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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特辑 | 高岭 卢荻: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纲要:基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学说的拓展

高岭 卢荻 PoIiticaI理论志
2024-09-17
编者荐语:政治过程理论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由来已久。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巩固其在中国经济学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要推进微观结构层面的研究。本文借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的分析框架,主张一个有解释力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应该能够解释新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基本问题:参与人的设定、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设定、政治过程和官僚体制。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不仅是完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需要,更是应对新政治经济学的挑战的需要。


*本期所有封面图片,均来自“赵无极百年回顾特展”中展出的赵无极作品
赵无极《向弗朗索瓦致敬》1999
摄影:李致宪

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纲要

——基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学说的拓展


摘  要:

一个有解释力的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必须能够回应新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论题。文章借鉴吉登斯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提出一个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纲要。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根本假设的社会人,本质上是理性社会人。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是制度变迁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的统一。就国家治理来说,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日趋成熟,但地方政府理论是薄弱环节。要超越新政治经济学的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必须阐明地方政府的行为如何必然演化为企业家型政府,而不是官僚型政府。


作者简介:

高岭,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卢荻,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文献来源:

《政治经济学报》第14卷


本文作者:高岭  卢荻


一、引言


政治过程理论第一次明确地出现在社会科学研究视野是从政治学开始的。在政治学的研究视阈中,政治过程是一个利益集团从利益表达到利益综合及利益实现的完整过程(包雅钧,2006),也是个体行动到集体行动的实现过程(高春芽,2012)。时至今日,政治过程理论早已超出政治学学科边界,成为社会学、公共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不论是从其中哪一个研究视角看,政治过程理论的提出都肇始于国家因素的介入(高春芽,2012)。就经济学来说,政治过程理论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斯密在研究政治家如何做才能更好地管理国家的经济事务时,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有效政府的概念必然要解决政府内部的激励问题,但他始终没有细致地研究这个问题(Besley,2012),而是把政府的激励问题、支撑市场机制的政治制度问题作了外生化处理(高岭、卢荻,2018)。斯密的政治过程理论遗产在整个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都没有获得继承和发展,而随后的新古典经济学在研究市场过程时通常把政治关系排除在外,政治进入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视野只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出现(高岭,2017)。虽然凯恩斯基于“市场有效性”的质疑提出国家干预主义,重新界定了政治权威的作用,但凯恩斯把政府的作用从矫正市场失灵扩展到矫正资本主义运行机制失灵,仍然是以功能主义看待政治权威,因而并没有真正把政治过程引入经济过程(高岭、卢荻,2018)。

 

真正把政治过程引入经济分析的是布坎南,布坎南对当时盛行的凯恩斯经济学和马歇尔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提出批评。布坎南认为理解市场过程需要一种新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这种政治经济学能够揭示隐藏在被斯密称为“法律和制度”的社会结构之中的那种东西。虽然在布坎南看来,这种政治经济学不过是向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原来位置的复归,但这种复归在很大程度上革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因而被称为“新政治经济学”。布坎南在政治经济学思想史上最大的贡献就是,他进一步阐释了北欧学派维克赛尔的三大假设———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政治人假设、政治交易市场假设(汪丁丁,2004),把经济学的市场分析从“经济市场”扩展至“政治市场”,把经济市场的交易行为拓展到政治市场,形成了以权力为媒介的政治市场交易行为的分析框架。布坎南对政治市场的研究逆转了经济学研究对政府行为动机的认知,“无赖之徒”假说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建立在这个假说之上的“宪政经济学”也日益流行开来。塔洛克遵循布坎南的分析范式,建构了官僚政治理论,其核心概念是“经济租”。经济市场中的竞争主体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通常会染指政治市场向政府寻租。在塔洛克的研究中,政府是被(利益集团)“讨好”的对象,而唐斯研究了“讨好”的另一种情况———政党“讨好”选民。至此,第一代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研究了政府行为、政党选举、利益集团俘获政治家等传统政治学的核心问题。

 

如果说第一代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尚可视为经济学帝国向政治学的扩张,那么,第二代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则致力于提出并运用一个统一的政治、经济的分析框架研究政治过程。自布坎南提出并初步探索了宪政设计思想以来,宪政的制度设计理论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这些进展主要集中于政治优待的需求侧的研究,即利益集团竞相要求得到政府的政治优待。在政治优待的供给侧,即政治家和选民为何以及如何提供这些优待,一直没有出现相关的模型,从而政治体系是如何将施压集团的行动转化为政治影响等政治优待的供给机制就成了一个“黑箱”(拉丰,2013)。拉丰(2013)在贝克尔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信息约束,其建构的委托代理政治模型打开了这个黑箱,把宪政制度设计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就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议题来说,拉丰的研究仍可视为是第一代新政治经济学。第二代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的核心议题是政治民主化的起源,这也是当代政治学研究的三个核心论题之一,另两个核心论题分别是追求民主的主体构成和政治民主的制度保障(Ziblatt,2006)。第二代新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阿西莫格鲁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和博弈论,把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制度置于一个统一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建立了专制和民主制度的经济起源理论。在阿西莫格鲁的分析中,政治制度是精英阶级和平民阶级博弈的结果。面对平民阶级对民主的追求或者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诉求,精英阶级选择镇压(专制制度)还是让渡权力(民主制度)取决于镇压和让渡成本的权衡,这在更深层次上又取决于经济不平等程度和社会收入结构,政治制度的民主转型最可能发生在经济不平等处于中等水平的时候(Acemogluand Robinson,2006)。阿西莫格鲁把世界范围的政治制度概括为四种典型,并用统一的分析框架进行解释其起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亨廷顿退却”的超越(高岭、卢荻,2018)。但阿西莫格鲁的政治过程理论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经济不平等的解释和衡量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可能并没有公认的看法;二是对专制和民主的中间形态的“部分民主”的解释过于笼统(Ziblatt,2006);三是政治过程中的行为人并不一定是理性经济人。
关于第三点,第三代新政治经济学———行为政治经济学已做出回应。与以往新政治经济学相比,行为政治经济学对政府行为的研究有两个显著不同的特征:一是对选民的认识,新政治经济学把选民当聪明的理性人看待,行为政治经济学则把选民当普通的社会人看待;二是对政府的认识,新政治经济学把政府看作追求私人利益的理性人,所以其研究的焦点是通过制度设计约束政府滥用权力,而对行为政治经济学来说,政府的动机不是重点,重点在于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设计者如何有效地为选民提供选择体系,增进国民福利(高岭、卢荻,2018)。行为政治经济学研究政治过程的核心主题也就转变为政府的科学决策。

 

