同时,能够履行某些特定功能的制度可能难以实现其他功能。因此,虽然根据阿西莫格鲁等人(Acemoglu et al.,2003)的说法,博茨瓦纳拥有所有适合经济发展的制度,但在防治艾滋病方面,它的表现比许多其他更为贫穷的非洲国家更糟(Evans 2007,46-48)。
因此,制度的功能即使不是比形式更重要,也至少同样重要。遗憾的是,现有的关于制度和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更多关注制度形式而非功能。
重形式轻功能的第一个症状是试图将经济制度与政治、社会制度区分开来,并主张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Chang,2007,特别是17-21;Sangmpam,2007)。将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区分开来,对某些目的可能是有用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益的,因为大多数经济制度都是由政治过程(而不是政治体制直接)产出,政治过程则是政治制度发挥影响的中介环节(Tang,2011)。
事实上,在发展问题上,企图明确区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努力是对现实的肢解(Kurtz, 2013,30-32)。不出所料,这样的努力很容易陷入困境而变得自相矛盾(对比:Acemolgu et al 2008;Acemoglu & Robinson 2012,尤其是81-87)。此外,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 2012,74-75)关于“包容性经济制度”的定义中的“公正的法律制度”显然更多是政治性的而非经济性的。
第二个症状是,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家只关注制度的一种功能,而忽视了其他功能。最突出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只关注制度的约束力量。确实,诺斯(North,1981,202-2)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规则、遵守程序以及道德和伦理行为规范,旨在约束个人的行为,以实现财富或效用最大化”。到了1990年,诺斯(North, 1990,3-6)已经放弃了效率定义,但他仍然把制度简单地定义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塑造人类互动的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和限制个体的选择的集合”。
然而,诺斯自己也承认:制度也通过激励个人选择来发挥能动作用。例如,诺斯(1990,3-6)写道,制度还通过为日常生活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提供稳定(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同样,林毅夫(Lin, 1989,3,7)将制度定义为“旨在应对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人为手段”,是“集体行动所需要的规则和规范”。因此,制度既是激励(和授权),也是约束。换言之,制度具有“双重性 (duality)”(详见Tang,2011)。
正如下文各章所述,制度的另一个关键功能是推动和赋能。事实上,对于发展而言,关键不仅仅在于制度实际上限制了哪些行为,还在于激励哪些行为,给个体赋能了什么。如果制度限制非生产性活动,激励生产性活动,经济就会繁荣。相反,如果制度限制生产性活动,却激励非生产性活动,那么经济就会受到影响。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授权。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的第一页就有力地指出:“[国家的财富]受制于两个因素:第一,国民运用劳动的熟练程度、技巧和判断力;第二,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与从事无用劳动的人数的比例。”(1776 [1981],10;黑体为本文作者另加。另见Baumol,1990) (三) 把涌现性结果作为原因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许多指标作为衡量制度或其质量的标准。然而,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化和概念化做得过于粗糙,这些指标衡量的往往不是制度或其质量,而是(有时极其)复杂的社会结果。因此,这些指标不适合用于理解什么制度会影响发展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发展。下面讨论几个最主要的指标。以下三个问题最为明显。
自从世界治理指标(WGI)公布以来,大量的努力试图表明,更好的治理有助于更好的经济发展。然而,治理(质量)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形成、国家建设、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本身都在时间和空间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当把发展作为因变量时,不能把治理(质量)作为自变量(另见Kurtz & Schrank 2007)[1]。
类似的问题也困扰着将事实不平等与发展联系起来的理论尝试。将事实不平等(通常用基尼指数或其他相关指标衡量)与发展联系起来的实证努力只产生了不确定的结果(早期评论见Aghion et al 1999, 1617-1621;Banerjee &Duflo 2003)。这背后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事实不平等是一个被众多因素(包括发展、技术变革和再分配政策)影响,而且是长期演变过程的结果(Lundberg & Squire 2003)。同时,发展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果,由再分配政策、民主化、民主巩固、经济波动和政治稳定等因素共同塑造。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事实不平等与发展之间的稳定关系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事实不平等不利于发展这一论点显性或隐性地基于以下的假设:事实不平等的加剧往往会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进而阻碍投资(Voitchovsky 2011)。然而,正如博伦和杰克曼(Bollen and Jackman 1985;1995)所洞察的那样,事实不平等不一定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为事实不平等并不等同于不公正(injustice):除非大部分人认为事实不平等是不公正的,否则不平等不一定会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Cramer 2003)。事实上,正如吉姆贝尔森和特瑞斯曼(Gimpelson and Treisman,2018)所论证的那样,公众经常误解了事实不平等。此外,事实不平等与经济投资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非线性和非单调的(Voitchovsky 2011)。
[1] 需要注意的是,福山(2013;2016)主要讨论的是国家能力的维度,尤其是支撑治理质量的基础设施权力的维度,如官僚机构的质量和官僚机构的自主性(Mann 1986),而不是治理本身。


