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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登科、赵航: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

谢登科、赵航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10-02

作者简介|PROFILE

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赵航: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视频版论文导读


本文亮点

本文《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从三大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相关规范和运行情况出发,概括了异步审理在互联网法院在线同步审理基础上,从“集中式”到“离散式”的程序变革,归纳了其兼具“外观书面主义”和“内在口头主义”的双重特征,得出直接言词原则在异步审理模式下仍然能够实现的结论。

异步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理形式,既有别于完全的书面审理,也不同于完全的口头审理,在功能定位上应当是在线诉讼的例外形态,对其规则构建应当设置必要的限度。


摘要:在线庭审在空间维度上使庭审从实体物理空间转换到虚拟网络空间,在线诉讼异步审理则在时间维度上改变了传统诉讼活动的实现样态。在“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非同步”性,使其诉讼信息交流方式呈现“离散”状态,诉讼时间线的延长使各审理环节失去紧密联系,法官心证的形成方式也发生重大变化。因其非同步性的审理外观,异步审理呈现出“书面外观+口头内在”的特征。但是,法官仍然需要亲历诉讼两造“留言式”的互动争讼,并以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和争辩作为裁判形成的基础,因而其并未背离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基本精神。异步审理的特殊审理形态及其与传统同步审理的运行差异,决定了在对其规则构建时应当设置必要限度。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同步审理;在线诉讼


内容简介

自2007年福建省沙县高桥法庭首次利用QQ视频语音系统审理了一起跨国离婚诉讼案件,拉开我国远程视频庭审实践的序幕以来,在十余年间,电子诉讼庭审已历经了两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从“线下”到“线上”的变革,体现为以“远程视频庭审”为表征,庭审场所在空间维度上从实体物理空间到虚拟网络空间的转换;第二次则是从“同步”到“异步”的变革,在时间维度上改变了传统诉讼活动的实现样态,即法官与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时间完成诉讼活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交互式审理”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非同时庭审”,均属于“异步审理”模式下的新型互联网案件审理方式。这种在线审理方式的再次创新,代表着当下信息技术嵌入司法以后对审理程序的最大形塑。本文从当前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程序规则切入,分析异步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将其与同步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论证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异步审理模式的未来规则建构。



一、“异步审理”模式的面相与特征


从三大互联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总结出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相对确定的面相与特征。

(一)案件审理方式的异步性

“异步审理”的审理活动呈现出“非同步性”“离散性”“非言词性”的特点:法官与当事人各自选择适宜的时间在诉讼平台上完成诉讼活动,不同诉讼环节之间允许存在一定的间隔性,各诉讼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以语音或文字、电子文档的方式来进行诉讼信息的交流。

(二)程序启动采取“申请+决定”的双重要件

“异步审理”作为在线诉讼例外形态的定位,决定了其除了要符合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一般适用条件之外,还会有其特定的适用要件。在程序启动上,异步审理模式应当同时满足“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的双重要件:当事人对“异步审理”模式的启动享有申请权,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的启动享有决定权、推送权。

(三)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

“异步审理”模式作为在线诉讼例外形态的定位,决定了其会在涉网案件中进一步限缩案件适用范围。互联网法院能够审理的案件中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够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绝大部分案件仍然要适用线上同步审理模式。

(四)案件审理程序的可转化性

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均允许异步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转化为同步审理,从而为异步审理提供了程序救济的制度空间。



二、“异步审理”模式的程序变革与功能等值


从同步审理到异步审理模式的升级,并非简单的“实时”与“错时”的时间维度差异,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外观表现与法院的审理形态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一)异步审理从“集中式”到“离散式”的程序变革

传统线下同步审理程序具有较为突出的“集中性”特征,异步审理模式则体现出与之截然不同的“异步性”或“离散性”特征。

第一,异步审理下的诉讼信息交流方式的变革。异步审理中,当事人在一个非固定、松散的时间内,以非当场、非即时、非紧迫性的方式来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行为。

第二,异步审理下诉讼时间的间隔和延长引发各审理环节关系的变革。异步审理模式下,每一诉讼环节都被赋予了相对较长的完成时限,以便于各方当事人选取适宜的时间完成诉讼活动。

