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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特许人未依法清算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依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向其提供技术配方等相关资料,其取得地区代理权资格,可以开设、发展门店,享受A公司统一资源,同时涉案品牌在上海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允许挂牌经营,事实上该合同已经无法履行。2018年初,因A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之后才得知A公司得知被起诉后,未经合法清算的情况下,瞒着所有加盟商,将公司注销,且A公司两位股东注册资本始终没有出资到位且未尽到清算义务。
另查明,A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周某,认缴资本90万元,持股比例为90%;贾某,认缴资本10万元,持股比例为10%,认缴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餐饮管理及咨询;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酒店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月18日,周某、贾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注销,现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清算。同年3月8日,股东会通过以下事项:由于经营不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注销公司。现全体股东对清算组于2019年3月8日所做的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及清理完毕,如有任何问题,由全体股东承担。该股东会决议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同日,贾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A公司的注销登记。又查明,2020年6月22日,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出具了验资报告,其中载明截止2020年6月22日,A公司收到周某、贾某的出资款100万元。2020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要求周某、贾某返还相应的费用。一、判决原告程某与A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解除;
二、A公司股东周某、贾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程晓博合作费29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虽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不同之处在于本案的特许人在法院还未判决就已经被注销,像这种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案明确这一主旨,即使股东已经实际履行认缴款,但未经依法清算的公司即使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姚姚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主攻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擅长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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