从我国的政治过程研究进程看,研究主题集中于国家治理且研究范式深受新政治经济学影响,把国家想象为一个“政治市场”(冯仕政,2014),以周黎安的研究最为典型。我国早期的国家治理研究(Qian and Xu,1993;Qian and Weingast,1997),(1)在研究政府行为时,简单地把理性经济人假设嫁接到政府的行为动机分析上,用冯仕政(2014)的话说就是只强调国家(政治市场)的经济性、忽视了其更为重要的政治性;(2)在评价国家治理绩效时,要么低效率,要么高效率;(3)在研究国家机构的构成时,把国家治理简化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央地关系,忽视了地方政府本身的多层次性和竞争性。周黎安提出的“行政发包制”或“锦标赛竞争”理论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有所突破(周黎安,2008;2014),但仍存在对政治市场的政治性一面重视不够,这进而导致其对政治权力分析的薄弱(冯仕政,2014)。这个缺陷实际是“行政发包制”缺乏阶级理论的必然结果。统治阶级的权力来自政体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阶级的认同。阿西莫格鲁在研究政治制度的经济起源时,就注意到了阶级结构对政治过程研究的重要性,但其并没有一个阶级理论,阿西莫格鲁对阶级的认识和使用更接近社会学上的“阶层”。

 

在新政治经济学对政治过程理论研究的繁荣局面的映衬下,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显得分外冷清和薄弱。诚然,马克思的确分析了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马克思没有提出一个系统的政治过程理论,哪怕是一个研究纲领,也是事实。不过,马克思的著作中有大量关于政治过程理论的思想火花,它们零星地散落在其众多著作之中,并统一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宏大分析框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无疑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张亮,2014)。然而,关于这个学说的现有研究,不论是政治哲学领域还是政治经济学领域,要么陷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概念上的争论的泥淖,要么陷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二元关系的抽象思辨的漩涡。如果注意到吉登斯提出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我们就可以突破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二元关系的抽象思辨以及建立其上的宏大叙事范式,并能够以此梳理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纲要。

 

与新政治经济学不同,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首先是一个社会过程理论,其次才是一个经济过程理论。这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镶嵌于制度变迁理论。事实上,马克思在谈论国家治理,谈论官僚政治治理,谈论国家治理的理想型—巴黎公社时,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转型的制度变迁框架下进行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首先是制度变迁理论,其次才是国家治理理论。对新政治经济学来说,政治过程理论就是国家治理理论,而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主题。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与新古典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不同之处,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优越性:马克思的一切理论都具有历史性,政治过程理论的历史性就表现在阶级矛盾没有恶化到暴力革命的历史阶段,政治过程的主题是国家治理;一旦阶级矛盾恶化到极点,制度变迁就是政治过程的主题。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国家治理的政治过程理论可被看作静态政治过程理论,作为制度变迁的政治过程理论可被看作动态政治过程理论。另外一个不同之处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说,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也是政治过程理论的一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或生产方式是其微观基础,更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即布若威强调的“生产政治”:国家在工厂政体的塑造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资本主义生产模式是生产政治与国家政治交织的产物(Burawoy,1985)。

 

总之,生产过程、阶级结构、制度变迁和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四个核心节点。本文通过借鉴吉登斯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上层建筑分析框架,把以上四个节点纳入一个分析框架,凝练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纲要。如果要重塑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需要进一步厘清劳动过程—阶级形成与阶级权力—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占有与行使的差异性,并阐明阶级存在的持续性和阶级权力的维系机制和相互关系。我们必须承认,本文没有对此做进一步阐明,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纲要的凝练,以期推进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研究,这也是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应有之义。

 

现代经济学研究都遵循一定的分析框架(钱颖一,2002;田国强,2005),从最基本的假设出发,包括经济环境的结构性假设和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行为假设(杜宁华,2017)。透过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演进史,我们已经看到政治过程的行为人假设是其理论演绎的起点。为便于理论对话,以及考虑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行为人假设存在争议,本文首先审视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文章接下来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重申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其实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第三部分阐述作为政治过程的制度变迁理论,第四部分阐述作为政治过程的国家治理理论,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的微观结构