第三,异步审理下法官心证形成方式的变革。异步审理中,裁判者心证主要建立在查阅各方提交的诉讼信息、互动信息基础之上,而并非建立在聆听当事人争辩与陈述基础之上。

(二)“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的功能比较

第一,功能优化的表现。异步审理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的双重便利条件,赋予原本存在起诉或应诉障碍的当事人以更为便捷、高效的参与诉讼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的效率性、公正性、交涉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第二,功能弱化的表现。异步审理难以实现庭审过程对社会公众的公开,社会公众知情权对审判权的外部监督功能难以发挥;其“人权对话”的外观形式使当事人难以直接感知法官和司法的威严,削弱了司法的仪式性;延长了法官在线审理的时间,个案的审理效率可能受到影响。



三、“异步审理”模式的理论反思与回应


自互联网法院诞生以来,其在线视频庭审的审理方式备受学界关注,学理讨论主要集中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有必要从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出发来分析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的逻辑基础与正当根基。

(一)“异步审理”模式不会阻碍直接审理原则的实现

第一,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的亲历性没有改变。在异步审理模式下,虽然审理方式呈现“离散”形态,但全部案件审理活动仍然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每一个程序都是在法官的指挥下完成和向前推进,法官仍然亲自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裁判,其亲历性并未发生根本上的改变。

第二,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直观体验的削弱未损害法官心证。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涉网”共性,从司法实证数据显示的证据分布规律看,“涉网”案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证据形式,客观性较强的电子数据在证据组成结构中占比高于传统的非涉网案件,因此法官心证的形成对当事人陈述等庭审直观体验的依赖程度也相应降低。

第三,异步审理模式下裁判的形成机制没有改变。法官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接收并查阅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信息,其形成裁判也应以诉讼双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和争辩作为基础。

(二)异步审理“书面的外观+言词的内在”审理样式

对异步审理样态的准确分析还应透过其运行形式上的外观,深层次检视其运行是否具有言词审理的内在功能。

第一,异步审理“留言式”的诉讼信息交流方式为诉讼两造提供了互动性争讼空间。一方面,异步审理的网上诉讼平台采取“留言式”信息交流方式,在动态性和互动性方面与言词交流并无本质不同。另一方面,异步审理下的诉讼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完成,当事人仍需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连续攻防、争辩,确保了审理节奏的相对集中。

第二,异步审理模式具有与书面审理秘密性相区别的半公开性。在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和当事人由“在场”转换为“在线”,诉讼活动在不同诉讼主体之间依次展开,案件主要诉讼信息对不同诉讼主体而言均为公开、透明的,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诉讼程序的推进情况并作出回应。

第三,异步审理模式兼具“外观书面主义”和“内在口头主义”的双重特征。异步审理程序是“不开庭”的审理机制,而非简单的争点形成或庭前准备程序,同时其非口头性、交互性的信息交流方式使其既具有书面审理的外观表现,又保留了口头审理的内在机理。



四、“异步审理”模式的规则建构与限定


异步审理模式在功能地位上应当是对传统审理形式的补充,其与传统同步审理的外在差异决定了对其规则构建时应当设置必要的限度。

第一,进一步限定异步审理模式适用的案件类型。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要较为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才能够查明真相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模式。

第二,进一步明确以当事人明示合意作为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异步审理模式应当以当事人同意对其程序性权利做出让渡作为前置条件。

第三,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法官在庭前程序中整理和明确案件争点的职责,要求法官定时上线查阅诉讼信息,指挥和推进诉讼活动进展,发挥其程序控制和引导功能。

第四,构建异步审理模式下的审判公开机制。可通过事后公开来弥补审判过程公开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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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刊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78-88页),若下载原文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或搜索下方网址:

https://t.cnki.net/kcms/detail?v=rzZDr_UzYyAMhNkBptPoSOvX9j9-MjiZMD7s8g7tvOhMV1CNAqF1Njhc-eej5bMAv3gFmssTM5aHOnA2vH0TPRuwLvSXGqL7JhuSa5aAny8WmdzKdoR1W9lXAj2_jWIfE2VDujuaJ7U=&uniplatform=NZK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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