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前言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家、公司高管涉嫌刑事犯罪事件频发,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更加受创。如何预防和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实现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管理及高质量发展的目的,成为当下热点。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31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于7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主要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的惩治,从刑法的角度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2023年7月31日,最高检连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及《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从内容上看,均紧扣《意见》主旨,势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本文将重点阐述以上文件对于民营企业防治内部腐败犯罪的重要影响,并提出企业内部防范经济犯罪的几点建议,供各位读者共同探讨。
一、妨害企业发展的“家贼”
俗话说:外贼易挡,家贼难防。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一直不乏创业精神及治理手段,但频频发生的踩雷事件,暴露了我国不少企业严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边界感”的事实。不少企业家不仅对个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没有概念,对企业内部员工犯罪也没有切实到位的预警和防控、治理措施。
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锒铛入狱的原真功夫董事长兼总裁,涉嫌行贿美国前任官员的某地产公司董事长,连爆两起内部商业贿赂案的三只松鼠……震惊人眼球的新闻仅是冰山一角,山雨欲来,迹象渐显,犹未可知。
当过往只出现在国有企业当中的一些腐败犯罪行为也逐渐显露于民营企业中,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时,把部分民营企业家打得是措手不及。在对民营经济加强保护的一片呼声中,有关部门积极响应并发布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相关文件。
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文件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23年7月31日,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及《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条条内容紧扣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及反腐败的大政方针,以下对其中重点和亮点内容作简要概述。
(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意见》,共部署了六大方面的重点任务。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一条政策,从减税降费、金融支持、拓展市场、保护产权、强化法治保障、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等各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意见》第11条明确指出要“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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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案》内容上看,本次修订主要从加大打击行贿行为及规制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在行贿犯罪方面,发出了加大惩治力度的明确信号,并平衡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打击力度。
《草案》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使其与受贿罪相衔接,均为三档量刑。增加第二款规定,即“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重点打击领域十分明确。
同时,为了平衡单位行贿及个人行贿的法定刑差距,《草案》将原来单位行贿罪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避免行贿人假借单位之名行贿,钻刑罚低的空子。
而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方面,《草案》重点体现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在目前实施的刑法中,一些罪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人员,比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草案》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适用的上述三个罪名扩展到民营企业内部,为企业增设了对内部腐败行为的救济渠道。
(三)《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及《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最高检于2023年7月31日印发的意见,从构建服务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角度出发,分为四部分对检察履职提出了具体要求。
尤其在第一部分第2条,呼应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1条及《草案》的内容,提出要“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第4条,提出“加强立案监督。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特点,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常见犯罪立案标准,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审查机制,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监督立案案件,注重跟踪问效,防止立而不查。探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立案难问题。”
第三部分第10条,则明确了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第四部分第11条“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第12条“创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给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及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巡讲、巡展等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
在第四部分,最高检指出了诉源治理、风险提示的重要性及办法。为了引导民营企业主动加强犯罪预防,最高检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了《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对企业风险点作出详细梳理,并进行了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
三、企业内部防范经济犯罪的建议
(一)增强法治意识
国家机关相继发出指导意见,法律作出修订,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推动民营经济焕发新机与活力。另一方面也是对民营企业的警示及威慑,说明反腐治理并非国家或国有企业的专属,民营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建议民营企业及时醒悟,提高自身在日常经营中对经营漏洞、法律风险的辨识度和敏感度,主动、定期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做安全检查,事先采取防范措施,切断腐败事件、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各企业家及企业员工也应注意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仔细研读上述各项指导意见及政策,尤其是最高检发布的《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该提示分析归纳了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针对民营企业提出法律风险提示,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二)加强内部治理及合规经营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本就常见于民营企业之中,本次《草案》加强了对行贿行为的约束及惩治力度,对于缺乏合法经营意识及完善制度的民营企业、企业家来说,一旦《草案》落定,刑事风险将大大增加。
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而言,企业人员背信或者渎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也较常发生。在《草案》正式通过之前,上述企业人员可能只需要面临劳动法、民法层面的法律后果,而在不久的将来,极有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追责。
所以在此笔者建议各民营企业,及时优化内部治理制度,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对内而言,要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将“反腐”落于企业文化之中。设计完善的合规管理、业务流程监督、反舞弊体系,制度不能落于空谈,必须深刻融入决策、审批、执行、反馈、监督等治理环节,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已经查出但不构成犯罪的,及时进行内部治理,防止影响扩大;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对外而言,合规体系应重点监测企业与政府机关及其他公职人员、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合作伙伴的商业交易,既要防止企业内部员工向外行贿,也要防止外部人员腐化企业内部员工。
总而言之,民营企业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才能享受到国家支持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利好政策。如何合法合规经营、防范内部刑事犯罪是企业所有参与者的必修课,不论是企业家、高管还是普通员工,都不能置身事外。只有如此,民营企业才能持续发展壮大。
END
供稿: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苗冰洁 赖予墨
审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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