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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表兄妹隐瞒情况领取结婚证,奈何婚姻依然无效!
案情回顾
姚某(男)与高某(女)是姨表兄妹。双方经人介绍于2004年举行婚礼,姚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与高某领结婚证,2006年生一孩子,现由高某母亲抚养。婚后姚某离家务工,因长期分居异地,高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姚某、高某系近亲,该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二审时,高某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高某亦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并放弃抚养费。因孩子长期跟随高某和外祖母生活,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孩子由高某抚养更为适宜,高某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高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应予准许。
我国《民法典》第1048条明确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另外,《民法典》第1051条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种婚姻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另外,近亲属之间通婚将会增加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加大畸形儿和病儿的概率。因此,为了人类社会繁衍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院明确规定了近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违反该规定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后果是男女双方之间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存在继承关系。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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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