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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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要求,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加快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绿色低碳、生态优美的现代化河北。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比例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任务;全省PM2.5平均浓度确保达到37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确保达到75%,力争达到80%;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确保达到70%,力争达到8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8%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部消除黑臭水体,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河北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一)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碳达峰行动。开展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测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二)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完善联合立法、协同执法、环评会商机制。统筹城水林田淀系统治理,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高标准推进张家口、承德首都“两区”建设。
(三)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以上。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
(五)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七)打好重点城市“退后十”成果巩固攻坚战。聚焦重点城市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开展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对标行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到2025年,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稳定退出全国后十位,力争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八)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完善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9%以内。
(九)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安全高效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巩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加大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有序推动唐山纯电动重型货车换电模式试点,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发展绿色运输,到2025年,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绿色运输方式占比达到80%以上。
(十一)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矿山、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推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深化餐饮油烟污染和恶臭异味治理。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二)打好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攻坚战。统筹全流域水生态环境整治和修复,“补水—治污—防洪”一体推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实施全流域工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加强农业农村和淀区旅游污染治理,科学开展淀区生态清淤,持续实施白洋淀生态补水。到2025年,淀区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标准。
(十三)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全面完成市政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设区市的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到2024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十四)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十五)打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提升行动。强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到2025年,主要入海河流水质力争达到Ⅲ类及以上。
(十六)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主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推动潮白河、滦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衡水湖、察汗淖尔等重要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沿海城市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七)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十八)深入开展乡村生态振兴。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聚焦补齐乡村生态环境突出短板,深化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乡村生态振兴试点。
(十九)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开展污染溯源,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治理和管控措施覆盖率达到100%。
(二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焦化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推进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到2025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措施实现全覆盖。
(二十一)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深化雄安新区“无废城市”试点,在各设区市开展“无废城市”创建。加快邯郸、唐山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承德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二十二)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弘扬塞罕坝精神,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河湖淀和沿海湿地保护修复。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6.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3%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44%。
(二十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快推进太行山、燕山等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调查、观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大青头潜鸭、遗鸥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二十五)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创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二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任务。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跨省域市级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加快固体废物、港口污染防治等地方立法,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八)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和投入机制。完善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密云水库、官厅水库、引滦入津上游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二十九)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逐步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三十)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科技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深化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技术基础研究。加快智慧环保体系建设,形成省市县纵向贯通、线上线下联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三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三)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讲好生态文明建设“河北故事”。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三十五)强化队伍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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