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婚姻一起结束
以下的这条新闻,让我看了心里很不是滋味,久久无法压住心中的怒火:
家暴、烧伤、丈夫施害妻子、亲生父亲对儿子来说是陌生的,儿子为了替母亲讨回公道,把父亲的残暴行为交给法律来处置。每一个词组都是悲剧,把所有的词组背在一个家庭、一个人身上,就是“悲惨世界”。
我在医院上班。我去单位报到的第一天,我就知道了楼上、楼下全是烧伤科病房,我的办公室在几层烧伤的病房之间。我在办公室写稿,我的耳边经常听到病人撕心裂肺的声音,虽然事隔多年,我已经换了医院,那痛苦的尖叫,凄惨的呻吟,已镌刻进我的心底,成为我在医院上班以来,最痛苦最揪心最无法挣脱的声音。凄凉的声音成了长长的省略,偶尔从我的心里放出来,让我浑身颤抖。
“又是换药了,又是给病人洗澡了。”我的科长经常发出这样的感叹。
病人每惨叫一次,我的心就喊疼一次。
因为工作的关系,我经常深入烧伤科去看望病人。那些病人无助的眼神,眼巴巴的望着你,望着天花板,让人心生疼痛。一丝不挂的身体上,没有一块完好的皮肤,血肉模糊,新伤、疤痕、疤痕之上又添疤痕。最严重的病人在楼上,全身大面积烧伤,面积达百分之七十以上,肢体残缺不说,只剩下眼睛在转动。
每次从病房回到办公室,我的心一阵一阵的战栗,我的情绪会低落好几天。只要我在烧伤科的大楼工作一天,我的心情就没有轻松过。有时候上下班,会在大厅遇到日渐康复的病人,身上一些部位裹着纱布,出来打饭、散步。有的人烧伤后很自卑,只在夜晚出来走走。他们步履艰难,有的被亲属搀扶着,他们的余生就在烧伤后的痛苦中度过。
这些可怜的人啊,这世间为何要用这么残忍的方式对待他们啊,那可是皮肉之身啊。
其中,烧伤的原因很多,有的瓦斯爆炸、有的家长照料幼儿,不小心让幼儿滚进了开水里、油锅里。有的就是夫妻俩、情侣之间的互害,以泼硫酸这种最恶毒,最惨烈,最禽兽不如的方式来施暴。
我看到云南的女子禹某被丈夫泼汽油纵火烧伤去世的消息后,我的眼睛一直盯着这个新闻,久久喘不过气来。
这是有多大的仇恨啊,这明明是把枕边人往死人整啊。人在失去理智,发疯的时候,所种下的后果是可怕而残忍的。
愤恨的情绪会消耗一个人的全部精力,也会把一个人变成魔鬼。对这种极端的人,让他克制、让他手下留情,让他有那么一点点人性,是高估他了,他的偏执情绪就像毒液,蔓延到他的全身。
他自己变成了剧毒,还要把这种毒泼在妻子的身上,毁掉了妻子的生命。他在施害的时候,不会考虑这是孩子的妈妈,这是自己的妻子。他的心中只有一个目标,反人类,反人性,让弱者没有抵抗的能力。
这让我想到了去年被前夫纵火致死的拉姆,也是同样的命运,也是惨烈的人生。好在拉姆的前夫被判处死刑,也算给她一个告慰。
这个禹某的儿子陈某,是禹某一个人带大的。父亲对他来说,就是生物意义上的父亲,没有任何感情。父亲于他,就是个陌生人。从小父爱的缺位,让他的人生增添了悲苦的底子。他把所有的爱给了母亲,这是母亲的福报。看到母亲被父亲伤害得那么严重,以致丢掉了性命,陈某要为母亲讨回公道,这是儿子对母爱的反哺。
左手是亲情,右手是伦理。这正义与爱的天平,放在谁的身上,都很难称量。陈某没有顾及父亲亲戚的劝告与指责,他只为追求正义,只为了不辜负本心,只为母亲伸冤。
陈某的行为虽然是悲壮的,但我坚决支持他。
也许他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也许他在作出选择的时候,会遭到父亲亲戚的嘲讽与奚落。也许他今后的人生,就是孤孤单单的一个人,但都不会成为包庇、纵容他父亲加害于母亲,剥夺了母亲生命权的条件和理由。
《小王子》里有一句经典的话,“是对自我的超越让我们成为了人。”很多人,不会超越,只会践踏生而为人最起码的良心,品格与善意,从而变得残暴,卑劣与无耻。
