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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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岛国论坛第51届领导人峰会发布海平面上升保护海域宣言

2021年8月6日,太平洋岛国论坛第51届领导人峰会通过视频方式举行,会议通过了《气候变化所致海平面上升背景下的保护海域宣言》,该宣言全文如下:气候变化所致海平面上升背景下的保护海域宣言第51届太平洋岛国论坛领导人峰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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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古文案:ICC首个强迫结婚和强迫怀孕构成反人类罪的案件

Kony))的完全服从地位。而且在本案的指控所涉及的时间段中,即使翁古文不服从科尼,也不会面临任何表现为即将到来的死亡或严重遭受人身伤害的惩罚。因此,这类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同样不成立。•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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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一审法院宣判日本政府向慰安妇受害者赔偿每人59万元人民币(附判决书摘要)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4庭针对慰安妇受害者裴春姫(已故)等12名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赔诉讼,于2021年1月8日宣告日本政府向12名原告每人支付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9万元)的一审判决。12名慰安妇受害者主张她们在日本殖民时期遭到日本政府的诱拐或绑架之下被征集为慰安妇,于2013年8月向韩国法院提交了赔偿金调解申请,要求日本向每人支付赔偿金1亿韩元。由于日本拒绝接收韩国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无法进行调解,于是应原告要求,2016年1月该案在韩国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日方主张韩国法院否定国家主权豁免(即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司法管辖)原则为由拒绝应诉。韩国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一审不服上诉期限为14天,如果原、被告不上诉,韩国基层法院的该案判决书即将生效。韩国政府在宣判当天表示,政府尊重法院判处日本政府向慰安妇受害者赔偿损失,将为恢复慰安妇受害者的名誉和尊严尽其所能,同时缜密研究此次宣判给外交关系的影响,努力争取韩日两国持续开展建设性、面向未来的合作。同日,日本外务省秋叶刚男次官代替正在中南美访问的外相茂木敏充约见韩国大使并向韩方表示,日方对韩国法院否定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做法深感遗憾,日本政府绝不接受这一判决结果。本案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是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是一项确立已久并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法。国际法院在2012年2月3日判决的德国诉意大利的“国家的管辖豁免案”中裁定:“意大利共和国因允许以德意志帝国于1943年至1945年间违反国际人道法为由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起民事求偿,故违反了其应当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权的义务。”但是,国际法院的两位独立法官及一位专案法官对此投了反对票并分别发表了反对意见。日本一直以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为由,主张不得根据其他国家的司法权而强制另外一个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并拒绝接受裁判。日本国内也有人主张关于本案的争议,日本政府应当起诉韩国政府到国际法院。但是日方不太可能通过国际法院解决该争议:首先,韩国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即使日本起诉,如果韩国拒绝应诉,国际法院则无管辖权;其次,即使韩国应诉并且日本胜诉,但慰安妇问题因此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将对日本的国家形象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再次,国家豁免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即使一国同意接受另一国的裁判权,但是,对该另一国的强制执行还须得到该另一国的明确同意,因此,在本案中除非日本同意,韩国法院对日本国的财产也不得扣押或强制执行。如此看来,两国将来要解决慰安妇问题,还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便如此,韩国一审法院对国家主权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判断及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理由等,值得我国国际法学界及实务界加以研究和分析。故,将该判决书摘要翻译如下: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21年1月8日宣告2016加合505092判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34民事部(审判长金正坤(音译)部长法官)于2021年1月8日,由慰安妇受害者裴〇〇等共12人对日本国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援引原告的全部请求并宣告被告日本国给每一原告支付1亿韩元。原告的请求要旨原告主张,日本帝国在侵略战争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慰安妇”制度,原告系该制度的受害者。日本帝国为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进行侵略战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了“慰安妇”制度,在动员“慰安妇”的过程中,诱拐或绑架居住在被占为殖民地的朝鲜半岛的原告,将原告强制转移到朝鲜半岛外,监禁在慰安所并长期实施暴力殴打、拷问及性暴行。