虽然马克思本人并未明确提出和使用“社会人假设”,但从其对“经济人”的批判分析中,可以肯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处理不同于“经济人假设”。要阐明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运行规律时,对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做的假设,首先要考察流行于新古典主义分析范式的“经济人假设”。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人”这一概念始于斯密,经过西尼尔的公理化阶段、穆勒的概念化阶段以及帕累托的应用化阶段,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逐渐被确立为“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经济的人”。然而,如果结合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将会发现理论界的主流认识是对斯密原意的一种片面理解。斯密对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己的一面被西尼尔、穆勒、帕累托等人抽象出来,提炼为“经济人假设”,舍弃了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特别强调的人的利他的一面。虽然马歇尔之后的凯恩斯、凡勃伦、西蒙等人很早就对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了质疑,但并未逆转理性经济人假设在主流经济学研究传统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直到20世纪90年代,情况才开始发生变化。卡尼曼和特维斯基引领的行为经济学浪潮和史密斯等人引领的实验经济学浪潮彻底挑战了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研究进路,使整个经济学界不得不面对重塑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尤其是偏好的微观结构的现实(周业安,2017)。就这一点来说,马克思对斯密关于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认识也是片面的。在马克思看来,“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中央编译局,2009c:5)。“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中央编译局,2009c:6)“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中央编译局,2009c:6)很多学者都用马克思对经济人假设的分析批判包括斯密在内的一切坚持个体主义分析范式的学者,实际上,这个批判并不完全适用于斯密。这不仅仅是因为斯密的经济人具有利己和利他双重属性(孟捷,2007),更重要的是利他(斯密说的同情心)背后反映了一种社会性,这种社会性足以表明斯密研究的人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原子化的个体,因为只有社会中的人才会有同情心(周业安,2015)。这一点在《道德情操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只是,斯密没有对人的这两种属性做系统化的理论处理。
马克思把斯密视阈的行为人视为“去社会化”的脱离社会情景的孤岛中的个体,这是马克思对斯密的误解之一。准确地说,马克思批评的孤岛中的原子化个体是斯密之后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信徒对斯密的行为人的“修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对经济人的批评不适用于斯密,但对后斯密的新古典主义的经济人假设是切中要害的。马克思对“社会人”的重建也是在对去社会化的经济人假设的批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与西尼尔、穆勒、帕累托等人一样,马克思同样看到了斯密关于经济活动参与人具有“利己”的一面的理论价值,但马克思采取了与之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马克思没有像西尼尔、穆勒、帕累托等人一样,从个体主义出发把人的利己倾向抽象为关于人性或人的动机的一般假设,进而作为适用于任何人的普遍假设。相反,马克思是“从系统的角度把‘经济人’定义为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中的一个充分规定了的要素。人不是在自身中规定自身,而是参照系统规定自身。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人是什么’,而在于‘人必须怎样装备起来,才能使经济关系系统开动起来,并使之像一个机械装置那样实现其功能’”(科西克,1989:65)。具体来说,马克思是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严格来讲仅指资本家阶级)规定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孟捷,2016:101)马克思视阈的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结构约束下的必然选择,“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马克思,2004:10)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总是活动于一个统一的框架,即社会的阶级—结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当事人的行为分析能否由资本家阶级扩展到工人阶级呢?日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大内力认为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持有以下“公理”,即对资本家和工人的行为动机和模式均是立足物质追求的无限性这一人性基础,而孟捷对此表示怀疑,认为“马克思是否持有上述公理,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资本家和工人的行为和动机仍然“是由生产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并非植根于抽象的人性”(孟捷,2016:107)。
诚如孟捷(2016)的分析,马克思的确无意考察人的心理因素,并反对基于人的心理推断人的行为动机和模式,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当事人的行为模式的分析可以由资本家阶级扩展到工人阶级的结论。资本家追求单一的剩余价值最大化,工人的追求虽然多样(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但总可规约为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和资本家一样,工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出于利己的人性或心理,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然。正是由于双方都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始终处于博弈和对立的状态。但是,这里的理性是“整体理性”,而不是“经济人假设”意义上的“个体理性”。“个体理性”的方法论支撑是个体主义,它强调个人先于社会,社会不过是个人面对的一系列外在约束条件,社会行为只不过是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总(周业安,2017),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表现为一种原子式的互动或者机械式的反应(张良桥、冯从文,2001)。在这一点上,格兰诺维特和马克思的看法是一致的,即基于经济人假设的行动者就像独立的原子一样运行在社会脉络之外(格兰诺维特,2015),具有“低度社会化”的理论缺陷。马克思一直强调“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关系”,“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中央编译局,1956:73)“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中央编译局,2009c:5)由此可见,马克思研究的人的确是“社会人”,是没有“去社会化”的行为人。正因为如此,我们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动机和行为模式的设定,概括为“社会人假设”。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经济活动参与人以及参与人之间关系的设定,集中体现在“社会人假设”。在这个假设中,“社会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中央编译局,2009b:10),是一定阶级的代表。关于社会人假设的微观结构,理论界主要有两种看法:(1)马克思的社会人是理性的社会人,它反映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深刻认识;(2)马克思的社会人不仅有理性成分,也有非理性成分。对此,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捕捉到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的全貌。我们在接下来的部分将结合马克思的文本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批判分析,还原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并提出完善该假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马克思笔下,不论资本家还是工人,其行为都表现出一种充分理性。资本家会为了最大限度榨取剩余价值而无所不用其极,工人则想尽办法为自己的利益抗争,虽然这种抗争经常遭到镇压或以其他温和的方式化解。正因为如此,我们说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在本质上是理性社会人。马克思研究的社会人具有理性(利己)的一面,基本没有争议,问题在于马克思研究的“社会人”还有没有“非理性”属性?答案是否定的。马克思的确强调过人是有激情的存在物(成伯清、李林艳,2017):“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中央编译局,1995c:247)“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中央编译局,2002:275)“社会人”的内在属性既包括“吃、喝、性等等动物性机能,另一方面包括社会性机能。”(马克思,1985:51)在这里,我们不能仅仅看到马克思对人的认识涉及了情感的非理性的一面,更重要的是要看到这是马克思在整个人类行为的抽象层面对人的本质的考察,即“人的类本质”的考察。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下,工人是异化的工人,劳动是异化的劳动,工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段忠桥,2009)。这种异化决定了雇佣工人与其内在的激情、本能等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之间,是一种“异己的、不属于他的活动的关系”(中央编译局,2002:271)。虽然这种潜在的非理性活动有可能被“阶级觉悟”或“革命意识”激活,但正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作用下,被异化的工人的“阶级觉悟”并不总是存在,工人内在的“激情”“自我牺牲”等“非理性属性”,只是一种“或然”存在。在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中,工人“除了麻木、疲惫或者马克思一再强调的痛苦,并没有其他感情需要特别拿出来讨论”(成伯清、李林艳,2017)。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共产主义是作为否定的否定的肯定,因此,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中央编译局,2002:311)“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中央编译局,2002:302—303)“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中央编译局,2009c:873)在资本主义阶段,既然异化的劳动和异化的激情都不能复归和实现劳动与激情的本质,既然在异化的状态下,“生命是扭曲的,甚至是衰落的,不能显示出内在的激情和力量”(成伯清、李林艳,2017:12),那么也就谈不上马克思用以分析资本主义运行规律的社会人假设具有激情等非理性属性。由此可见,马克思“既承认人类行为理性目的性特点,又承认非理性如激情、本能等内容”的论断(林岗、刘元春,2001:57),显然忽视了真实的人与人的类本质并不直接也不必然同一,忽视了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约束。

 

否定马克思的“社会人”是“完全理性”的另一途径是,把马克思对剩余价值实现过程的“不确定性”分析联系起来,进而把理性的资本家归为有限理性的资本家。马克思的确说过,“价值革命越是尖锐,越是频繁,独立价值的那种自动的、以天然的自然过程的威力来发生作用的运动,就越是和资本家个人的先见和打算背道而驰。”(中央编译局,1972:122)资本家不能确知将获得多少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不确定性,本质上是源于劳动力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内生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资本家无时无刻不在致力于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手段是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进行控制,需要压迫、适应、同化与合作的某种混合(谢富胜,2007)。退一步讲,即使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根本上摧毁了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进行最大化算计的可能性”(孟捷,2007:38),也只能说明资本家没有实现利润最大化。“没有实现”不等于“不想实现”。理性化的资本家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并没有要求一定能实现,而只是表明其行为导向是利润最大化。由“资本家并不总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导出“资本家是有限理性人”的问题在于,有限理性的产生不仅是因为个人层面的知识、信息不足,还因为个人与社会关系层面的约束即社会性的约束(周业安,2017)。正是这种社会性使得个人在自利偏好之外还有利他偏好。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已经表明,人内在的情感(社会性)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异化了。根据托兰斯(Torrance,1977)的研究,马克思的异化还包含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疏远,即人与人之间变得相互陌生甚至对立(成伯清、李林艳,2017)。这种“情感异化”排除了“利他”的可能性,只剩下情感麻木的工人和贪恋利润的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其他无用的、不能带来利益的激情或脉脉温情都在摒除之列(成伯清、李林艳,2017)。“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中央编译局,2009a:33—34)如果注意到“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惟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中央编译局,2009b:178),就不会认为马克思视阈的资本家是“有限理性”的资本家。

 

