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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水梅,陈秋萍 | 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治理困境及其突破——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分析

包水梅,陈秋萍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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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治理困境及其突破

——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分析


推荐语

文章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剖析了当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的培养理念“育用”分离、多元主体合作受限、培养阶段衔接不畅等治理困境,强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树立为国育才的价值导向,构建多主体协同与多阶段连贯的嵌合性育人体系,提出推进培养政策的协同度,搭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等疏解路径。这一研究为理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内在治理逻辑提供了新的视角,有助于明确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功利化、断层化、碎片化等问题,并助力实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性建设与治理。


作者简介

包水梅,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省领军人才、飞天学者,兰州大学萃英学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高等理科教育》副主编,甘肃省教育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研究生教育学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在教育学相关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


陈秋萍,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典型的系统性工程。在整体性治理理论视域下,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以承担民族复兴大任、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价值导向,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基于制度性安排进行政策协同整合,以融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平台为服务支撑载体。目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着培养理念“育”“用”分离、多元主体合作受限、培养阶段衔接不畅、相关政策整合性不足、信息技术服务支撑机制不健全等困境。为实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性建设与治理,未来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要坚持为国育才的价值导向,提升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成效;构建“科层制与项目制双轨互动+第三方部门”的协同育人体系并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阶段连贯性;推进培养政策的协同度;搭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

关键词:拔尖创新人才;整体性治理;社会责任感;数字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教育强国建设的具体要求,即要“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这突出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地位。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我国要建成教育强国、实现中国崛起,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关键一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典型的系统性工程,在管理、选拔、培养、评价等方面应具备整体性设计思维。同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也要遵循教育综合改革规律,体现教育改革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当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存在人才培养功利化、断层化、碎片化等问题,而整体性治理理论聚焦于解决治理碎片化问题,对解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基于此,本文将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出发,厘清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内在治理逻辑,提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的治理困境及其突破路径,以期对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有所助益。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内涵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在回应新公共管理带来的治理碎片化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消解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管理主义”所引起的个人机会主义倾向、公共行政价值偏离、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等规范使命被忽视的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把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以满足公民需求为核心,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承担公共责任。整体性治理理论还修正了新公共管理过度分权产生的弊端,致力于构建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建的组织结构,以加强同一政府不同层级与职能部门之间、不同政府之间、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充分沟通合作,着力消除不同主体之间的结构梗阻,促进部门协调合作。同时,为化解“分权化政府”带来的政府管理工作碎片化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提出了“整合”这一核心概念,深度剖析了何为整合、在哪里整合、如何有效整合等核心问题,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力求形成政策目标与手段合一的整合机制。此外,数字信息时代的治理强调电子行政运作和广泛的数字化,信息系统、数据平台为有效协调与整合提供了基础。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还强调依托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支持,降低治理成本,构建整体协作框架,提升治理效率,推进公共治理走向数字化、透明化、整合化。

整体性治理理论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政府治理改革运动中。在我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理”实践模式是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典型代表。高等教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综合治理”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体现出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逻辑。如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的意见》,要求联合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相关力量组成指导委员会,共同制定政策措施,形成意见决策,指导组织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治理思想。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典型的系统性工程:在培养理念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宗旨,强调通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现重大科学突破、形成自然科学“中国力量”和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这与整体性治理理论以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为治理目标的价值导向不谋而合。在组织结构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涉及基础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不同教育阶段,以及政府、高校、企业、行业以及相关专门协会等不同职能主体。因此,可借鉴整体性治理理论中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建的整体型政府的组织结构精髓,构建一个教育阶段连贯、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建的整体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系统。在运行体制上,为了确保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解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与项目的碎片化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的政策目标整合协调机制为此提供了思路。在技术支撑上,整体性治理理论中对不同信息与网络技术进行整合的治理方式,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借鉴。

由此可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整体性治理理论之间具有深度的契合性。基于此,本文尝试构建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的理论逻辑

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在价值导向、组织结构、运行体制以及服务支撑等方面应该具备如下特征。


(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本价值导向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整体性治理理论以解决公共问题、服务公共需求为出发点,维护公共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是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价值使命,引导拔尖创新人才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肩负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其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是拔尖创新人才能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承担民族复兴大任的前提,关系到学生个人是否能够成长成才。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专业技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社会责任感。由此可见,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社会责任感是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将个人本领转化为社会责任承担能力、激发创造性行为,将个人发展融入社会与集体发展之中的内生力量。若拔尖创新人才缺乏道德意识和家国情怀,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意识不足,这样的“人才”于国家、社会而言,都是“无用之才”。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


