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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在遗产继承中的角色:一般概况及最新动态

法国公证人 意定之爱 2024-01-31

本文整理自法国的一位公证人在法中公证人2016遗产继承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现在我来向大家扼要地介绍一下法国公证人在遗产继承领域所起的作用。

我将首先回顾公证人在这方面的传统职能,谈一下当下政府和客户所提出的现代化要求,最后将得出结论,即在遗产继承处理领域,公证人是法律安全的保障人,是真正值得信赖的第三人,这无论是对于法国国家,还是对于寻求公证服务的公民而言。


1、公证人的传统职责

公证行业在法国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我们今天只谈现代即十九和二十世纪,即一个工业化和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公证人始终是记忆的守护者,是通过所制作的文书记录下法律服务求助者的各种不同行为的执笔人。


a/ 个人意愿的守护人

公证人负责记录人们生前的意愿,在当事人去世后则负责转达和执行其意愿。历史上公证人承担着遗嘱的起草和保管任务。托付意愿是一种极为郑重的行为,故必须遵守严格的形式要求,这些要求均以法律形式出现,它们可能会因时代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均规定必须由一位公共事务官负责记录。如今的形式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愿必须由两位公证人,或一位公证人加两位证人负责采集记录。

由公证人记录的遗嘱并非是唯一的遗嘱形式,由当事人亲笔签署和标明日期的自书遗嘱也很常见。但是自书遗嘱常常也出自公证人的建议,由后者帮忙起草,并存放在公证事务所内。在遗产继承方面向大众提供帮助, 使他们有安全感、信任感,乃是法国公证人的很古老传统。

也正因为如此,公证人普遍被看作可信赖之人,其中:

-国家需要这样的公共事务官员,以便承担这类使命;

-公民大众则需要一个可信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辈人和下辈人的联系人,被继承者意愿的守护人,相关意愿在继承人之间得以实施的执行者。


b/ 由公证人制作的文书

公证行业的历史表明,是公证人制作的文书在近两百年来主导着遗产继承程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公证人承担着确定继承资格的任务,即根据遗产继承法规和死者的遗愿,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哪些是死者的权利人。这是一项需要调和法律规定和个人意愿的亟需智慧的工作。

作为公共事务官员,公证人必须具有确定继承人资格的能力,并据此制定出死者遗留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不仅是国家所寻求的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关心自身利益的遗产继承人的期望。必须指出在法国,法院介入遗产继承的案件很少,这是因为公证人在争议发生前起着过滤器和调和人的作用。

-其次,设计和制作一系列措施和文书,以便确定死者的财产情况,并制定向继承人移交的方案。其中最主要是制作遗产清单和继承人权利的清算书, 确定未亡配偶、遗赠受益人,以及资产的交付譬如向遗赠受益人交付遗赠物,遗产的分配,以及制作所有权移转的证明文书,无论涉及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上面是从法国公证行业近两百年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关于法国公证人使命的极扼要介绍, 但为了能更好地了解该使命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执行情况,我还想补充几句。

立法者和执政当局非常清楚有必要继续将遗产继承事宜托付给公证人,故最近的几次大改革主要围绕的就是这一点。



2、公证人在遗产处理中的新职能

在此,我仅粗线条地提一下1950年以来公证人被授予的角色。

二十世纪下半叶和二十一世纪初,法国民法经受了几次大改革,这是为了适应法国社会在家庭财富方面的深刻变化:涌现出了一批拥有自住房的中产阶级,法国农村地产的急剧碎片化,以及自然人拥有的财富中金融资产的数量激增等现象。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将公证行业视作依靠,从而确认或授予了后者一些新的使命:

-确认了公证人在馈赠文书制作中的角色:馈赠文书必须由公证人制作(民法典第931条),因为在法国,馈赠和遗产继承是紧密相连的。

-1971年7月3日的法律授予公证人在保证分配安全和遵守遗产继承大原则的情况下,进行提前分配遗产的权力。此类做法在之前的实践中业已存在,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家授予公证行业按照1974年巴斯勒公约的规定,组建和管理法国遗嘱资料库的权力。凡个人生前所立下的,并交付他所选择的、信得过的公证人保管的自书遗嘱,均须报交该资料库,以便届时可安全,且方便地找到其遗产处理的意愿。

-法国于1994年批准了华盛顿公约,之后公证人被授予独家制作国际遗嘱的权力。这是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也是公证人通过公证文书记录死者遗产处理意见业务的一种必要补充。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

-2001年,法律对确定遗产继承人资格的文书作了详细规定,并决定将其作为公证人的专属领域。这就是遗产继承证明书或遗产继承资格证书,它们通过法律的语言认可了公证人以往的实践,以及法院关于公证人所制定的遗产继承人资格证明文书有效性的司法判例。

-2006年6月23日,法国在遗产继承和馈赠方面进行了一场改革,更新了关于遗产清算的规定:它确认了公证人的可信赖第三人的使命,即做一个让个人和国家有放心的文书起草者的使命。又譬如规定了只有公证人才可以建议制作死后才生效的委托书,这种委托书对于当事人处理其遗产的继承,或者子女在公证人的监督下提前作出放弃特留份权利等事宜,很有必要。

-自2015年8月16日起,公证人有权制作欧洲继承资格证明。根据关于协调欧洲遗产继承法规的欧盟2012年7月4日条例,该文书可在欧盟28个国家和其他国家通用。

有关国家和立法者在2000年代基于对公证人的信任而作出的一系列变革,我们尚可举出许多例子。


以上是立法者和国家在遗产继承领域对公证人所表现出的信任感的一些简要回顾,它同时也表达了我们西方社会的一种急切期待,即需要公证人这样一种既是公共事务官员又是自由职业者的人物,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切实履行,同时又照顾到公民,那些需要受到关照和保护的自然人的利益。

该使命的完成,需要与承担解决争议和保障民众利益的法院相互配合,我们公证人有能力提出好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妥善解决遗产继承中的财产问题。

公证人在遗产继承方面,承担相关文书的起草和公证任务,向客户提供有益的咨询,并保管相关文书。

公证人还是一个高度的参与者,他替国家征收相关税款,执行法院所交付的各种任务。

公证人所制定的文书所具有的法律安全性,以及人们对于作为公共事务官员的公证人所表现出的信赖感,乃是法国公证人在处理遗产继承中扮好其角色的两个最关键的词。



往期回顾
遗产的管理与分配

法国法中的遗嘱执行人

家庭法:法国公证人的业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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