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浅析《医师法(草案)》中的医师权利保障
1月27日,全国人大网公开从1月27日开始至2月25日对《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执业医师法》对比看,并不仅仅只是由《执业医师法》到《医师法》名称变化那么简单,其中的亮点很多,特别是关于医师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值得医师、医院管理者和从事医事法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关注。
一、立法宗旨中的体现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二、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关于医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特别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更集中体现了对医师权利的保障
该条文内容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调整到了《医师法(草案)》医师权利内容的第一项。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现象。此部分内容调整顺应了社会和医师行业的期待,体现了国家立法层面对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的重视。
同时与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衔接的。当然在笔者看来,该条内容的规定还略显薄弱,操作性也不够强。应适当增加“当医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有采取避险、报告医院或公安机关接受保护的权利。
同时,在现实中,在三级以上医院或部分医院危重症监护室、急诊室实行安检,因为随着分级诊疗的逐步推行,危重病人就诊三级医院的趋势会加强,由于病人的病情复杂,危重比例高,这些地方将是医患关系紧张,也是医务人员最容易遭受人身安全威胁的地方。加强这些区域的安检刻不容缓。
《医师法(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更是对上述权利的保障细化和实施。
三、紧急处置权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该款内容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内容完全一致,是对医师紧急处置权的规定。紧急处置权类似法律法规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4年9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该条适用无法取得患方意见或无关系人在场的情形。2018年10月1日实行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三条也对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方意见作出规定。
而对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需要结合《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8条规定理解,主要列举了五种情形:
一是近亲属不明的; 二是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是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是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单独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将诸多政策法治化
该章共8条内容,从特殊岗位医师的津贴,吸引人才强基层,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建设,保障基层服务医师,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到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环境的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对新闻媒体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要求,发挥医师协会作用,等各方面对医师权利作出保障措施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医务工作者……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教育背景:同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医养健康产业合规、金融保险、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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