整体性治理理论以解决碎片化问题为核心,促使了治理层级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三种整合之间通过合作性整合(见图2),形成了从层级到功能再到公私部门的整体性组织架构,试图构建起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威信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与行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作为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主体的参与,但不同利益主体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和行动模式,若缺乏整体性组织架构的支撑,则很难协调不同教育阶段、多元主体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综合治理作用:纵向上,能够提升管理效率,有效实现政策目标,还能解决不同教育阶段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各自为政、层次断裂等问题;横向上,能够有效整合没有隶属关系但又相互影响的行为主体,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方所拥有的资源,发挥他们在资金、人员、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基于制度性安排进行政策协同整合


整体性治理强调通过制度性安排确保政策目标与实施过程的一致性与连贯性,从而为组织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在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与不同教育阶段之间的合作,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性安排来协调各方的利益与诉求,避免产生目标冲突、权责不清、责任转嫁等碎片化问题,从而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得以有效实施。制度性安排是社会为实现某些价值目标选择的一套组织社会活动的规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制度性安排通常涵盖了一系列政策、计划和资源的组合,包括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工作指导意见等,这类制度性安排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各阶段与各主体的协同整合提供了保障。只有通过制度性安排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相关政策、活动、项目等进行协同整合,才能确保政策目标和实施实现有效的联动,切实助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要以融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平台作为服务支撑


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数字信息技术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教育数字化转型正处于数字化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的阶段,同时也在逐步迈向深度挖掘分析教育数据、实现数字化改造的转型阶段。在此背景下,融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平台建设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提供了可能。首先,数字化赋能政府公共事务协同治理活动,有利于实现政府组织体系和运作模式的优化和创新,更好地对高校、社会及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数据与信息进行权威分配,能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其次,数字化平台建设能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之间的沟通合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促进多元主体之间有效互动,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协同培养有效开展。最后,数字化平台便于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结构、存量、增量、质量的把控与调整,有助于更有效地监测、反馈、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例如,利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据库、资料中心可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行跟踪调查研究;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的数据平台,能够识别拔尖创新人才的潜力和障碍,并为他们量身定制教育计划;还可对教育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反馈,有助于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等,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三、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的现实困境

基于对当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现状的考察,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方面还面临如下的现实困境。


(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理念“育”“用”分离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本价值导向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人才观凸显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也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才用合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不仅要培育英才,更要为国家和社会培育可用之才,要保障“育才”与“用才”相统一。但是,目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还处于“育才”阶段,面临“育”“用”分离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偏向“学校化”,培养思维局限在“校园内”。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和结果可知,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多为校舍型精英,拔尖创新人才专业课程设置脱离实践,课程内容滞后于产业与技术发展需求,产学研结合不紧密,对拔尖创新人才实践能力、沟通能力等通用性能力的培养不充分。另一方面,我国对拔尖创新人才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成效不理想。例如,我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旨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一批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为此,国家选取多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作为试点,拨付专项资金,为学生配备一流的师资,提供一流的学习条件,创造一流的学术环境与氛围,努力使受计划支持的学生有可能成长为相关基础科学领域的研究者甚至是领军人物。但有学者对首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500名本科毕业生总体学科偏离率进行测算发现,“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所培养的人才偏离基础学科方向的比例达39.2%,已超出正常水平20%,甚至有的学校偏离基础学科方向的比例高达80%。此外,有学者通过分析某重点高校少年班校友信息发现,美国已成为中国精英教育的收割机。在该校少年班202名校友中,有106人在美国大学任教,仅有18名在其母校任教。其他顶尖大学拔尖人才在美国工作的情况,与该校情况相差无几。这些现象表明,相当一部分拔尖创新人才并未深刻领悟各类拔尖计划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内涵精髓,而且受个人本位倾向驱使,存在社会责任感不足等问题。总而言之,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正处于科教融合培养的“育才”阶段,还未走向产学研用整合协调培养的“用才”阶段。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结构内部协调不畅


