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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宣判适用新公司法首例案件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当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件。这是陕西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审理宣判的首案。
据了解,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今年年初,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不同意。1月后,卫某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其认为王某擅自处理公司财物,将公司搬离经营地址,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案中,卫某持有公司33%的股份,其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官当庭依法宣判支持卫某解散A公司的请求。
“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指引与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增强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未央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宗晓嵘表示,将做好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努力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来 源 :陕西日报
审 核 :曹慧颖
责 编 :冯 静
编 辑 :王 甜
陕西省委政法委综治事务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