据一份调查显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我国有相应的法律配套: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让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虽然有现行的法律保障,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却很难。要想彻底消除家暴,也不是一时半会儿的时间。
一是女性的觉醒意识还不够,很多人认为是自家的事情,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暗示,让家暴行为被封锁在家庭里,这导致了另一方更加肆无忌惮,认为打自己的女人天经地义。于是,会导致家暴的行为演变为生活的常态,给女性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二是女性不独立。女性的独立建立在经济、文化与精神上的自主与自信。婚姻是一张长期的饭票和对自己人生的保障,这样传统的单一的观念在一些县城、乡村根深蒂固。当双方的地位、经济不在一个点上,就会失衡,男方会嫌弃妻子,会采取冷暴力、或者经常性暴打,以发泄心中的不满。这个时候,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认为自己离开了家庭举步维艰的思想作崇。于是,隐忍,就成了很多被处在家暴旋涡中的女人的无奈之举。
三是在于执法的人,方法、意识、手段、力度还有待提高。很多执法者认为家暴属于家庭内部问题,即使出警后,也只能旁敲侧击的劝说劝说,很难起到警醒、逆转的效果。
对狭隘、偏执的一方来说,越是报警,越要家丑外扬,对另一方的施害会无以复加。这样无解的难题和遇到了这样的人渣,女性要么在家暴中度过余生,要么做勇敢的自己,从婚姻的泥潭中走出来。
我有一个亲戚,在第一段婚姻里遭遇家暴,她选择了离婚。从第一段婚姻走进第二段婚姻,她没有幸免于难,依然遭遇丈夫的“冷暴力”,偶尔对她在言行上动粗。
她的丈夫是巨婴。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就是毒瘤,在家躺平玩电脑玩手机,照顾老人和几个孩子的重任,落在了她的身上。
她以前多次打电话向我哭诉,我劝她离也不是,不离也不是。我只能作为一个旁观者认真倾听,我没有任何办法改变她的现状。
说什么女性要独立、要觉醒、要止损的口号,是无济于事的。若离婚,她要考虑住房问题,孩子的养育问题,一个人再嫁的问题等等。所以那些人口中的,过不下去就离婚啊,这种没有身处在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中,所作出的任何建议,都不是理性的选择。
最近几个月,她没有和我联系了,我想她一定是在容忍中度过,遇到了不顺心,被冷暴力了,只能自我消化。作为旁观者,我只能一声叹息,祝愿她不要再遭受家暴。
还有父母对孩子的暴力,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的女主人,风铃|这一天,我终于原谅了长期打骂我的父亲,就是我上述说的是我的亲戚。她的人生,童年在父亲的暴力中度过。成年后,延续着丈夫的暴力。这种凄凉的人生际遇又无力改变的人生,就是我们的生活。
尽管根除家暴很难,无法根除一个人的私欲,我还是要以一句名言来提示:家庭暴力一旦开始,就只能和婚姻一起结束,不要相信男人说可以改掉的谎言。
以下是昨天写的文章,后台有很多骂我的留言,我都全部接受。我把每一次谩骂当成自己前进的动力。每个人的想法不一样,我不可能迎合别人的情绪写文章。我改变不了别人的观点,我会尽量在客观、理性中,选择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