要证明作为资本家的社会人是“有限理性”,从而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就必须证明资本家的行为动机不仅仅是剩余价值或利润最大化。这是“非理性”的本质所在,而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决定了理性化的社会人只能是“完全理性”。只有是“完全理性”,社会人作为“阶级”的代表才能逻辑自洽,作为个体的“社会人”和作为整体的“阶级”在行为上才具有一致性。否则,“非理性”导致的个体异质性将使得阶级范畴面临“加总难题”。弗利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声称在马克思那里,“个人和阶级之间的同一性是被严格地论证了的,所以把许多个别工人或资本家加总,以得到相应的阶级行为的问题几乎不会出现。”(Foley,2004:3)但弗利没想到的是“加总问题”的解决同时是另一问题的开始———格兰诺维特所说的“过度社会化”,即一个人的社会阶级一旦已知,完美的社会化就使他的行为方式已经被决定(格兰诺维特,2015:6)。为回避“过度社会化”问题的挑战,孟捷(2007:34)指出“在马克思那里,人并不限于是其阶级的代表。”然而,孟捷(2007)并没有给出充分的马克思的文本来佐证。其实,根本不可能佐证这一定点,除非马克思的分析前后自相矛盾。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不是阶级关系的承担者的论断,不仅有悖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思想,而且会削弱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的严谨性。阶级分析法的整体主义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行为和动机是由其阶级属性所决定。这种整体主义决定了“社会人”被深深地“嵌入”社会生产关系,“社会人”的行为模式完全由其嵌入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塑造,即个体完全由社会结构塑造。
马克思的方法论决定了“社会人假设”是“理性社会人”,而现代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表明不存在“完全理性”的人,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在人的决策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代资本主义实践也表明,“要弄明白资本主义的成功发展,关键不是明白资本家怎样从工人身上获取剩余价值,而是要明白工人的劳动和技能怎样和资本家的投资结合在一起,为资本家和工人双方创造足够的价值,让劳资双方都获益。”(拉佐尼克,2007:77)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呈现的这种“合作共赢”的“非零和博弈”表明,资本家除了“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中央编译局,2009b:306)的理性(利己)的一面,还有非理性(互惠)的一面。当然,这种合作可能只是资本控制劳动的一种手段,但也可能是社会化的人因为内在的亲社会性而产生的社会合作倾向。根据拉佐尼克对企业史的研究,即使在19世纪的英国,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的剥削就已经越来越局限于家庭企业和小型的“血汗作坊”,大规模企业里对工人的剥削是越来越少见了,因为合作性的生产关系可以为生产力发展提供基础(拉佐尼克,2007:71)。这与马克思当年的观察有所出入。但这并不是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否定,相反,是一种补充,它提醒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时,除了关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还要考虑合作关系。尤其是这种合作性的生产关系不能仅仅从资本对劳动的技术控制出发,必须考虑到资本家可能具有的社会互惠偏好。
或许有人会说资本家的互惠偏好只是形式上的利他,本质还是利己,这实际是一种“理性中心主义”,其实质是把利他行为利己化,把非理性行为理性化,这种方法在贝克尔那里达到顶峰。但这种处理存在诸多局限(杨春学,2005;汪丁丁,1996)。理性中心主义从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行为结果,而不是从行为人的内在偏好本身出发,因而不能区别利他主义的两种形式:“形式的利他行为”和“实质的利他行为”。前者的利他是为了能够利己,包括以利他为工具谋取个人的社会价值(Lindenberg,1990),后者是指利他本身就是目的,其行为完全是由纯粹的利他偏好或“亲社会性”驱动的。森(2002)以改善穷人的处境为例阐明了这两种利他模式。形式的利他或开明的利他本质仍然是利己,因而可以纳入理性分析范式,但理性分析范式不能容纳实质的利他模式,而这正是人的社会性的本质。要识别这种实质性的利他模式的发生机制,结果导向的“显示性偏好”的研究进路行不通,必须把偏好内生化,这进而要求诉诸人的社会心理和认知模式的研究。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行为和实验经济学正是按照这个进路研究人的“社会偏好”,形成了“偏好的微观结构理论”。根据社会偏好的微观结构理论,人的内在的认知结构同时存在着直觉系统和理性系统。情感和理性这两种偏好存在互动,或是挤入效应或是挤出效应(周业安,2017)。这种互动同时排除了“理性中心主义”和“非理性中心主义”,实现了对人的“适度社会化”处理。

 

考虑到实质利他的可能性,我们就不能不重新考虑情感,不能不考虑“社会人”的非理性的一面。正如社会学对人的研究揭示的那样,社会人假说区别于经济人假说的关键就在于人有情感(成伯清、李林艳,2017)。我们的确需要在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中引入情感。对于来自宏观结构主义者的质疑,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情感不值得认真考虑”,笔者赞同巴巴莱特的看法:“这是一种资产阶级式的模糊处理,必须予以拒绝。”(Barbalet,1996:482—483)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一种没有情感的社会,而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所呈现的资本主义社会如果说“不是没有情感的社会”的话,就是赫希曼所说的“利益驯服了激情的社会”,或者说是“情感商品化的社会”(成伯清、李林艳,2017)。这种看待情感的视角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理性中心主义,这种看待社会化的视角仍然深深地陷在“过度社会化”的泥淖之中。“社会化”应当被看成是社会再生产持续过程中的一种要素,是社会过程的内在时间性的体现,它绝不是“社会”给“个体”被动地打上的烙印(吉登斯,2015:140—141)。要实现一种适度社会化的处理,给予情感一个积极的角色地位,我们需要一种方法论上的“弱整体主义”,个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社会结构的制约,但这种影响和制约不是决定性的,个体仍有一定的自主性,个人的情感仍然在行动中发挥作用。
我们在这里提出的社会人假设的“弱整体主义”处理不同于波兰尼式的“整体主义”视角。虽然波兰尼并没有给嵌入性下明确定义,但嵌入性是其用来辨别人类历史上经济和市场在社会中的位置变化的分析性概念,也是他所秉承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基石(符平,2009)。根据波兰尼的嵌入思想,“人类经济通常都潜藏于人类的社会关系当中……经济体系嵌入于社会关系”(Polanyi,1957/1944:46,272)。与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一脉相承,波兰尼的经济的整体性嵌入观认为,经济是牢牢地附属于整体社会,因而拒绝新古典经济学的纯粹的利己的经济人假设,而是将人的本质看作社会人,即假定市场行动者有着自主的社会空间和心理空间,同时又受到社会结构约束(符平,2009)。波兰尼虽然承认社会人具有利己的一面,但他认为现实中的社会人从来没有像新古典理论描述的那样自私,除了经济的动机,社会人还受非经济动机的影响,只有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颠倒(市场系统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时期,比如19世纪的英国社会,经济的动机会压倒非经济的动机。即使如此,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一切人类行为都是社会性地形塑和定义的(符平,2009)。
换言之,社会人的经济动机或利己性与非经济动机或利他性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不是源于人的本性或心理。波兰尼的这种“强整体主义”分析法不但未给自主性经济留下任何可能性(KrippnerandAlvarez,2007),也没有给人的社会偏好的心理分析和认知科学分析留下任何空间。波兰尼这种把人的社会性看作社会环境和外部因素的作用的结果,而非人的本性使然的看法,与当代行为和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成果不符。大量研究表明,人的亲社会性,比如信任、互惠,源于人的本性(王海港等,2017)。
事实上,迄今,整个马克思主义对行为人的动机和模式的研究都沿袭了马克思的“强整体主义”的嵌入观,即完全诉诸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完全忽视或不重视行为人内在的社会心理和认知对其行为的塑造作用,或者干脆假定人的心理和认知也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而这种处理已经被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证明是有缺陷的。如果恪守“强整体主义”的嵌入观,抵制认知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人假设将永远无法解释人的经济动机与非经济动机,或者说“支撑群体选择的人类性状与其他性状尤其是亲社会性是如何共生演化的”(叶航、张弘,2015)。要完善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使其更有张力,政治经济学向行为科学转型是必由之路。
三、作为政治过程的制度变迁理论
马克思把政治、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表述为:“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进程’。”(中央编译局,2009b:100)为避免有人把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误解为“经济决定论”,恩格斯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互动原理作了进一步阐释。恩格斯指出,政治与经济“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交互作用: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追求尽可能多的独立性并且一经产生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令政治权力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中央编译局,1972:182)。这种反作用甚至决定经济的发展。这样,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就“不存在发生学上的决定关系,而是表现为社会系统中的结构整合和功能互补的关系”(郭定平,1995:30)。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互动原理简单地表述为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影响经济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粗暴的简化忽视了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政治与经济之间或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枢纽———阶级结构。正如吉登斯所认识的那样,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阶级是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主要联系枢纽。阶级关系是政治权力分配所围绕的轴心,是政治组织所依赖的枢纽,而上层建筑使阶级支配体系秩序化和正当化。正是通过阶级体系这一媒介,生产关系构成了“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吉登斯,2013:52—58)。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革命性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在社会相对稳定的时期,生产方式与内在于生产方式中的社会关系之间保持着某种平衡,而上层建筑则透过阶级支配的媒介维持着这种平衡。当生产活动领域逐渐发生变化时———就像罗马时期所发生的情况那样,在主导的农业经济领域中发展出制造业和商业———这些新的生产力与现存的生产关系就会形成张力,引发矛盾,这些矛盾将通过公开的阶级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最终演变成为政治领域的革命斗争。这些斗争的结果是,“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如罗马),或者“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就像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那样(吉登斯,2013:57—58)。

