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抗日的烈火在全国熊熊燃起。同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地点位于延安宝塔山南麓的龙湾山。在党的百年华诞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一起来感受一下这座“法院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13年,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典型案件,孕育了光照千秋的人民司法制度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的礼堂现在已成为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在这里,发生了一起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时任红军抗大队长的黄克功,爱上了在抗大学习的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后来,两人在相处中由于性格差异较大,渐生矛盾。1937年10月的一天,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16岁的刘茜。案发后,引起了全体军民的广泛讨论:有人主张杀人偿命,有人主张让黄克功戴罪立功。在讨论声中,案件移交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这一棘手案件的审理任务就落在了雷经天的肩上。雷经天,原名荣璞,擎天,字季鲲,号经天,男,生于1904年,广西南宁人,中共党员,法学家。曾就读于厦门大学、上海复旦大学。1924年后参加了北伐战争、“八一”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广州起义委员会委员),1929年任中共广西特委书记。后参加中央红军长征。1937年7月始,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庭长(1937.7. 9—1939.1)、代院长(1937.10—1939.1)、院长(1939.1-1945.3),1939年2月任边区政府常务委员。1937年10月11日,黄克功逼婚杀人案的公审大会在陕北公学进行,雷经天担任审判长。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有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数千人参会。在公审现场,黄克功讲述了自己的功绩和犯罪经过,并且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短暂休庭后,在数千人的注目下,审判长雷经天郑重宣判: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这时,毛主席给雷经天的信到了,雷经天在庭审现场大声朗读了这封信,但是信中并没有黄克功所盼望的内容。在审判史陈列馆中还能看到这封毛泽东写给雷经天的信。信中写道:“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就黄克功案写给雷经天的信。丁珈 摄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李东明说:“毛泽东给雷经天的回信中充分彰显出的是中国共产党严明党纪、严明法纪、严明军纪、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执行度。”掷地有声,公平正义,法律的公正体现在雷经天的判决上,他也很好地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雷经天十分重视培养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我们在陈列馆的展板上还能看到“法官学习制度”的介绍。陈列馆的讲解员介绍道:“1937年12月开始,高等法院先后举办三期司法干部培训班,雷经天亲自给学员讲课,引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为边区司法机关培训了一批骨干,提高了办案水平。”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中展出的法官学习制度。裴蕾 摄雷经天为了纠正存在于一些司法人员中的陈旧恶习,提出了司法人员的十六字工作训条:“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处长惠兴文说:“雷经天的十六字训条对当前审判工作仍具有指导意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墙壁上刻着雷经天提出的“十六字训条”。裴蕾 摄
这十六字训条依旧刻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的墙壁上,时刻告诫来这里参观学习的干部群众,要发扬革命工作作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延安,雷经天领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办案,切实保障边区人民群众的权利,为共和国司法制度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边区人民给予雷经天很高的评价:“法院院长雷经天,办案公道人人夸。”1945年5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全体人员欢送雷经天同志合影
来源/共产党员
图源/综合事务部
编辑/程锋、孙卫涛、尹嘉鸣
校对/任泰鸣
审核/龚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