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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丈夫或妻子在外负债,我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曾钊丹 宝安律师风采
2024-08-25


丈夫或妻子在外负债,

我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已婚人士必读,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内含风险提示及隔离措施。




目录



第一部分: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几个真实案例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常见情形

第三部分:非举债一方配偶如何自我保护


前言


时常有当事人发出疑问:“丈夫在外做生意,我负责在家照顾老人孩子,丈夫因为生意周转贷了款,金额很大,现在还不上,我需要共同偿还吗?”“妻子不断套现信用卡、向私人借款,我不清楚款项用途,也没有花在家庭上,债权人现在向我讨债,我有义务偿还吗?”


在经济下行、多企业濒临破产、失业率高企的社会大环境下,“债务”成为了权利维护的热门话题,也是家事纠纷中常需应对解决的难题之一。《民法典》自2021年起施行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截至2024年7月11日,全国范围内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案件就有逾17万起,其中广东省范围内有逾2万起(仅公开渠道披露的数量,未包含未予披露的部分)。而现实情况是,仍有大量当事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甚了解,常常要担起和配偶共同还债的责任,不知道如何应对,更谈不上事前预防。


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普及。了解和学习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及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标准,对已婚夫妇、甚至于对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朋友来说,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广东省珠三角地区近年发生的几个真实案例,带领大家从实务出发,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以期降低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不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会有哪些坑?看看近几年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广州


深圳

然而,类似情形下,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2023)粤1973民初157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则认为:非具名举债一方配偶代为偿还了部分款项,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东莞

当然,个案有其特殊性,不能代表实务一致意见。但个案的情形和最终基于该情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对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非举债一方配偶了解夫妻共债的责任义务都有极为重要的警示作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常见情形】


法律依据

该条款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演变而来,此前《婚姻法》并无此规定。之所以有如此变化,是立法基于实务需要,希望能够兼顾非举债一方配偶及债权人的利益,在打击恶意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同时,提高债权人权益追索的可能性,使两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


常见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消费的;

(2)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购置大宗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3)夫妻一方经营企业,“公贷私用”,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举债,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5)夫妻一方婚前负债,婚后另一方配偶因此获益的;

(6)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



【非具名举债一方配偶如何自我保护?】


实际上,除了有明确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外,配偶单方在外所负债务最终是否应由配偶另一方共同偿还,需要审慎考虑的情形和因素有很多,包括证据所展现的事实、是否有充分的抗辩依据等。一旦发现配偶在外负债,为了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在寻求律师帮助前应至少做到以下两点:


不追认

非举债一方配偶代为偿还部分欠款的行为能否视为对整个债务的追认,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因此,从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尽可能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进行有意识的区分,在全面了解配偶单方在外所负债务情况前,应谨慎对待,不随意代为偿还,避免陷入更大的债务旋涡之中。


不受益

无论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非举债一方配偶如果基于债务获得了相应利益的,该债务就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道理也很简单,不能说“赚了”就是夫妻共同的利益,“亏了”就是夫妻一方的责任,这也有违公平、权利义务守恒原则。



几种无需偿还的债务类型

(1)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予以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进一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实务中不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这在离婚纠纷中更是常见。如:一方父母代为支付部分购房款,原是赠与的意思表示,为了让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该方在诉讼过程中将购房出资款主张为借贷款项。如果经查实并非是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配偶便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吸毒、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务,即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的,法律亦不予保护,对于该类型债务,非举债一方配偶无需偿还。


如果配偶或债权人企图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对违法目的加以掩盖的,非举债一方配偶应加以识别,提高警觉。






结语




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单方负债的情形处处暗含风险,如果发现配偶存在不合理的经营行为、或怀疑配偶在外负债但未如实告知任何情况的,非举债一方配偶应尽可能遵循“不追认”“不受益”的防范原则,尽快搜集线索和资料,寻求专业的分析判断,提前作好防范和应对。


事有百态,难以逐一列举,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文已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案例。请读者注意,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本文不作为任何案件、决策的法律意见,如果读者有相关疑惑,可进一步与笔者联系。如对本文有不同意见和建议,欢迎交流、指正。



作者:



供稿:宝安区律工委婚姻家事工作中心  曾钊丹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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