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浅析与特许人相关的装修合同纠纷
案例事实经过
202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韩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美容公司”)就手术区域剩余部分装修项目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全款垫资为被告项目进行施工装修。施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结清全部装修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每日支付总装修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开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24日装修完毕,工期共计17天。原告于工程结束当天即2020年3月24日向被告出具《区域装修完工验收通知单》,被告法定代表人齐某于当日签收。在验收单通知单中,双方已经确认了涉案装修项目装修款共计268867.40元。因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医疗美容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于2020年6月11日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自愿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欠条载明:“齐某于2020年6月11日欠原告刘某装修工人工资4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付清;剩余材料款225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付清以上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出具欠条后至起诉之日止,齐某仅支付了38000元,故被告仍余工人工资装修款共计230867.4元未还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首先原告与被告韩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就手术区域剩余部分装修项目签订的《合同》,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被告医疗美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某也在验收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应认定为案涉装修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根据验收通知单上载明的总装修款,扣除被告已偿还的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医疗美容公司支付装修款208867.40元,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关于违约金,本案系被告医疗美容公司、齐某未及时支付装修款,系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所以针对违约金的数额应进行调整。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社会职务:✦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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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主攻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商业特许经营合规体系、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社会职务:✦济南公益爱心义工团团员✦济南广播电视台特聘“公益律师”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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