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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我国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关键时刻,不管是疑似被隔离的人们,还是已经确诊在医院治疗的患者,亦或者是那些迎难而上的医护人员,作为父母的他们、作为妻子或丈夫的他们、作为子女的他们,即便是在最危急的时期,对于至亲的牵挂是每个人都放不下的。“我的孩子还小,如果我去世了,我该如何安排好他们?”“我的爱妻,请将我们的父母一并照料好,请将我们的孩子抚养长大。”………或许还有很多很多的内心独白,面对可能的死亡,他们渴望医生能够力挽狂澜,治愈疾病,但除了医务人员,有的人也需要法律人来到他们的身边,协助他们战胜恐惧。无论是在疫情期间,还是在瘟疫消失后,从古至今,订立遗嘱,成为人们解除精神压力的一剂“药方”。在《中世纪有关死亡的生活》这本书中,记录了“公证人”“与“死亡”的故事。小编摘录了其中的片段,看看中世纪大瘟疫时期的公证人是如何应为疫情的,但无论如何当时的公证人都是不戴口罩的。01立遗嘱从13世纪开始,立遗嘱就成为城市阶层的一种普遍做法,而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在乡村阶层中也普及开来。有几万例公证遗嘱[罗纳档案馆中至少保存了4000例,卢瓦尔档案馆中有6500例,瓦莱有2000例以上(包括16世纪),图卢兹地区有2000例,阿维尼翁等地有5400例,沃克吕兹有3000例以上。]被保存了下来,这一公证行为可能在许多场合下发生:生病时(因为没人知道所生的病是否致命)、分娩之前、出门做生意前、朝圣时、战争中。基督徒在自己的一生中不断地通过附加和追加条款,来更新自己的遗嘱。对未立遗嘱即死的恐惧——犯此罪者会被罚以剥夺举行基督教葬礼,甚至是升入天堂的权利,在多起这样的场合中都曾被提及。这种恐惧促使信徒们提前立下遗嘱。年纪很大的人立遗嘱情况相对就很罕见了,立遗嘱之人不会等到临终前才留下自己最后的遗愿。就像某位皇家教士在15世纪初所立的遗嘱中注明的那样,每个人都知道,老人家往往不了解自己在说些什么。理想的遗嘱,是由一个身体健康、头脑清醒的人所立下的,在临终之前或是由长期卧病在床的人所进行的这项公证活动会遭人怀疑。在某些地区,这样的遗嘱视为无效。比如,在杜埃,“根据城市的习俗”,所有在“死人床”上所立的遗嘱均视为无效,除非有全家人证明。公证人要求立遗嘱人应当步履轻捷,甚至得通过“不扶也不靠地”从小溪上跃过作为证明!在列日教区,则只需立遗嘱之人“能够直立在公共道路上”。可是,神父们不会拒绝接受长期卧病在床之人的最后遗愿,法官也以认证此行为为己任。一般在讯问证人的时候,他们都乐于令其证实立遗嘱人至少在精神上是健全的。在13世纪的列日,就如同在1375年的佛雷一样,法庭关心的是去“了解立遗嘱人是否记忆健全良好”。(一位证人)说,“因为让是穿戴整齐,套上了靴子而且是坐在火边对他那样说的”,因此他并非长期卧病在床……身体和精神上的合法性看起来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一般来说,病人或老人能在床上口述自己的遗嘱,即可列入允许的范围,而且,法官和公证人也承认“紧急遗嘱”。这种遗嘱一般用以下的话来开头最为常见:“我,受上帝恩惠而精神健康,但却有病缠身,我立下并指定我的遗嘱,或者说是我最后的安排,将我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处理……”立遗嘱并不只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同样也是一种同情和信仰行为。在进行财产分配以前,立遗嘱人会手挥十字。他“首先”关心的是拯救自己的灵魂,“在灵魂离开身体的瞬间”将其托付给上帝;他随后注意的才是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人,以便家族财产能遗留下去,得到合理的分配,避免他这一族系发生决裂和纠纷。另外,各个教派的代表通常都以同样的话来对这一行为表示赞同,犹太人和基督徒都是一样。按照惯例,要特地为此喊来一名公证人,他会对他们说同样的话,犹太人本身也会毫不犹豫地将自己最后的遗愿,嘱托给一名以此为业的基督教代表。死人的财产并不是完全留给家里人的。立遗嘱人的那份保证自己在冥间命运的苦心,便与此相抵触;一大部分遗产用来举行盛大的葬礼。而后,如果想逃避炼狱苦刑的话,就必须严格地处理债务。在13世纪,中世纪布道士尤其要学习艾蒂安·德·波旁的《论炼狱》课,他们试图以此来说服自己的听众们:“对那些身处炼狱的人来说,以死人的名义将那些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是自己于不知不觉中占有的,或是忘了归还的东西都归还掉,也同样有用……”这些布道词还解释说,只要死者的债务未由亲属们承担起来,那么他们都会以幽灵的形态遭到拘捕。