三、现代辉格式神话:诺斯及其追随者


通过对英国(或西欧)经验的选择性解读,诺斯及其追随者将英国的经验理想化并创造了一个现代辉格式的发展神话(North & Thomas,1973;Levi,1988;North & Weingast,1989;Weingast,1997;2005;North et al., 009;Acemoglu et al., 2001;Besley and Persson, 2011;Acemoglu & Robinson, 2012)。这个神话有四个关键的部件,下文将仔细审视并一一击破它们(早期评论,见Chang,2007b,2011;Evans 2004;Bardhan,2016,871-4;Narizny, 2019)。


第一个部件是,“光荣革命”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议会民主,以可信的承诺来限制行政部门并实施安全的产权保护制度。然而,这种解读主要是基于对历史证据的选择性误读(最近的批评和详细参考资料,见Narizny,2019)。但是 ,“与公认的意见相反,1688年之后出现的(英国)政府并没有增强对现有产权的保护,而是对它们进行了重组,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废除、抛弃了原有的封建或沿袭的产权,转而支持适合于投资商业性农业或开发工业用地的产权。”(Johnson & Koyama,2017,4;括号为后加)换句话说,如果保留原有产权,英国可能根本不会有工业革命(另见Epstein 2000;Ogilvie & Carus,2014,尤其是 418-27)!


第二个部件是,我们必须照搬英国(和其他西欧国家)在17—19世纪所做的事。莫里斯和阿德尔曼(1989,1417)最明目张胆地说出了这样一句辉格式口号。“只有在政治制度限制精英对资产的控制,土地制度将剩余的土地广泛地用于维持生计,以及国内教育和技能得到普及的地方,政府政策对发展结构的有利影响才能达到预期。”虽然两位作者在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中找到了三个维度(产权、土地再分配和教育分配),但他们忘记了一个简单的历史事实:这三个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更关键的是,对于今天的欠发达国家来说,获得这三个维度的过程可能会面临与英国当年完全不同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张夏准(Chang,2007,21-25)和埃文斯(Evans, 2004;2007)所指出的那样,要求复制英国经验是不负责任的推断。


这一现代辉格式神话的第三个部件是,‘今天与发达国家有关的一切好事,一定与历史上的好事有关。’正如诺斯等人(North et al., 2009,2)所说,“虽然过去几十年的证据参差不齐,但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政治发展和经济发展似乎是相辅相成的。”换句话说,发展和民主是相辅相成的。


特别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明确假设,能够采取掠夺性行为的国家一直存在,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限制(Levi,1988;North & Weingast,1989)。然而,国家利用制度进行攫取资源并非易事。为了攫取,你必须拥有军队、官僚机构以及统治国民的真正主权。