 

吉登斯把分析框架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拓展到“经济基础—阶级结构—上层建筑”,的确把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但这仍然是在宏大的分析框架中解释制度变迁。如果要彻底走出宏大叙事的窠臼,就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界定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方式和明确阶级及阶级结构的具体内涵;二是找到宏观层面意义的生产方式的微观支撑。诚然,理论界对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的内涵做了大量研究,但迄今仍未达成共识。既有研究抽象地讨论生产方式,忽视了范畴的辩证转化运动,从而意识不到制度变迁意义上的“生产方式”蕴含的微观基础。如果没有微观基础,一个基于生产方式变迁的宏观分析框架就不能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是如何作为特定历史过程导致特殊生产方式出现的,或者只能用抽象的一般规律描述特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是怎样获得发展的,而不能将这些发展奠基于一般规律之上(谢富胜、宋宪萍,2011)。这要求我们必须探寻生产方式的微观结构。根据哈维的研究,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有三个含义(Harvey,1982:25)。和哈维一样,谢富胜、宋宪萍(2011)倾向于把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理解为第二种含义,即占主导地位的劳动过程,然后以它为起点建构整体意义上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这个重塑过程实际正是生产方式的第二种含义向第三种含义的辩证运动过程,因为哈维说的第三种含义即内容丰富、统摄一切的、能够比较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实际就是社会制度变迁意义上的生产方式。如果理解这一点,重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微观结构,其实就是沟通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资本主义制度变迁。

 

正如“劳动一般”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起点(吉登斯,2013:62),劳动过程是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起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阐述了劳动过程的一般理论,但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直到布雷弗曼的《劳动与垄断资本》问世,马克思的劳动过程理论的研究才得以复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作用下,每一种特定的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都有相应的生产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以最大化剩余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发展史同时是资本主义生产组织的变迁史。对马克思来说,劳动过程的生产效率决定于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有效控制(谢富胜,2007)。一旦控制失灵,即劳资关系恶化,因而影响到生产效率,进而影响利润率,资本家因此会千方百计地引入新技术,从而引起生产组织变革,在新的生产组织下,雇佣工人回归于对资本家的“臣服”状态。由于劳动过程的调整,雇佣工人的结构(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比例关系)和资本有机构成发生变化。正是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动使资本主义经济根深蒂固地存在着一种利润率下降的结构性趋势(吉登斯,2013:68),进而引发经济危机。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最大生产力释放出来以前,危机带来的就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相反,是资本主义生产组织的自我调整。总之,单个企业的劳动过程塑造了特定的生产组织,一旦这种劳动过程在整个社会扩大再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生产组织就会透过资本循环(积累)体系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结构。这时,微观层面的生产方式即劳动过程就上升到了宏观层面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不幸的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遭遇了范式危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动过程研究发生了后现代主义转向(谢富胜、李钟瑾,2013)。具体来说,以布雷弗曼为代表的正统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强调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演进打破了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思想与行动、概念与执行以及心和手的统一”。这使得“劳动过程的主观因素改变了地位,成为劳动过程的无生命的客观因素之一……从此管理部门就作为唯一主观要素,来进行这种过程”(布雷弗曼,1979:152)。这种强调劳动过程客体因素的范式遭到了布若威的猛烈批判,“布雷弗曼仅仅看到生产过程中管理控制和原子化的一面,而无法将工人的反抗和斗争纳入其中”,“取消了对工人的主体性的关注”(李洁,2005:235)。布若威对劳动过程的主观因素的关注引发了劳动过程研究的后现代主义转向,并日益成为主流范式。

 

这场范式之争触及了社会学的一个核心概念———“社会化”。从这个角度看,当前劳动过程理论研究的范式之争其实就是如何处理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化”的问题。所谓后现代主义转向不过是对劳动过程的“高度社会化”到“低度社会化”处理的转变。前者过度强调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客体性,后者则过度强调其主体性,都没有超越主体性与客体性的二元对立。在社会再生产分析中尝试超越主客体之间传统的二元划分是社会理论的一项任务。我们必须避免任何诸如此类的社会化论述:或者假定主体被社会客体所决定(个体完全被社会所塑造),或者与此相对,把主体视为理所当然和无须解释,把它看作人的本质特征(吉登斯,2015:131)。如何超越劳动过程的主体性、客体性的二元对立,即寻求一种对劳动过程的“适度社会化”处理,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的关键所在。

 

根据格兰诺维特的镶嵌理论,工人镶嵌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关系中,但是这种生产关系结构不可能完全抹杀工人的主体性,表现为工人的个人化的多样的主观追求,这种追求并不必然符合整个“阶级”的利益,或者说工人内在的“非理性”冲动会淡化其“阶级觉悟”,这种觉悟就是“反映在一个阶级或一个阶级的某一部分的理解力和活动之中的那种社会内聚性”(布雷弗曼,1979:31)。工人在生产关系中会自发结成一个社会网络结构,在这个网络中,工人的人口学特征(如群内认同、性别、年龄等)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工人个体的主体性是一定不能忽视的。但另一方面,工人个体的主体性的确会受到雇佣关系结构的制约,但这种制约或控制不可能完全是机械的。总之,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工人的劳动既不会完全沦为客观因素,也不会完全沦为主观因素,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

