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科普 | 股权转让,带你看清税务风险(四)
德恒贵阳 财税中心
股权转让
带你看清税务风险(四)
01
案件回顾:>>
A市税务局稽查局办理一起举报案件,案件如下:张某于2012年6月1日与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鲁某转让其拥有的B县矿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金额为2.5亿元,张某作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义务。经核算,张某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5100余万元,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相关税费未申报缴纳。经A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后,于2019年6月20日对张某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随之,张某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张某认为该股权交易。涉案的2.5亿元款项只是借款,时至今日也并未取得B县矿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且该公司已无任何资产,该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股权交易不可能完成,依法并无税务缴纳义务。经A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张某与鲁某之间支付的2.5亿元为股权转让款,最终法院认定A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02
案件争议:>>
该案例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涉案金额2.5亿元是借款还是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二是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是否需要支付税务滞纳金或罚款?
03
案件解析:>>
在该案件中,A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应诉时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属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首先,股权转让资金支付流水真实存在;其次,张某与鲁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签字生效;第三,有关部门的登记或者公告已生效。从而认定代扣代缴义务已经发生,同时附送相关的法律依据。
出现此种情形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老板对哪些行为需要纳税意识的淡薄,当然不排除部分恶意逃税情况。依据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以股权抵偿债务、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公司回购股权、IPO向投资者发售等,都属于股权转让业务,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04
适用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ND】
内容 | 卢雨枫
编辑 | 龙凯松
审校 | 陈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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