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注意事项及思考
摘要:与其他作品一样,计算机软件亦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但计算机软件会呈现出一些特殊性。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目前有两种,一种为文字相似或高度近似,重点比对的是软件代码;另一种为非文字相似,重点针对的是洗稿式的代码抄袭。另外,开源软件(开源软件是指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遵照开源软件协议进行开发,在将软件开发出来之后,将源代码向社会开放的一种软件。)虽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当开源软件的开源性被污染时,也会出现侵权情况。
其次是实质性相似要件,两个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软件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软件作品是由编辑软件的代码组成,同时软件作品又可以在硬件中外化表现为一些功能、用途和界面设计。因此,计算机软件兼具有“文字性”和“实用性”双重属性。实质性相似从总体上讲,就是两个软件在代码组成上以及功能用途方面都十分相似。
在判断计算机著作权侵权时,当注意开源软件的问题。开源软件是为了改变传统软件封闭性而设立的种软件开发模式。开源软件的源代码是开放的,故其他开发者可以在源代码的基础上,继续开发出新的软件,因此开源软件更加自由开放,也能实现软件内部的程序衔接和编辑逻辑的自恰。
01
开发者必须遵守开源软件许可证和开源协议,许可证是开源软件的核心特征,目前的许可证均为通过OSI(open source initiative association)认证,常见的许可证主要有GPL、QPL、MPL等。许可证对在先开发者以及后续开发者均具有约束力。
02
软件的源代码必须完全开放,利用之前开放的源代码进行开发的后续软件,必须让渡自己的私有控制权,通过对代码的开放,保证开源软件能够革除普通软件上所设置的种种权利藩篱。保证后来者可修改和开发出衍生软件版权的可能性。
03
开源软件的作者可以保留适当且必要的著作权,这些著作权主要是著作权人身权。比如在后的修改者必须标明在修改软件过程中的修改内容、片段,需要保障源代码的完整性,向社会公布和说明软件的原作者,并确保创新性的修改没有降低和侵犯原作者的声誉,不能对原软件进行恶意修改和改劣修改。
04
原作者对软件后续开发的衍生版本享受免除责任的权利,开源软件在公布了源代码之后,其他程序员可以任意复制和修改该源代码,这种修改不受原作者的控制,原作者自然也不应对在后的衍生软件负责。对于复制中产生的后果及连带责任,开源协议规定了后续开发者的免责条款。
05
衍生软件对于许可证具有继承性。即在开源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开发出来衍生软件也必须内置许可证协议,以保证每个在开源软件基础上开发的软件都含有开放、共享的基因。当然,开源软件许可证协议并没有限制在后的开发者销售自己获得的开源软件并从中获利。
因此并不是所有利用开源软件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开源软件面临如下问题:
01
开源软件在后续开发过程中被写入侵权代码。因后续多个开发过程中,难以保证每一个开发人员都严格遵守协议。有些开发者在对基础代码进行优化和重写时没有标明部分代码的出处,导致后续的开发者无法辨识这些代码是否含有侵权代码。
02
后续开发过程中没有标版权信息。部分开发者在二次开发过程中没有保留原始的版权信息,致使开源软件的生存逻辑被严重破坏。
03
开源软件与非开源软件的混合。开源软件虽然自成一个生态系统,开源软件单独一个生态无法运行,在现实生活中开源软件需要结合非开源软件才能变成具有实用功能的应用。开源软件更多地应用在操作系统中,但是一个操作系统是由巨量的代码组成,这些代码中一部分是开源代码,但是另一部分往往是具有著作权的非开源代码。后续开发者在利用操作系统重写或修改软件时,应该只能使用开源代码,对于有著作权的代码就当申请获得授权。当开源软件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开源软件的开源性被污染,会出现侵权现象。
作者简介
刘玲玲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教育背景:山东大学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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