 

劳动过程研究的后现代主义转向,释放了工人的主体性,改变了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被动局面,这是一个进步。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传统高估了技术作为资本家操纵工人的一个工具的效用(拉佐尼克,2007:14),即机械化解决了工人难驯服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机械化的引入对于工人对生产过程控制权的丧失,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拉佐尼克,2007:39—40)。用格兰诺维特的话说,这种分析方法“夸大了镶嵌的程度”或“人被过度社会化了”(格兰诺维特,2015:3)。劳动过程研究范式的转向与其说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产物,不如说是理论界对劳动过程的“嵌入”性问题在认识论上发生了转变。而劳动过程的嵌入问题根源于对劳动过程的参与人以及参与人之间关系的设定,这说明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的前提是完善马克思的“社会人假设”。

 

如果说劳动过程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过程理论的微观基础,阶级理论则是沟通微观基础和宏观结构的中枢。正是马克思将阶级与经济结构有效地联系起来,使他轻松地从个体工人转向了整个资本主义(斯威德伯格,2005:8)。马克思在将制度与社会变迁联系起来的过程中,阶级支配起了媒介和中枢的作用。然而,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共产党宣言》《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诸多著作中,多次使用“阶级”并论及“阶级关系”,但马克思始终没有给“阶级”这个关键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后人对“阶级”概念的肆意发挥。众多学者都在使用“阶级”,但他们是在不同的意义层面使用的。其中,只有少数人会对其使用的阶级概念做出界定和说明,其余的多数人则不加说明地使用,这导致围绕阶级结构(分类)的讨论处于混乱状态(Wolff,2017:29—30)。根据理查德·沃尔夫(Wolff,2017)的研究,理论界对“阶级”概念的主流解释和划分主要有两种:一是按个体拥有的财富或收入界定(财产论),这种界定在古希腊就已经存在,按照这种界定方式,全体社会成员就划分出富人阶级、中产阶级和穷人阶级,这个意义上的阶级就是现今在社会学中比较流行的“阶层”概念;二是按个体拥有的权力或支配力界定(权力论),国内政治经济学界比较流行的“地位论”,即按个体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否占主导)划分阶级,类似于“权力论”。只不过,权力论和财产论一样,有一个“中间阶级”,而地位论没有,其坚持的是对立的二元阶级论。

 

虽然财产论者和权力论者对“阶级”的本质的认识存在差异,但他们在分析现实的社会结构时,经常(无意识地)把两者混在一起使用。就阶级斗争追求的两大目标——平等和民主来说,财产论者认为收入的再分配的改善自然会促进权力的再分配的改善,而权力论者认为权力的再分配的改善会自然促进收入的再分配的改善。实践证明,不论是财产论还是权力论,都没有能完美解释欧洲的社会结构变迁,以其理论指导的革命也没有实现平等和民主两大目标,两大理论范式也因此陷入迷茫(Wolff,2017:30—31)。当他们在问自己的理论是不是遗漏了什么时,马克思也在思考:怎样修正,才能使得新的阶级理论能够指导革命实践,实现平等和民主。最终,马克思发现传统的财产论和权力论遗漏的是社会过程—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马克思由此建立了基于剩余的“阶级”概念或理论(即“剩余论”),马克思认为基于剩余的阶级过程塑造了财产和权力的分配,进而社会结构。对此,沃尔夫认为马克思对阶级的认识,从早期的财产论和权力论过渡到剩余论标志着马克思的阶级理论的成熟(Wolff,2017:31—33)。沃尔夫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

 

沃尔夫对马克思的阶级概念的再认识,使马克思的阶级分析重回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传统———生产的视角。笔者完全赞同沃尔克的分析,阶级过程和劳动过程相伴而生,必须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分析阶级、阶级的形成和演化。自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来,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发生了重大变化,非生产性劳动越来越多,工人阶级内部发生分化。马克思的二元阶级结构分析不断遭受质疑和挑战。面对质疑,布雷弗曼指出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从社会阶级结构方面区分生产工人和非生产工人,而是把两者统称为“雇佣工人”;那些企图超越马克思的二元阶级结构论,在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划出一个“中间阶级”或“新工人阶级”的人们,夸大了生产性劳动(职业)与非生产性劳动(职业)的区别,或者说忽视二者的区别只在过去比较显著。在过去,非生产性职业曾是工人逃避成为“不幸”的生产工人的手段,而现在和生产工人一样不幸。简言之,成为一名雇佣工人就是不幸,不论是否是生产工人(布雷弗曼,1979:373—374)。

 

从长期趋势看,与标准的工人阶级有所不同的所谓“中间阶级”会“日益符合工人阶级的定义”(布雷弗曼,1979:358)。这类似于马克思当年把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外的其他阶级(人群)视为“过渡阶级”的做法。对布雷弗曼来说,“中间阶级”就是“过渡阶级”,其终将沦为“工人阶级”。布雷弗曼甚至认为,定义“中间阶级(阶层)”都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各阶级、阶级结构和整个社会结构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正在进行的富于各种变化的过程,不能简化为一些公式,无论这类公式从分析上说是多么合适”(布雷弗曼,1979:363)。

 

与布雷弗曼的看法相反,赖特(Erik Olin Wright)从“阶级意识”着眼,指出“肯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各个方面都与资本家一样’的高层管理人员会在阶级斗争中更可能站在产业工人一边而不是资产阶级一边”(赖特,2006:39)。赖特不仅批判马克思传统的二元阶级结构论或简单的两极分化论(布雷弗曼属于这一类),还批判了其他流行的“中间阶级”论,包括新小资产阶级论、新的阶级论、中间阶层论(赖特,2006:40—45)。赖特指出,以上四种阶级理论的一个共同的缺陷是假定了“阶级结构中的每一种地位都要属于并且仅属于一个阶级”,而现实中的人们“可能同时处于多个阶级之中”(吴清军,2008:81—82)。赖特用“阶级关系内的矛盾定位”表示“阶级”和“地位”之间的非同构关系,并以此界定“中间阶级”:中间阶级群体的地位具有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双重性质。赖特对剥削的认识深受约翰·罗默的影响,但赖特超越罗默的地方在于把生产过程纳入阶级关系的定义,这一点同沃尔夫的认识是一致的。

 