这一系列行为(以下统称“该案行为”)显然属于非法行为并因此原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原告请求被告各支付1亿韩元给每一原告,做为精神赔偿金的一部分。判决要旨甲.对是否具有裁判权(是否适用国家豁免)的判断:具有裁判权——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是国内法院对外国国家的诉讼不享有裁判权的国际习惯法。从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承认例外事由的相对主权免除理论。——即使根据韩国大法院的判决,对于私法行为,裁判权的行使除非可能成为对外国主权活动的不正当干涉等,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对于外国的私法行为,以该国为被告,我国法院可以行使裁判权。但是本案的行为并非私法行为,而是主权行为。——国际法院(ICJ)在2012年2月3日德国诉意大利案件中,曾宣告“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延申适用于一国武装部队和其他机关在武装冲突中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为主旨的判决。——但是,本案的行为是日本帝国有计划、有组织地广泛实施的反人类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际强行法。在当时被日本帝国非法占领的朝鲜半岛内,对韩国国民的原告实施的,即使本案行为系国家主权行为,也不能适用国家豁免,作为例外,应当视为大韩民国法院具有对被告的裁判权。——其根据如下:1.韩国《宪法》第27条第1款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也阐明了获得裁判的权利。如果无法保障权利救济的有效性,这将使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变得空虚,因此获得裁判的权利与其他实体基本权利一起属于应当充分保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2.虽然国家豁免制度是关于程序条件的,但不得由于程序法不充分而使实体法上的权利或秩序名存实亡或被歪曲。3.国家豁免理论并非永久的、不变的价值,而是随着国际秩序的变化而不断改进。4.根据1969年缔结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国际法中也有上位规范“绝对规范”和下位规范之间的区别,下位规范不能违反绝对规范。此时,作为绝对规范的例子,包括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评注中列举的禁止奴隶制及贩卖奴隶等。5.成为被告的国家破坏国际共同体的普遍价值,因反人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被选为最终手段的民事诉讼中,如果解释为豁免裁判权,将会导致不合理和不正当的结果。换言之,即使诸多国际条约规定了禁止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国民实施反人类的重罪,而违反这些国际条约也不能对此进行制裁。因此,受到侵犯人权的受害者们被剥夺了宪法保障的获得审判的权利,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也不符合将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法律秩序的整体理念。“慰安妇”受害者们多次向日本、美国等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译者-1956年韩日)《请求权协定》和2015年《关于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的协议》也没有包括对遭受损害的个人的赔偿。对于欠缺协商能力、政治权力的个人而言,除了本案诉讼外,获得具体损害赔偿的办法非常渺茫。6.国家豁免理论具有尊重主权国家、不随意服从他国裁判权的意义,该理论并非为了违反绝对规范(国际强行规范)而对他国的个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给予躲在国家豁免理论后面,回避赔偿和补偿的机会而建立的。乙.对是否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的判断:具有管辖权——基于不法行为的一部分在朝鲜半岛内实施;原告们属于大韩民国国民、目前居住在大韩民国;物证大部分消失、基础证据资料大部分已收集、无需在日本必须进行实地取证等;国际裁判管辖权并非排他而可以并存的情况来看,可以认为大韩民国与本案的当事人和争议的案件具有实质性的关联性。因此,大韩民国法院具有对本案进行国际裁判管辖权。丙.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日本帝国在侵略战争的实施过程中,为了振作军人的士气和减少不满情绪,为了追求有效的管控,策划了管理所谓“慰安妇”的办法,将其制度化,整备法规,并由军队和国家机关有组织地制定计划,动员及确保人力,运营了几乎史无前例的“慰安所”。年仅十几岁到二十几岁的未成年或刚刚成年的原告们被动员为“慰安妇”后,在日本帝国有组织直接、间接的控制下,每天被强制数十次成为日本军人性行为的对象。原告只能承受因残酷的性行为而造成的伤害、性病、不情愿怀孕、无法保障安全的妇产科治疗的危险,遭受经常性暴力,且未得到正常的衣食住保障。原告们连最低限度的自由也被压制,生活在监视之下。战争结束之后,“慰安妇”的经历依然给受害的当事人留下了耻辱的记忆,一直是精神上的重大创伤,因此,原告们后来也很难适应社会。——这不仅违反了当时日本帝国批准的条约及国际法,还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处罚的“反人类罪”。——因此,本案的行为属于反人类的不法行为,被告有义务赔偿原告遭受的精神痛苦。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支付的合理的精神赔偿金至少为每一原告1亿韩元以上(但是,原告每人申请了1亿韩元做为其一部分请求而请求,因此法院未对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进行判断)。丁.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消灭的判断:未消灭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在韩日两国之间的1956年《请求权协定》及2015年《关于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的协议》的适用对象中,因此,不能认为请求权被消灭。•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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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诉法国案:国际法院就使馆馆舍的设立问题作出判决

France,以下简称“赤道几内亚诉法国案”)作出判决,对于外交使团的派遣国如何在接受国境内有效设立其使馆馆舍的问题作出裁判。针对该判决,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法官(President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