正如爱泼斯坦(Epstein, 2000)所言,掠夺型国家在欧洲中世纪晚期才出现(公元1300—1700年),其含义是强大到足以广泛攫取资源的国家。在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极其弱小。国家在能够掠夺其国民之前,必须有足够多的国民和足够强大的力量。新制度经济学的错误在于认为国家和具有强大国家能力的国家始终存在,因此限制国家权力总是最妥当的做法。没有什么说法比这更偏离事实了。在试图限制国家权力之前,首先必须存在一些国家权力。


第四个部件是,政治制度对发展至关重要,因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是君主立宪制(或民主政体),而且现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民主国家,无论是隐性的的还是显性的(例如,North et al., 2009;Acemoglu & Robinson, 2012;BP 2011;ES 2012)。然而,正如本作者在其他地方所强调的那样,将重点放在政治体制上是错误的:政体对增长的影响是通过特定渠道的、间接的和有条件的。


事实上,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Acemoglu & Robinson, 2012)等人对今天的中国和早先的许多东亚发展型国家(EADS)只能这样评价:它们一定是反常现象。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2012)不会承认,中国和早先的许多EADS一样,基于自身情况做了许多正确的事情!事实上,尽管引用了阿姆斯登(Amsden, 1989)和韦德(Wade,1990)的观点[1],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几乎完全忽略了这组经济增长现象。然而,要理解发展,忽视西欧以外的这组成功发展案例是完全站不住脚的(Fogel 2011)。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诺斯的辉格式神话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正如艾伦(Allen, 2009,4-5)和麦克罗斯基(McClosky, 2010,第33-36章;尤其是310-324)所指出的,早在光荣革命之前,许多社会就发展出了有保障的产权制度(另见Coffman et al.,2013年)。事实上,从历史记载上看,早在英国发生光荣革命之前,大清帝国就发展出了更好的产权保护(Pomeranz,2000)。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远不仅仅是约束国家和构建激励的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诺斯和他的追随者们只能通过歪曲历史事实(Ankarloo,2002)来忽视他们理想中的“包容性制度”或“开放准入秩序”这两个关键理论支柱之间的内在张力:一个足够强大(和集中的)并且受到充分约束的国家(Bardhan,2016,871-874)。


从认识论和更根本的角度来说,从英国经验(即从光荣革命到工业革命)进行推断即使不是完全无效,也不能如此直接(Bardhan 2016,886)。作为一次性的、单一的“奇迹”,从光荣革命到工业革命,并没有什么因素是必然和不可或缺的(O’Brien 2000;Pomeranz,2000;Goldstone 2000;2002;Allen 2009)。因此,工业革命(以及它所导致的“大分流”)不可能有唯一的解释:它只能有“可能的故事”,这也正是为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那么多不同的理论或解释,强调不同的因素和机制(如North & Thomas,1973;North & Weingast,1989;Jones,2003;Landes,1998;Acemoglu et al.,2001);Clark,2007;Allen 2009;Tang 2010;Mokyr,2017)。在公元1500-1700年之前,当经济停滞在世界其他地区已经成为常态,解释一个奇迹何以发生可能只是看似困难,但实际上容易。或者说,某件事或每件事(事后看来)一定都是对的!


最后,辉格式神话是功能主义的另一种体现。对于诺斯及其追随者来说,福利改善型(即好的)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降低了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而福利减少型(即坏的)制度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锁定效应和作为路径依赖的正反馈(如North 1990,6-10;16)。然而,关于福利减少型制度,还有一个更直接、更有力的解释:制度是由权力创造和支持的(详见Tang, 2011)。


[1] 亚洲没有进入他们的测量指标或BP的指标(2011年),尽管非洲、美洲和(当然)欧洲都在其中!政治正确可能是另一个原因(Smith 2013,Acemoglu & Robinson,  2012,blog)。