赖特对马克思的阶级理论的重构几乎是里程碑式的成功,但他的阶级理论并不是彻底的生产视角的阶级理论,相反,它更像是“修正版”的财产论。赖特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方式(过程)界定为“组织资产”,把高级的资格证书界定为“技术资产”。这样,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有了三种生产性资源或资产:生产资料资产、组织资产、技术资产。拥有生产资料资产和组织资产的是资产阶级,拥有组织资产或技术资产的是中间阶级,不拥有任何资产的是工人阶级。这种财产论的阶级分析方法偏离了马克思的基于剩余(价值)的阶级分析法。但赖特对“阶级关系内的矛盾定位”的认识是一个重大创新,它注意到了“企业社会化”的影响:社会化的个体具有多重身份或地位,因而可能同时属于不同的阶级群体。据此,笔者基于马克思的剩余论提出一个由三大阶级构成的社会阶级结构。在剩余价值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是资本家阶级,有一定支配地位的是中间阶级,而没有任何支配力、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是工人阶级。换言之,内嵌于资本主义生产网络的权力等级决定了阶级结构的层级分布。资本家阶级的绝对支配力源自生产资料所有权,中间阶级的支配力源自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这个群体兼有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双重特征,由高级的非生产工人组成。那些低级的非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一起构成工人阶级。


四、作为政治过程的国家治理理论


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两者并非完全不可分离。“经济基础—阶级结构—上层建筑”原理必须置于历史的背景下进行考察:虽然政治机构的形式与生产方式紧密相连,但统治阶级在整个阶级体系中的实际地位或力量决定了政治机构的具体形式。即使是同一生产方式,政治机构的形式也可能因统治阶级的力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比如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强势的资产阶级与专制君主的结盟会催生坚固的官僚制的发展(如法国),而弱势的资产阶级与强势的土地贵族的媾和则把官僚制弱化到了最低点(如英国)(吉登斯,2013:52—53)。这表明阶级结构塑造或主导了政治机构(国家)的组织形式和职能。然而,阶级如何主导了政治,主导的实现形式是什么?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要回答的。但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内部并未达成共识,存在工具主义和结构主义两种范式之争,即著名的“密里本德—普兰查斯之争(Miliband-Poulantzas Debate,1969—1979)”。

 

密里本德的国家理论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传统,即“在全部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问题的中心仅仅是社会阶级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统治”(中央编译局,1995b:334)。强调斗争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核心(Miliband,1977:17),把阶级结构、阶级斗争作为分析国家问题的核心和逻辑起点(张亮,2016:27)。“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是密里本德的国家理论的中心思想,也因此被冠以工具主义的国家理论。普兰查斯(NicosPoulantzas)从结构主义出发对密里本德的国家理论进行了猛烈批判,坚持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目的或者说服务的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的再生产;精英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只是一个巧合,因为不论谁成为统治阶级,国家都会再生产出资本主义关系(Blackburn,1972:238—262)。虽然在论战中,密里本德落了下风,但这并不代表其国家理论就逊色于普兰查斯。正如海伊所观察到的那样,当前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倾向于在密里本德的工具主义和普兰查斯的结构主义之间寻求一条折中的第三条道路,就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未来走向看,密里本德和普兰查斯的影响可谓旗鼓相当(张亮,2011:144)。

 

“密里本德—普兰查斯之争”和“麦克弗森之问”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大繁荣。但这种繁荣局限于国家性质的讨论、阶级矛盾在国家的组织结构中的作用及国家的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演化过程中发生的变动等,而对于等级制的国家组织的官僚化治理涉及甚少。马克思的官僚政治理论,无疑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府治理理论的逻辑起点。马克思的官僚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是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批判。在黑格尔看来,官僚机构“是一个更高的社会公仆的机构,这些公仆是从中产阶级竞争中吸收进来的”(麦克莱伦,1992:121)。这些公仆在“政府事务上的分工”,即行政部门的官僚制,构成了市民社会中人们特殊的、个体的利益与国家的普遍特征之间的中介。
换言之,等级官僚制存在的价值在于,把市民社会中个人的“具体”利益与国家政策的“抽象”性质之间建立起合作的层面(吉登斯,2013:299—300)。黑格尔把官僚制视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中介的看法,遭到了马克思的批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官僚制权威建立在虚幻的普遍性基础上,忽视了官僚制所代表的和维护的其实是一种特殊利益。因而,官僚组织中的权威等级(层级)非但不会促成联结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中介,反而有助于集中政治权力,使其从市民社会的公民手中分离出去(吉登斯,2013:300)。独立于市民社会的“官僚机构是国家祭司……官僚机构认为它自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官僚政治是谁也跳不出的圈子。它的等级制是知识的等级制。上层在各种细小问题的知识方面依靠下层,下层则在有关普遍物的理解方面依赖上层,结果彼此都使对方陷入迷途……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中央编译局,1956:301—303)。

 

对马克思来说,虽然官僚制是一种特别不负责任的政治管理形式(吉登斯,2013:300),但消灭官僚制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因为官僚制、国家、阶级的消亡是同一个同步的过程,“是以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物质匮乏不复存在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曼德尔,2002:15)。“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中央编译局,1995a:37)只有等到实现社会主义的条件成熟了,才能消灭官僚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以“巴黎公社”为图景,展示了“他是如何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消除官僚制的。”(吉登斯,2013:301)第一,公社由普选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第二,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和官吏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第三,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第四,公社实现了真正的廉价政府(取消了常备军和官吏),它本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中央编译局,1963:358—361)

 