1.横向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多元主体合作受限

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虽是由国家、政府以及学校主导,但多以项目制方式推进,如“强基计划”“中学生英才计划”“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等都是典型的项目制人才培养计划。这种项目制人才培养方式以“圈养”为长,强调专事由专人专办,秉承“一事一议”原则,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快速获得短期成效,但以“委托—代理”为中心的驱动方式难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无法调动不同教育阶段、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一方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被圈定在试点学校范围内,试点学校独享政策、资源优势,易形成圈层固化。在工具理性的驱动下,为继续保持优势地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学校会以项目发包方所设定的培养目标、评价指标等为导向推进人才培养工程,致力于提升学校人才培养项目中标率,保证学校项目核检与验收通过率,以获取更多的资源,维护既有利益。这种项目发包式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项目发包方要求为人才培养重心,会抑制试点学校的创造激情,催生“百校一面”的局面。不仅如此,即使一些项目发包方没有设置固定标准与评价指标,趋于“慕强”心理,部分试点学校会模仿、借鉴其他国家或学校的培养模式和育人经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同质化问题。例如,有学者对中国研究型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案例进行文本分析发现,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标准、师资配备标准、评价标准都比较单一。另一方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圈养”行为突出了试点学校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优先地位”,形成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体之间的排他性现象。试点学校作为拔尖创新人才项目制的主要实施者,享受项目制的保护政策和特有资源,项目制之外的其他学校、社会组织、企业行业只能被动地接受“邀请”,这种组织结构有碍多元主体合力的形成,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从当前学校与社会之间联系不紧密、学校毕业生就业难、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就可管窥一二。总之,这种由项目制带来的主体间的不平等,易形成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学校、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割裂与隔阂,进而遏制多元主体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最终限制了整体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

2.纵向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阶段衔接不畅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持续性、连贯性,需要不同教育阶段密切配合、有效衔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不仅是高等教育阶段的任务,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创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开发也至关重要。例如,美国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开展了早期拔尖创新人才教育项目,这为美国在高等教育阶段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要集中于本科阶段,基础教育阶段和研究生教育阶段对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强调不够。(1)在基础教育阶段:一是在应试教育导向下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缺乏重视,未形成成熟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向高等教育阶段输送的拔尖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都受到限制,致使高等教育阶段拔尖创新人才选拔链断裂。二是基础教育阶段仅有的一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践也局限于“精英论”,希冀通过选拔后独立编班培养准拔尖创新人才。但拔尖创新人才的“拔尖属性”是个人与环境互动所形成的综合结果,致力于挖掘每个学生的创新潜质才是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任务。三是基础教育中标准化的考试成绩和结果性选拔不利于发现学生的创新能力、领导力等特质。(2)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我国当前还缺乏专门针对研究生教育阶段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基础教育阶段与本科阶段是夯实学生学科基础、激发学术兴趣的阶段,研究生教育阶段才是拔尖创新人才确立学术志趣、提升“拔尖”创造能力、进行高端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实现转“学”为“研”和“用”的关键阶段。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阶段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专门阶段,缺乏成熟且连贯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不利于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接续培养和潜力开发。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整合性不足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在政策层面进行整合和协调,以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实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过程的统一。但是,当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碎片化问题突出:一是专门性、系统性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法规缺失。有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内容散落于不同教育法规中,缺乏专门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法律法规,致使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未凸显,相关政策实施力度不足。而在国外,早就有很多国家建立了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相关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例如,澳大利亚在1973年就颁布了《联邦学校委员会法案》,将天才教育纳入联邦立法。韩国也在2001年颁布了《英才教育振兴法》,正式确立了韩国英才教育的国家法律体系和教育体系。二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之间的协同性有待加强。一方面,不同拔尖创新培养人才政策之间差异性和嵌合性不足,政策衔接不够紧密。例如,“强基计划”与“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都聚焦于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当一所高校同时实施两种计划时,可能会产生政策目标混乱、政策实施过程冲突、政策资源配置不公等问题,从而增加院校管理难度。另一方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与更广泛人才培养政策之间的兼容性不足。例如,新高考改革以学生为中心和“强基计划”更侧重国家需求的培养目标并不一致。这说明我国拔尖创新人才政策的顶层设计还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和连贯性,相关政策之间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信息技术服务支撑机制不健全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协同的前提是信息共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信息共享机制是在多个利益相关者、学科领域和教育阶段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数字化平台形成的多方协同合作、沟通对话、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旨在助力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效率和质量。但在现实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未形成专门的信息共享支撑平台,导致信息沟通受限,形成了相对孤立的信息片段或区域。一是未构建专门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难以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有效支撑,更无法为多元主体合作提供信息沟通桥梁。二是对数字化赋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的能力开发有限,尚未建立专门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据库和资料中心,尚未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例如,缺乏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个性化设计与专门性评价,未建立健全拔尖创新人才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库以及学生成长发展跟踪数据库等,导致目前还不能有效地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过程性、全面性评价,以及对拔尖创新人才成长规律进行科学总结等。


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的实践路径

针对上述现实困境,未来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从价值选择、组织结构、运行机制、服务支撑等多个维度改革优化,以实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性建设与治理。