四、对制度变迁与发展采取非进化的理解


关于制度与发展的现有讨论,无论是在经济学、政治学或社会学中,基本上都站在一个线性的、静态的、非系统的立场,而不是以演进的方式来看待制度在发展中的作用(早期评论,见Chang,2011,480-2)。简而言之,现有的讨论都不明确承认,制度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制度组合。因此,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不能凭空创造。相反,所有制度都是社会演化的产物,发展必须在现有的制度、有限的社会体系内运作。


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采取非演化理解方式的另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起源。制度经济学的复兴不是由OIE的追随者实现的,而是由那些通过科斯(Coase,1937;1960)进入NCE研究的经济史学家实现的(如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诺斯、奥斯特罗姆和威廉姆森)。简而言之,新制度经济学是NCE的一个分支:新制度经济学接受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只是“试图扩大新古典主义理论的适用范围”。(Furubotn & Richter,1991,1)罗德里克(Rodrick, 2007,3)也同样明确表示:“NCE不仅是组织我们对经济事务进行思考的强大学科,而且是思考经济事务的唯一合理方式!”(另见North,1981;1990)


从根本上说,新古典经济学是一个功能主义方法,因此它在本质上无法理解制度变迁:就像所有的功能主义解释一样,它对制度变迁的解释基本上是同义反复的。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家来说,制度要么是减少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手段(如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要么是促进集体利益的工具(Ostrom,1990)。简而言之,制度是“公共产品”,因此大多数制度变革都是向好的。因此,如果不基于后设的假设,新制度经济学根本无法解释那么多坏的制度是如何存在和维持的。新制度经济学不愿意承认的是,制度不一定是改善福利的公共产品,而是反映掌权者偏好和优势的私人产品(详细批判见Tang,2011)。


因此,对诺斯和他的新制度经济学追随者来说,(光荣)革命的解决方案是辉格党和托利党之间的谈判妥协。这样的解释与事实不符。“(光荣)革命的解决方案不是辉格党和托利党之间的谈判妥协,也不是协调问题的巧妙解决方案。相反,它是荷兰人和辉格党强加给托利党的。”(Narizny,2019,10)


结语:迈向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系统性阐述

简而言之,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系统性表述。这对研究和政策制定都造成了一些令人不快的后果。一方面,关于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的许多实证研究“在数据、方法和(定量中的因果)识别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Aron 2000:100;Temple 1999;Rodrik 2007,第6章),另一方面,相关理论文献的知识积累并不令人满意。


在实证层面,如果没有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正确理解,我们就不能有效地衡量制度对发展的贡献(Aron,2000;Glaeser et al.,2004;Nelson & Sampat,2001;Temple,1999)。由于不知道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确切构成,跨国经济增长的回归分析文献也不可能就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形成一个总体定义。因此,该领域中的不同研究往往互不相干,知识积累也不尽如人意(Aron,2000)。而大多数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的案例研究都是以国家如何用宏观经济政策管理经济为中心,而忽略了“发展型国家”更基础的方面。因此,这部分文献还没有真正与更大范围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相联系。如果说制度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根本因素,那么更根本、更有趣的问题一定是:是什么造就了发展型国家?或者说,使一个国家成为“发展型国家”的制度安排究竟是什么?


在政策层面,如果没有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正确理解,只是告诉欠发达国家或转型期经济体“把制度搞好”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由于缺乏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正确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给欠发达国家的政策建议往往集中在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几个方面(比如产权),而忽视了其他方面。如此,安德鲁斯(Andrews,2013)在注意到许多欠发达国家的制度改革的失败后,指出了改革失败背后的两个原因,即:(1)(人为设计的)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很重要;(2)改革方案过于具体、过于简单化。然而,显然还有第三种可能:我们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了解根本不够(另见Easterly 2005)。


因此,我们迫切地需要对什么是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作出系统性阐述。关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的系统性阐述应当整合和组织我们现有关于支撑增长的制度的零散理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至少需要避免当下围绕制度和发展的讨论中的四个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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