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应用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立目的,系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在代理的情形中,若被代理人实际未做授权,自然不应当发生代理的效力,以免使本人利益遭受不测的损害,但代理制度关系着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若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思,势必置相对人的利益于不顾,则世人皆不欲与代理人做交易,那么社会交易也将受其影响,代理制度则名存实亡。因此,承认表见代理制度在于使个人的静态安全与社会的动态安全相协调,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代理制度,这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出于同一旨趣。
笔者近日接触到一起定作合同纠纷,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便是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包工头孔某伪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了授权委托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以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某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定作合同,后工人因未及时收到工资而罢工并信访,信访部门根据合同通知两公司会见调解达成调解书,因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做任何表态,现山东某矿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工程损失款和工人工资。该纠纷中,包工头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要件?印章肉眼可见的与原公司备案印章不同,山东某矿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任何表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表见代理的追认?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表见代理成立的第一项要件是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行为当时无代理权或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至于无权代理人此前是否增拥有代理权或当时是否有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权,皆非所问。其次,需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该事由是指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现象,即代理权的外观,我们所称的“外表授权”,存在该权力外观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实践中多数情形是该无权代理人曾被授予代理权,但事实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终止,或代理人虽然有代理权却超越了代理范围,但是也存在自始未授予代理权的情形。此外,相对人无过失也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条件,判断相对人有无过失,要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这需要从事实和情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表见代理在我国现行立法种主要表现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及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本文主要想探讨的是授权表示型,又可以称其为有代理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若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表示的,则视为同意,成立表见代理,这便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的一种。
当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应当对该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虽然被代理人对于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表见代理行为没有过错,但其明知却不否认,进一步导致相对人合理信赖该代理人有代理权,不可谓无过错。此时被代理人应当明确表示否认而非不置可否,那么该代理行为就会转化为狭义上的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便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区分对无权代理追认行为表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是指本人接受该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作者简介
刘紫薇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教育背景: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税收优化、金融保险扫描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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