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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名单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名单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疾控综卫免函〔202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的“建设健康环境”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卫免函〔2023〕307号)工作安排,经地方申报、省级推荐、专家评估,综合考虑各地专业基础、实施意愿、适宜技术应用需求和示范推广条件,我局确定北京市疾控中心等26家单位为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单位(附件1)。

同时,为发挥中国疾控中心、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强化试点建设过程中的专业引领、技术共促,我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等15家机构作为试点的国家级指导机构(附件2),对试点工作开展一对一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撑,以提高试点单位适宜技术应用的质量和效果。

现将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单位名单、国家级对口指导机构名单以及试点管理办法(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疾控局会同本省份试点单位加强统筹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积极应用推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探索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不断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附件:

1.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单位名单

2.第二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国家级对口指导机构名单

3.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管理办法(2024年版)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3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管理办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做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中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的推荐遴选、组织建设、过程管理、技术培训、调研指导和经验推广等,每批试点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三条 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作为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试点任务的技术指导,协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试点属地疾控局作为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疾控中心作为试点实施单位,负责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试点遴选

第六条 试点遴选采取省级推荐、国家遴选确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组织开展全国试点的遴选工作,各省级疾控局组织本地疾控中心开展试点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试点推荐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或市级疾控中心;

(二)高度重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工作,具备单位内多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能为试点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试点工作规划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导向,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能够通过先行先试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为其他地区或单位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具备良好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与技术基础、与气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合作基础、环境健康数据整合应用基础、信息化平台建设基础等;

(五)具备专门的试点管理团队、良好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鼓励涵盖环境卫生学、气象科学、环境科学、实验室检测及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相关专业;

(六)特殊试点需求,需在推荐材料中着重阐明推荐理由。

第八条 省级疾控局根据要求组织开展本地试点推荐工作。试点推荐单位应以当地环境健康问题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特点,科学规划试点任务,组织编写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实事求是、思路明确、路径清晰、操作性强;相关保障措施应切实有效、能够满足试点任务实施要求。试点属地疾控局对推荐材料进行(逐级)审核,省级疾控局审核通过后推荐报送至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参加全国试点遴选。

第九条 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审和量化评分,依据评审结果统筹选拔试点,并将遴选结果反馈至试点组织单位。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或未通过选拔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试点管理

第十条 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统筹指导、组织和管理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现场调研,推广试点成功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提供试点工作技术支持。制定试点工作手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清单和实施技术指南,开展技术培训;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建议;提供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适宜技术应用指导,协助试点重点提高环境健康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方面的能力;总结试点成功工作经验并上报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推动成果应用转化。

第十二条 试点属地疾控局组织管理本地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本地试点专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有利于试点建设的支持政策;将试点任务优先纳入相关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或年度重点工作中,积极推进试点整体和重点任务;协调解决试点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同时,配合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协同做好试点的任务跟踪、经验宣传和推广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实施单位按要求推进本试点工作任务。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专班,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间组织协调;将试点任务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试点工作政策保障;依据试点工作要求细化任务清单,组织开展本试点人员培训,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定期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工作进展,确保试点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方案动态调整和工作任务容错机制。试点属地疾控局根据试点工作成效,指导试点实施单位对工作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各试点既定主要工作任务、阶段目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进行重大调整或难以继续实施的,由属地疾控局向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试点实施单位加强与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的沟通对接,按照相关标准文件及质量控制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全流程数据真实可靠、质量符合要求,相关评估结果科学有效。

第十六条 试点实施单位加强与对口指导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相关合作机制,强化技术共建和专业互促,为试点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试点工作实行年报制度。试点组织单位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实施单位撰写年度试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的制度建设、组织管理、任务进展、成果成效、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等。试点组织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提交上一年度试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负责技术审阅各试点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提交全国年度试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和试点实施单位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先进成果和典型经验,在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范、扩面推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调研指导工作,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根据试点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确保试点任务的顺利推进。同时,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争取更多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建立试点工作效果评估与激励机制,定期对本地试点工作开展效果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二十四条 试点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相关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灵活采取激励措施对在试点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肯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或新文件出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

编辑:王倩

审校:潘华虹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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