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需满足的资质条件探析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11日,某天公司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天公司将品牌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张某,特许经营区域为新疆库尔勒,期限为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特许经营费279800元。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有价值的商名、商标和品牌核心技术等经营管理体系,为乙方门店开业提供协助和指导,指导乙方就目标市场考察和调研,对乙方员工进行培训等后续支持,并约定乙方的门店必须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乙方门店的特许产品均须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处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等;《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终身全程冷链包邮,赠送乙方单价4899元收银系统2套、茶饮设备2套,并提供全套茶饮技术,协助张某建立网络平台等。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20年4月12日向某天公司支付完成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费279800元。某天公司出具了收据。张某于2020年5月22日左右开设门店进行经营,公司工作人员小李进行开店指导及协助,公司向张某提供了收银系统、冷柜、展示柜等物品。因沟通造成矛盾,至2020年5月27日不再继续经营,公司也不再提供物料及指导。经查某天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2日,成立时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涉案品牌至一审开庭时均未获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2、张某主张的特许经营费及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一
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据此,“两店一年”的要求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定要件,也是反映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志。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于2020年4月11日,而某天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2日,至合同订立时仅成立一月有余,故某天公司显然并不满足作为特许人的法定条件。其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企业情况及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提供产品和服务及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等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规定系对掌握绝对信息方的特许人的约束,也是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利益的保护。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中,商标系对特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直接区别经济主体的重要资源之一,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未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经营资源之外,但对该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将直接影响被特许人对经营风险的预测和判断。本案中,合同签订时,某天公司并未实际履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义务,即使本案张某虽实际使用了公司的经营资源并开展经营,但不影响其得知真实情况后行使解除权。
另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是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而作出。本案合同系公司作为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某天公司作为优势地位方,某天公司既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双方出现分歧后也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未能继续为张某进行持续经营指导,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
特许经营费是被特许人为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获得特许人的产品或服务支持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已在某天公司的指导下实际使用了公司的资源进行经营,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看,无法继续经营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进货的价格及质量等发生争议,故依照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经营时间相对于合同期限酌情确定返还加盟费的数额。鉴于涉案合同有效期为3年,实际仅履行1个月左右,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张某特许经营费27万元。
案件判决后,某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寄语
审判实践中,被特许人经常会以企业特许人不符合特许人的资质、没有两店一年、没有如实履行披露义务而行使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但根据法院的实际审判案例,即使特许人存在上述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作为特许人,如果因为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产生纠纷,除了要退还加盟费外还要对被特许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成为特许人的法定条件:1、必须先注册成立公司;2、将自己的品牌、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进行商标注册等经营资源有形化;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性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作者简介
何姚姚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主攻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擅长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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