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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约炮失败的男人,走进了硅胶娃娃体验店......
这肯定不会构成,这超过了对“卖淫”二字的极限解释。
不过,建议你还是别这么做,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另外2个罪名。
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个是非法经营罪。
我在“爱爱乐”会所坐了5天,跟30多个男人交谈。 有同宿舍的6个工人合资买过一个280块的最便宜的充气娃娃,轮流使用; 也有在富士康打工3年,仍未凑够四分之一彩礼的渴婚之人; 还有每月赚5000块,2000块寄回家,2000块寄给上大学的儿子,剩下的,除了烟钱,只够来一次“爱爱乐”的保安大哥。
不在发证范围,也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