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你在纠结收购公司资产还是收购公司股权吗?
近几年内资公司之间的并购风起云涌,除寻求更广阔发展空间外,并购更成了投资过程中避税的一种选择。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属于公司重组业务,是公司为了加强资产的竞争水平,扩大生产规模的常见经营手段。投资者通常对收购方式的选择往往慎之又慎,有时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也有些涉足并购不深的投资者,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感觉,有时甚至仅仅考虑到股权收购在当下可以不缴税,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之比较
01.
概念不同
股权收购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资产收购则是收购者以支付有偿对价直接取得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种收购方式。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选中的优质资产,同时又可以与目标公司划清关系。
02.
主体不同
资产收购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即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签约主体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权收购的签约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03.
收购标的不同
资产收购的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出售的资产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经过选择的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任何关系,收购价格一般仅取决于资产的市场价值。股权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投资者的股权,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而影响收购价格的因素则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债权债务数额及或有负债。
04.
支付对价方式选择不同
资产收购时用于支付收购款的通常是货币,而股权收购的支付手段除了货币外,还有很多种,譬如:股权、实物资产、经营管理权等。
05.
收购受益人不同
资产收购后,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分离,收购款进入目标公司成为公司的收入,但股东不能直接从资产出售行为中直接受益。股权收购后,资产仍留在目标公司,但若股权转让股东全部转让股权,则直接取得收购款后,股权转让股东与目标公司分离,失去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利弊分析
01.
资产收购的优点
(股权资产收购的弊端)
不管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都不能简单地用好与坏来评判,而是需要根据并购案的具体情况取舍采用,综合分析利大于弊的,即为合适的方式。当收购者意在整体并购时,资产收购的优点可以归纳为:
1.可以避开目标公司股东间的争端,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约。如果目标公司股东结构复杂,特别是整体收购时,必须要取得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因此,收购股权的谈判难度大,进度慢。由于任何股东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均享有优先购买权。当股权收购遇到少数股东阻挠时,则收购风险增大。
2.可以避免承担被购方的“或有负债”,降低并购风险。或有负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对外担保、税务征收与处罚、侵权行为、违规行为处罚等。如果目标公司有存续年限较长、历史沿革复杂、经营管理者变更频繁,长期亏损等情况,则或有负债产生的存在可能性会增大。而在会计师事务所做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中一般也不会反映,除非是目标公司主动披露。
3.可以避免未足额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如果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则说明股东尚未全额出资。由于股东有足额出资的义务,对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公司的债务可能会转嫁给新的股东。
4.可以调整资产的账务数值,在特定条件下可减少公司所得税或减少资产再次转让交易成本。目标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地产)价值在会计帐薄上以折旧后的历史成本入帐(即入帐价值较小)。
资产收购后收购价即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可提折旧的基数相应调高,取得较高的折旧费用,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权收购不会影响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价值保留为原始账面价值,如以后再次出售,出售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相差必然很大,所需缴纳转让税费增大。而这一部分在账面低的资产价值所产生的税费本应是现原出让股东承担的,最后却以股权收购方式转价给了收购方。
5.资产收购所需调查的信息相对较少,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资产收购只需要考虑资产实际价值、权属、过户税费、未来增值空间等。而股权收购则要对公司作相对全面的调查,如:公司历史沿革、人事关系、股权结构、股东意愿、债务、或有债务、税务、资产状况,稍有遗漏都有可能使实际收购成本增加。
02.
资产收购的弊端
(股权收购的优点)
1.税务成本较高。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因亏损而带来的所得税的减免。交易时的税收成本也相对较大,房地产过户时的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等过户税费、设备转让时的营业税,目标公司清算后所得税,股东清算所得的所得税等。而股权转让方式,交易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收购股权系受让方对外投资,既不会对受让方产生税费,对目标公司的税务也不会产生影响。
2.由于股权收购仅仅是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对公司经营不致产生较大影响。而资产收购后需要逐步建立与员工的关系,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短期影响。目标公司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品牌知名度在让渡到新公司时不能确保100%被认可或顺利对接。
3.特别是对于特许经营行业,生产许可证延续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并不是对立的,有时在一个并购案中可以结合采用。通过二者的结合以取得优质资产、排除潜在债务、避免重大纠纷,最终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并购律师主要工作事项
01.
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标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公司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公司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02.
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
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
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
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
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负债或合同事项;
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
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
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
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
03.
出具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并购方律师参与并购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其实施并购行为提供或设计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和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以便对并购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或适当的规避。目前,对国有公司产权的交易,一般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向管理国有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报批时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04.
起草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公司并购行为往往同时涉及公司的资产、负债或人员等重组事项,其间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师起草或审核的大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公司并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务必需要专业律师从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05.
参与并购事项商务谈判
对公司并购而言,主要还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参与并购的各方反复进行商务方面的谈判,至于面临公司并购失败的风险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只有最后谈成的结果才能形成书面上的法律文件。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谈判,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并随时为交易各方提供谈判内容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服务。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最好是委托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的程度就会比较清楚,也就可以采取排除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措施,从而促进收购的顺利进行。
END
供稿: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审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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