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车丢下河,为何全网声援?
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生命、财产、自由这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 ▋ 生命神圣不可侵犯
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约翰·洛克《政府论》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哪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约翰·洛克《政府论》 人活着,就要生存下去,繁衍下去。
人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还能使自然物品因为人的劳动成为私人财产。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洛克设置的人类道德的底线。 破坏和侵占私有财产,就是以上帝为敌,就是向人类开战,就是使人与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
▋ 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说:“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何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约翰·洛克《政府论》
失去了自由,人的生命等同于禽兽;失去了自由,拥有再多的金钱和财产也如同行尸走肉。
磨坊主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可为什么国王不能进一个穷磨坊主的房子呢?
那是因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是现代文明的三大基石,这也是为什么在文明国度,私闯民宅可以被击毙而免受责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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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国之法,有时候你真想不明白那帮大爷,是怎么关在房间弄出来的。
就拿上面这个事说。
车丢进河里,肯定是不对的,涉嫌破坏他人财产,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数额巨大(一般指3万到10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业主林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我不知道业主林某的车位价值多少,按照网上说的小区房价均价2.5万,车位估计至少10万吧。
那霸占他人财产达到十万以上,怎么就没有触犯刑法呢?
现在霸占车位,也就是侵占他人财产该怎么处理呢?
你得报警,等警察来了之后,根据情况,如果属于恶意霸占车位,拒不挪车的,交通部门拖车,拖车费、停车费加一起,罚1000元,计6分。
关键,如何界定“恶意霸占”呢?
霸占就是霸占,难不成还有善意霸占?
私家车位和公共车位,都有明显标识,你占了别人车位你不知道吗?业主打电话让你挪车你还不挪,这叫不叫“恶意”?
侵占他人财产,顶上天罚1000元扣6分,捍卫自己财产面临坐牢,网友不愤怒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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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比较好奇一件事。
为什么在很多电影里,一帮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人才,来自于民间各行各业的人组成陪审团,让不懂法的人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这个制度的雏形是在古希腊时期,因为老百姓不信任法官,不信任社会管理者。他们认为法官和社会管理者和我们普通人一样,都有缺点,都有情绪。那么,一个有缺点的人和有情绪的人怎么能像老天爷一样决定人的罪行?
不能。
古希腊政治家伯尼克利认为,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权力,在于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逍遥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需要遵守法律。
当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街坊邻居都来了,站在法官附近。原告、被告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被告还需要为自己辩护。法庭陈述和辩论结束以后,街坊邻居开始讨论,决定被告人是不是有罪,如果无罪。宣判当庭释放,如果有罪,法官对被告开始量刑,是打板子还是坐牢,或者直接处决。
古希腊的法官没有定罪权,而定罪权是在街坊邻居手中,法官只有量刑权,量刑根据当时的古希腊法典。古希腊这一套司法系统在世界上流传将近3000年,一直到现在。
就好比,老板欠农民工薪水,这肯定是违法的,但是谁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可农民工要是用跳楼的方式讨薪,对不起,农民工就成了犯罪分子。
所以,我们的法律,怎么看着都是在严苛对待好人,但是对作恶的坏人却充满宽容。
最后,重温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期待当地给出令群众满意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