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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古文案:ICC首个强迫结婚和强迫怀孕构成反人类罪的案件

陈凯俊 国际法律与政策 2022-03-20


2021年2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九审判分庭对检察官诉多米尼克·翁古文案(The Prosecutor v. Dominic Ongwen)作出判决。审判分庭在对得到预审分庭确认的70项犯罪中,认定翁古文在其中的61项上有罪。本案判决书长达1077页。其中,审判分庭判定,翁古文涉嫌的强迫结婚和强迫怀孕构成反人类罪。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本苏达女士在判决宣判后说,这是法院首次就强迫婚姻和强迫怀孕作出判决。


1.判决简介

翁古文案(以下称“本案”)是乌干达情势的一起案件。本案涉及的是圣灵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以下简称LRA)成员翁古文在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在乌干达北部地区所犯的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翁古文时任LRA的旅级指挥官。


在判决中,审判分庭将得到预审分庭确认的70项犯罪分为三大类进行讨论:对于四个位于乌干达北部由乌干达政府设置的流离失所者营地的攻击、性犯罪和基于性别实施的犯罪以及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并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就对于四个流离失所者营地的攻击而言,审判分庭认定翁古文在四地的行为构成作为战争罪的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谋杀、酷刑、抢劫、攻击平民人口本身和摧毁敌方财产,构成作为反人类罪的谋杀、谋杀未遂、酷刑、奴役和迫害。就性犯罪和基于性别的犯罪而言,审判分庭认定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构成反人类罪下的其他不人道行为,而翁古文实施的其他相关行为构成作为反人类罪的酷刑、强奸、性奴役和奴役,以及作为战争罪的酷刑、强奸、性奴役和损害个人尊严。就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并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而言,审判分庭认定翁古文实施的相关行为构成作为战争罪的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并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就上述所有的犯罪而言,审判分庭认定,翁古文应当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3)(a)条所规定的“实施犯罪”来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未得到审判分庭认定为有罪的指控均与LRA攻击四处流离失所者营地有关。这些指控认为翁古文在LRA袭击四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时实施的行为构成作为战争罪的对生命和人身施以暴力和作为反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审判分庭认为,由于作为战争罪的对生命和人身施以暴力和作为反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不可以与作为战争罪的酷刑和作为反人类罪的酷刑同时对同一事实适用(impermissible concurrence),因此在对与这两项犯罪相关的指控上都认定翁古文无罪。


2.对作为反人类罪的强迫婚姻的讨论

  对于强迫婚姻的讨论,是本案的焦点。审判分庭认为,强迫婚姻构成反人类罪下的其他不人道行为。这一定性区别于与法院多年以前将强迫女性进入婚姻关系定性为作为反人类罪的性奴役。


根据审判分庭的判决及其摘要,本案与强迫婚姻行为相关的事实如下:自2002年7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翁古文先后从各地绑架并强迫五名女子成为他所谓的“妻子”。翁古文对这五名女子均以严密的看守来限制她们的自由。而这五名女子最终在相应的时间段内与翁古文保持了一种排他性的“夫妻关系”,直到她们分别逃出LRA的控制或者得到LRA的释放。


在论证强迫婚姻如何构成其他不人道行为时,审判分庭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在另一方自由且完全的同意的前提下与该人进入婚姻关系的基本权利。婚姻创设了一种基于同意及合意的状态。而强迫婚姻的核心要件就是将这种状态强加于被害人。与婚姻相关的义务和社会污名(social stigma)同时也被强加于被害人。这种情况,不仅仅是不法的,更会造成社会上、种族方面甚至宗教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将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而在强迫婚姻导致生育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及被害人生下的儿童而言,这些情况将会产生复杂的情感和心理影响,这些影响甚于怀孕和生育的生理影响。审判分庭认为,强迫婚姻的具体行为是不能由反人类罪下的其他罪名所全面涵盖的。根据审判分庭的论证,其一,强迫婚姻可以与性奴役和强奸两类犯罪同时存在,其二,强迫婚姻惩治的是行为人将夫妻关系强加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同于惩治侵害性自主权的性奴役。


