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居家办公被害工伤?算!第一天上班辞职,回家途中遇车祸工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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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把我们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置于首要地位,是我们这个社会、政府、司法理解劳动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判断的前提。
今天写篇有关工伤的两个典型案例,看看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与审判机关迥乎不同的处理结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工伤在法律上的概念,工伤换句话说也就是职业伤害,是我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是外部的原因直接导致作用,而引起我们身体突发性的意外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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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法院:属工伤!
这是发生在上海的案例。2017年7月28日,王春这天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就在31日这天,王春参加了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在公司食堂吃了饭后,不知什么原因,他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了。
公司尽管不很舒服,但也同意了王春的辞职申请。
没想到,王春骑电动自行车在回家的途中被一重型货车碾压,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小王无责任。
其后,小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当然不会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审理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王春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法官认为,小王虽然车祸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他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他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就该视为下班
二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根据在案证据,小王事发当日在离开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法官认为小王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他不承担事故责任。
最后,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小王属于工伤。
我们回头看这起案件,会不会有人,特别是企业领导说,都辞职了还算工伤,这是不是对职工太好,却对企业太苛刻了?
有这种思考,对社会公众更好认知劳动法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体现,更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表现。
不过我认为,任何思考离开了特定的案件事实,就会发生一些偏颇。
如果我们将目光仅仅定位于“辞职后被车撞还被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上,就很容易得出本案处理存在问题的结论。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一方面是在于其“上班当天就辞职”,另一方面体现在“回家途中遇车祸”。
本案法官睿智,综合观察、综合认识,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属于工伤,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
无疑,这起案件中向我们反馈了这样一个信息,那就是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具有保护倾向的立法目的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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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女员工居家办公遇害,法院:属于工伤!
这起案件发生在黑龙江大庆。赵媛,34岁,硕士研究生,2013年人才引进到大庆市规划局(现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8日这天,因疫情居家办公期间,赵媛在租住的房子内被歹徒杀害。
家属整理赵媛的遗物时发现,6月18日上午赵媛一直在处理工作事务,在11时21分后还上报了一份周工作总结。
家属认为,赵媛在居家办公时遭遇意外,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赵媛家属不服,向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也维持大庆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于是,赵媛的父亲将省市人社部门告上法庭,同时将赵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今年7月,法院作出了判决。法官认为,赵媛被害时,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而受到意外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赵媛的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并且认为,省市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判决撤销原认定,并判令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 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不久,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认定赵媛为工伤。
此案在当地之所以引发了广泛关注,主要是对于不幸遇难的赵媛的关切;还有就是疫情后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成为许多单位应对疫情的工作机制。
在这种新型工作机制之下,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在抗疫常态化之下,劳动法规能否正常覆盖劳动者的权益?我认为,本案至少带有两个方面典型的指标性与示范性意义:
一是给无数因为疫情无法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二是也给无数用人单位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居家办公和在单位办公性质相同,不会“裸奔”于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之下。
由此,才是工伤保险立法与司法本该发挥的稳预期、降风险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