(一)牢固树立为国育才的基本价值导向


在整体性治理理论视域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以国家需要为核心,直面社会现实问题,培育富有社会责任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才用合一”的拔尖创新人才。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始终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本价值导向。基于此,未来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评价考核应从社会发展的“需求侧”出发,重点评价拔尖创新人才对国家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重大技术攻关的贡献度,关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配度和适用性,减少出国率、升学率、成果发表等指标的考核,争取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落到实处、落到国家亟需之处。同时,要加强拔尖创新人才社会责任感培养,提升拔尖创新人才社会责任感培养成效。一是要有意识地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家国情怀,提升拔尖创新人才对国家和社会的服务度和贡献度。二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建设,引导学生处理好社会需求和个人需要之间的关系,培养充分发展的“社会化”的个人是促进学校教育进入社会教育系统的必然要求。三是把握为国育才的基本价值导向,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融合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提升拔尖创新人才组织结构的协同性


在整体性治理视域下,应充分整合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多元主体的协同育人力量,提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阶段的连贯性。具体而言,在横向上,要构建“科层制与项目制双轨互动+第三方部门”的协同育人体系。一是要实现科层制与项目制的双轨互动,尤其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做好拔尖创新人才科层制与项目制培养的嵌套工作,实现规划中的“计划”。二是要发挥第三方主体的作用,成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第三方研究协会。由第三方研究协会定期组织拔尖创新人才相关管理者、教师与专家学者、企业行业代表等召开学术研讨会,开展拔尖创新人才指导教师培训会,创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杂志期刊,联合其他主体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教中心等,以助力拔尖创新人才的协同培养。在纵向上,要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阶段的连贯性。一方面,在保障普适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提升基础教育阶段对拔尖创新人才的识别和培育能力,为高等教育阶段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奠定坚实的数量和质量基础。一是基础教育阶段要形成一个动态可持续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体系,允许有创新潜质的学生动态进入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体系,关注并培养每一个学生的潜能和特长,支持每一个学生参与“拔尖”,以此契合基础教育阶段“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育宗旨,保障基础教育阶段进行人才“拔尖”的普适性和公平性。二是可通过设立专门的拔尖创新人才教师培训项目、实施类似“国优计划”教育硕士项目等手段,为基础教育阶段输送高水平、创新性的科学家型教师,从而助力挖掘和培育拔尖创新人才。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阶段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研究生教育阶段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深化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改革,一是要探索建立项目制、协同式等研究生培养模式,突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跨学科性、协同性、问题导向性、实践性,从而致力于培养有能力在跨学科协作和复杂环境中解决当今社会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学术或行业精英。二是推进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从学科走向跨界,如评价主体不能局限于高校与学科内部,还需纳入外部相关利益主体的评价;评价内容既要关注学科知识的创新与增长,还要突出创新能力、研究能力的实践价值。


(三)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体系的整合性


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指导下,要形成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政策体系,并非另起炉灶,也非全盘否定原有政策,而是要在现有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协调,以构建更加系统全面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体系。具体而言,要构建拔尖创新人才整体性政策体系,还需补齐政策短板,推动政策整合,完善政策执行。首先,要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法律法规,明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确保其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其次,要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相关政策之间的协同整合。一是对现有教育法规中分散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内容进行整合和归纳。二是对专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和非专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进行整合。要在保障与非专项政策不冲突的前提下,确保专项政策的培养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在保障专项政策特色性的同时提升专项政策对非专项政策的互补作用。三是要保留政策余地,对国家层面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和学校层面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进行整合。由于各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各有千秋,为保障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学校层面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既要符合国家统一政策安排,也要因地制宜保留学校特色进行创新。最后,要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的有效落实。要做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宏观规划和决策部署,减少政策实施空白或政策内容重叠;处理好不同主体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的理解偏差,化解政策执行碎片化矛盾,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有效落实。 


(四)搭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


理论上,整体性治理可通过整合不同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实现信息、资源、业务和服务的互联治理。基于此,要搭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为拔尖创新人才信息数据整合、主体互联提供支撑。国家层面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建设,通过专门的技术、人力、资金的投入,统筹构建国家层面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就不同教育主体而言,基础教育阶段学校需建立学生个人成长档案,以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据的完整性和接续性;高校要在继续补充完善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的基础上,建立拔尖创新人才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库与学生成长发展跟踪数据库,为学生成长发展、培养质量评价、企业用人等提供完整且连贯的数据支撑,实现对拔尖创新人才的跟踪调查、全面评价和培养规律总结等。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教育学研究》专栏,第74—81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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