从审判分庭的判决来看,对于作为危害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而言,审判分庭在其论述当中对于相关行为如何侵害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相当详细的论述。审判分庭的论述,一方面讨论了权利的来源和表现,另一方面关注了强迫婚姻这一具体行为如何通过侵害被害人的权利而造成对精神或身体健康的严重伤害,从而满足作为危害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要件。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对于其他不人道行为如何通过侵害被害人享有的人权而成为一项危害人类罪,在加丹加和楚伊(Katanga and Chui)案中,法院曾做出与本案类似的论证。当时,第一预审分庭认为,综合《罗马规约》第7(1)(k)条的规定和第22条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其他不人道行为”是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严重违反,是对于来自于国际人权法规范的、作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法院在哈桑(Al Hassan)案的论述中采纳了相同的观点。虽然,法院在穆萨乌拉、肯雅塔和阿里(Muthaura, Kenyatta and Ali)案中对作为危害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论证没有直接提及被害人享有的人权;但是,从法院在本案以及前述两起案件中的论证方式可见,在今后对于作为危害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讨论中,被害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将会成为讨论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这一犯罪的焦点。


3.对强迫怀孕的讨论

对作为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强迫怀孕的讨论,是国际刑事法院历史上的首次。审判分庭认为,对作为犯罪的强迫怀孕而言,这一犯罪与妇女的个人自主权、自主生育的权利以及妇女享有的家庭权利有关。在考察了强迫怀孕这一种犯罪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面临的争议后,审判分庭指出,在解释这一类犯罪时,需要在解释方法上尽力使得法院的规约性文件的每一个词都有意义,同时需要明确强迫怀孕与其他类似的犯罪的区别,而不能简单地将强迫怀孕视作其他犯罪的简单相加。


对于强迫怀孕的客观要件,审判分庭认为,这一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非法禁闭(unlawful confinement),其二是妇女被强迫怀孕。就“非法禁闭”这一要件而言,满足这一要件需要妇女被以违反国际法设立的标准的方式限制其人身活动,但禁闭持续的时间以及剥夺被害人自由的程度则均与这一要件是否满足无关。审判分庭强调,后者是作为犯罪的强迫怀孕与作为反人类罪的监禁相区别之处。就强迫妇女怀孕这一要件而言,审判分庭着重讨论了“强迫”这一用语。审判分庭认为,“强迫”包含了四种情况,分别是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强迫(coercion)、利用具有强迫意味的环境(taking advantage of coercive environment)以及被害妇女没有能力给予真实的同意。


在主观要件方面,审判分庭强调了“影响某一人口的族裔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一特殊主观要件。就这一要件的后半部分而言,审判分庭认为以强奸、性奴役、奴役和/或实施酷刑的意图来禁闭妇女即可满足该要件。在这一特殊主观要件之外,审判分庭认为被害人无需具备使被害人保持怀孕状态的意图。


根据审判分庭的判决,通过强行与被害人实施性行为,在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期间,翁古文使被害人P-0101怀孕了两次,被害人生下了一女一子;而在2005年的某个时间,翁古文强行与另一被害人(P-0214)实施性行为使之怀孕,该被害人在当年12月生下一女。


审判分庭认为,由于翁古文关押了两名被其强行使之怀孕的被害人,因此,翁古文的行为满足了作为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强迫怀孕的客观要件。在主观要件方面,审判分庭认定翁古文既具备实施相关强迫怀孕行为的意图,也满足了强迫怀孕作为犯罪时所要求的特定的意图。


4.对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事由的讨论

审判分庭在判决中对于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方面,对精神疾病和面临胁迫两类事由进行了讨论。就以精神疾病排除个人刑事责任而言,审判分庭认为,对于辩方提出的翁古文在与本案相关的时间段内罹患精神病的说法,由于没有得到专家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支持,因此精神疾病这一事由在本案中不适用。


由于翁古文是因为被绑架而加入LRA的,而且他一直没有脱离LRA,因此,这一系列事实如何影响他应承担的个人刑事责任是本案的焦点。审判分庭在讨论“面临胁迫”这类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理由时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讨论。审判分庭认为,翁古文在LRA度过的童年岁月的经历不是本案的指控所涉及的时间段的核心。而且,审判分庭认为,作为辩方的论据的翁古文在20世纪80年代初被绑架加入LRA的证据,与《罗马规约》第31(1)(d)条对于“面临胁迫”的规定的相关性,在本案的指控所涉及的时间段内不那么明显。


对于“面临胁迫”这一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审判分庭还结合翁古文在LRA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审判分庭认为,翁古文不是处于对约瑟夫·科尼(Joseph Kony))的完全服从地位。而且在本案的指控所涉及的时间段中,即使翁古文不服从科尼,也不会面临任何表现为即将到来的死亡或严重遭受人身伤害的惩罚。因此,这类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同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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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凯俊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国际法律与政策”微信公众号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利江教授及其研究生团队运营,旨在领略国际法各个领域最新实践,促进国际法在中国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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