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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维权200问》第七十期来啦~

联姐 南海女声 2022-08-01


每周一期的

《婚姻家事维权200问》

又来了~

今天联姐为大家带来第139、140问


抚养、财产篇
139

夫妻分居但未离婚,子女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一般认为,夫妻没有离婚,双方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故一方抚养子女,等于另一方也抚养了子女。因此子女不可以要求任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少数夫妻是尚未离婚但已分居的状态,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该一方的经济压力会增加。因此会提出由没有实际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此时,该一方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夫妻长期分居在实际上会导致夫妻双方的财产相对各自独立,若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即子女无法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照顾。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这种情况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夫妻分居但未离婚,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也可以要求未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140

怎样约定探视权?

 在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探视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配合,并结合子女的生活、教育情况来确定;且探视权会随着父母关系、子女状态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探视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离婚案件中的探视方案一般都比较简单,甚至是一句话概括。导致双方在离婚后因探视权发生纠纷,也较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非常重要。

 探视方案包括:探视次数、探视地点、接送方式以及违反探视规定的处置。探视次数一般以一个月两次为佳,既不增加双方的配合负担,也能保证子女学习、生活的稳定性。探视地点,可以是双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第三方地点、特定机构等。接送的方式包括由谁接送、什么时候送回、应提前多久约定等。

 只有规定切实可行的探视权方案,才可以有效避免发生探视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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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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