曼德尔(Ernest Mandel)结合对苏联的官僚主义实践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了马克思的官僚消亡理论。曼德尔认为,官僚的消亡需要同时具备政治前提、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制度条件。政治前提是缩减政府规模,扩大社会主义的多元的政治民主;社会条件是广大群众必须有能力并乐于承担“一般社会事务”的管理所要求的任务,发展和扩大自治;经济条件是物质上的“丰裕”,实现消费的饱和;制度条件是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生产者/消费者/公民能够进行自由的、自觉的、事先的选择(曼德尔,2002:237—260)。曼德尔的官僚政治理论在本质上仍是国家治理理论,是把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没有进一步深入作为整体的国家组织的内部结构,也就不可能探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的差异。如何协调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冲突,是新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论题,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
其实,这并没有什么奇怪的。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直没有地方政府的现成理论”(Cockburn,1977:41)。地方政府理论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薄弱环节(高鉴国,2006:228)。在科伯恩(Cockburn,1977)正式提出“地方国家”概念以及正式的地方政府的经验研究前,虽然有一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涉及了地方政府职能的讨论,以卡斯特尔(Castells,1978)的集体消费理论和奥康纳(O’Connor,1973)的国家财政危机理论为代表,但在他们的分析中存在经济决定论倾向,政治因素居于次要位置,且主要侧重国家层面,基本上不重视地方政治和地方国家(高鉴国,2006:228—230)。科伯恩(Cockburn,1977)的研究则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科伯恩第一次把地方政府(即地方国家)摆在首要位置,而不是国家(中央)政府。科伯恩否定地方政府自治论,认为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国家)并为其分担部分职能,地方政府的主要(特殊)功能就是确保劳动力和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科伯恩对地方政府的研究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收获众多赞誉的同时,也招致了不少批评。最主要的批评来自斯托克(Stoker,1991),斯托克批评科伯恩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描述得过于简单,过度强调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一致性和合作关系,忽视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可能的冲突和紧张关系,从而不能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及早期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明显冲突(Stoker,1991:231233)。斯托克的批评无疑是正确的,但批评总是容易的,建设总是困难的。迄今,马克思主义的地方政府理论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科伯恩(Cockburn,1977)的研究迄今仍然是一座高峰。
要理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合作抑或冲突),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我们必须回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如何理解作为组织的政府,中央和地方的组织关系和激励机制是什么;第二,社会再生产和阶级关系如何塑造了官僚体系(集团);第三,关于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学不仅要解释地方政府的动机,还要解释其行为(孟捷,2018)。关于第一个问题,孟捷(2018)在研究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关联时,指出国家通过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剩余所有上的关系,重塑了地方政府的行为和动机模式,进而促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但并没有解释“剩余所有”是什么。如果是指税收,那就与财政学和新政治经济学强调的财政分权的地方政府竞争模式或财政联邦主义就没什么区别。从孟捷(2018)对财政联邦主义和GDP锦标赛竞争理论的批判分析看,“剩余所有”不是指税收,至少不是纯经济层面意义的剩余所有。关于第二个问题,当前的研究近乎空白,是极为薄弱的环节。
关于第三个问题,孟捷(2018)指出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当的是熊彼特型企业家的角色,这与马祖卡托(Mazzucato,2011)强调的“企业家型国家”的思路是一致的。这种研究国家(政府)行为的范式其实预设了政府是“仁慈君主”的行为动机假设,是国家和人民的完美代理人,追求的是国民福利最大化。在“仁慈君主”假设下,政府干预总是会取得积极效果,这正是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基石。当然,在实证主义的逻辑框架下,在经验材料中很容易找到支撑“企业家型国家”或“熊彼特式企业家型政府”的证据。但是,这很可能只是政府干预的整体效应的一个侧面。在理论和实践上,政府都可能会演化为“韦伯式官僚型政府”,而不是“熊彼特型政府”或“企业家型国家”,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就是这个研究进路,其理论前提是与“仁慈君主”假说相对立的“无赖之徒”假说。如果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马祖卡托(2011)、贾根良(2017)和孟捷(2018)与新政治经济研究政府动机及其行为模式的范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从不同的假设演绎出了相应的结论。只要秉着科学的研究立场,我们就不能轻易否定其中任何一种理论或学说,因为虽然两种学说相互对立,却在理论和经验上都有其支撑。
在笔者看来,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来说,要超越新政治经济学,坚持“仁慈君主”假说从而一味强调政府干预的正确性、优越性是行不通的,因为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经验证据丝毫不输政府干预主义。如果要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我们在政府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问题上,必须放松“政府是完美代理人”假设。正如拉丰(2013)指出的那样,我们可以不质疑中央政府是国家的完美代理人,仁慈地为自己的国民着想,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质疑地方政府是否仁慈,地方政府是为中央政府服务的,是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代理人。既然是代理人,他就有其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干预既可能扮演“掠夺之手”的角色,其行为模式朝官僚化趋势发展,也可能扮演“助推之手”的角色,其行为模式朝去官僚化的政企合作方向发展。探索地方政府由“掠夺之手”向“助推之手”转型的机制并制度化,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超越新政治经济学的必由之路。总之,如何在科伯恩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地方政府理论,是今后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要努力的重点和方向。


五、结论
“科学家的弟子学习的方式是试图寻找证据来反驳他的老师,以此来验证老师的假设是否可靠;而预言家的信徒则以不断重复师傅的每一句话为己任。”(拉佐尼克,2007:68)马克思无疑是科学家,作为科学家的弟子,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正视这样一个事实:一直以来,政治经济学研究更多是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放在宏观层面上理解,而在微观结构层面上的理解和探索还不够多,需要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发展。相比之下,新政治经济学在政治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以及参与人之间关系的设定,政治过程理论、官僚体制理论等微观层面的研究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巩固其在中国经济学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微观结构层面的研究。一个有解释力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应该能够解释新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基本问题:参与人的设定、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设定、政治过程和官僚体制。

 

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不仅是完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需要,更是应对新政治经济学的挑战的需要。新古典经济学在经历了“去政治化”后,政治过程理论的研究“陷入了贫乏枯竭的状态”(林德布洛姆,1992:1)。与此同时,以布坎南、塔洛克为代表的第一代新政治经济学开始把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扩展到政治领域,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最终形成了把政治、经济纳入一个分析框架的新政治经济学。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这么“曲折”。马克思始终把“政治经济学”当作历史科学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对待。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这一术语的运用并不直接涉及政治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反,它暗含了一种思考经济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一种思想,即市场经济是遵循一定的规律运行的,而这些规律根源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卡波拉索、莱文,2009:72)。
尽管如此,我们决不能说马克思没有对政治、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有的学者正是忽视了这一点,而把建构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新方向指向新政治经济学。其实,对于新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论题,马克思的确提供了零星的片段,但不成体系。本文通过借鉴吉登斯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把马克思留下的相关思想片段系统化,凝练了一个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纲要。我们的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的行为人假设,无疑是理性社会人。这是由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决定的。马克思建构的理论都是关于整体资本主义的理论,而且是特长期的长时段理论,意在刻画资本主义的运作逻辑和规律。在这个分析框架下,个人的社会理性必然占主导。如果想要分析某一时段或某一局部的微观经济现象,放松完全理性假定,引入情感等非理性,未尝不是一个好方法。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以劳动过程为起点,以阶级结构为中枢,是制度变迁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的统一。在内容上,比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过程理论更丰富,但在理论建构的精致度上有所不足。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论探讨了社会生产关系对官僚组织形式的制度约束,官僚体制的起源和消亡的历史条件。但对于消亡前的官僚体制的政府治理的研究比较匮乏,而这正是新政治经济学的国家治理理论的强项。
因此,要超越新政治经济学,未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过程理论研究必须在官僚体制的治理方面有所突破。要做到这一点,第一件事就是放松政府是完美代理人的仁慈君主假设,充分考虑政府行为除了扮演“企业家型政府”的角色,同样可能会扮演“官僚型政府”的角色。我们不能先验地假设政府是“仁慈君主”或“无赖之徒”,因为这两个假设都不符合现实。一个更可行的路径是寻找政府由“掠夺之手”向“助推之手”转型的内在微观机制和制度保障,这是解释“政企合作”进而促成“有为政府”的关键。这注定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如果不能阐明这一点,国家干预主义就缺少理论上的自洽性。如果忽视了这一点,盲目强调国家干预主义是极其危险的。




转载 | 弦一郎 李井仁 

初审 | Mono 李   浣 

二审 | 陆逸超  

终审 | 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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