临终之人更容易被死后不用费力去还清债务的说法所说服,因此这一责任将留给他的后人。在这个方面,“死人紧揪着活人”。于是,留下一些虔心的遗赠是不可或缺的。这些捐赠是给慈善机构或教会组织、麻风患者、身无分文的人准备的,尤其是捐给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女或穷苦神父的。另一些捐赠是用来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这一向是造成意外死亡危险的原因。在佛雷,人们就是这样捐钱架桥和盖医院的,修建堂区墓地的情况则比较少见。人们多多少少会在制约和强迫之下,使所立之遗嘱有利于所有这些机构:炼狱威胁使然。无论数目有多少,都不存在无用的捐赠,譬如可以捐一杯胡桃用来榨灯油。最后,人们会为一些外人立遗嘱,特别是给仆人们,尤其是女仆,他们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但却和家里人吃一锅饭,用一把火,且被当做亲人一样。同样,我留给玛丽奥尔——我的女仆,一笔永久纯洁且有效的遗嘱,希望她将来会给我提供——既然我会去世——和我生前一样,即目前所提供的那样的服务。这就是给她和她的继承人留下我那名叫“谷仓”的房子,以及房子的不动产、权利、收入、开销和所有权,即完全享有房子权利和义务……我,佩罗,我希望玛丽奥尔从公证人那里,得到一份有关该房屋和那杯小麦的捐赠的书面契约。此份遗嘱是1349年在洛桑立的,那是在欧洲鼠疫大泛滥的后一年,遗嘱中没提到任何有关此事的东西,这里不是谈它的地方。14世纪的那几次大鼠疫之前——遗嘱手续于此期间得到了进步和发展,在某些地区,遗嘱可以公开宣布,由七位证人负责默记下所有的话,一个字也不漏掉,这就是“口述的”遗嘱。在某些地方,比如佛雷,这便是立遗嘱的主要方法。即使当时人们的记忆力比起今天要更灵敏、更发达,但这种记遗嘱的行为对人们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在乡村里,口头文化要超过书面文化。立遗嘱的过程也不总处于冥思苦想的气氛当中,因为要听清楚立遗嘱人的话是很难的,尤其是病人或临终之人所说的话。在14世纪的一份佛雷人的遗嘱中,某位证人说道,临终之人床前的纷乱喧嚣使他什么也听不懂。有时,证人们拒绝靠近床前,因为害怕受到传染。如果看到有人选一个聋子当证人的场面,请不要觉得奇怪,因为不管屋子里有多嘈杂,他都可以从临终之人的双唇上读出他所要说的话,尤其当后者是一名“多病的老人”,只能横躺在床上,费很大的力气才能勉强说出话来的时候,就像遗嘱上所描写的那样!尽管存在这些困难,证人们还是会表现得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而且会证明出来。他们会向法官证实自己有良好的记忆力,他们吹嘘自己的大脑依然像年轻人那么清楚,说自己60岁的人有“40岁人的记忆力”,或25岁有“15岁的记忆力”!每个人都清楚,记忆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退化。虽说证人总是由男性来担当,但是有女性在场也并非毫无用处。按照惯例,她们就站在临终之人身旁,以便扶正他的身体,使他放松,给他建议。因此她们处在绝佳的位置上,可以听到全部的话,甚至可以在证人们全都死于法庭遗嘱认证之前的情况下顶替他们。无论怎样,临终之人都很清楚她们的作用,因为有时他会通过遗嘱给她们留下一点小小的遗赠。最终遗愿须在全家人到场的情况下宣布。如有必要,家里人可以反对遗嘱,阻止临终之人不恰当地剥夺其中一个孩子的继承权,提醒他法律规定至少得给孩子留下“合法的份额”,也就是说,最小份额的遗产。在中世纪最偏僻的乡村中,关于去世,任何事都不会被认为是对法律的忽视,虽然很明显所有人都了解法律。因此证人们不仅有记录最终遗愿的任务,而且还有在遗赠方面给临终之人提供建议的使命,有时他们会用不太符合基督教宗旨的强制手段来完成这一使命。比如在佛雷就有这样一位遗嘱执行人,他拎起立遗人的鼻子,也许是为了迫使他听从自己的意见!只有当立遗嘱人去世以后,证人们——都是一些朋友、邻居或同僚——才被召集到法庭上,分别接受“秘密的”讯问。法官通过比较和对照,来检验和认证死者的话。在阅读遗嘱的时候,可以发现证人们什么也没忘记,其中总有一个人记起另一个人忘掉的东西。他们记得所有的数字。这种事可不能弄错,例如1385年,洛桑有一名绰号为莫雷塔,真名叫若尔达耐特的妇女,她临终时在遗嘱中清清楚楚地说道,要避免“在我的亲属之间,就我的财产发生决裂和纠纷”。在15世纪,这种普遍程度上的忧思通过一些木刻版的小册子传播开来,例如’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