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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乡贤参与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路径

谭志满,杨 文 中南民大学报编辑部 2023-10-24


摘      要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的主要途径之一。民族地区新乡贤作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社会群体,是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实践者和引领者,也是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多元主体之一。要推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有效开展,还应完善新乡贤群体参与制度,营造更加有利于新乡贤群体作用发挥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民族地区;新乡贤;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实现路径


谭志满,杨  文

作者



 当前,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文化振兴已经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文化振兴过程中,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新风尚的融入,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显得尤为紧迫。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和“乡村振兴”等乡村建设实践的逐步推进,新乡贤群体受到社会高度关注。2015年、2016年及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培育新乡贤文化,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又提出“发挥新乡贤作用”。人们对新乡贤由参与文化建设到参与乡村自治的认识转变,表明新乡贤群体以及新乡贤文化在培育文明乡风以及构建乡村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就曾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1]民族地区新乡贤群体中的大多数成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所生活或曾经生活的乡村社会有一种发自肺腑的情感,他们在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建设中极易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所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地区来说,了解新乡贤的时代特征,重塑新乡贤文化,探讨新乡贤群体参与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路径,不仅有利于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目标,同时对达成“农村更美”以及“记得住乡愁”的美好愿景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中新乡贤的时代特征


 面对当前乡村发生的包括社会结构性变化、乡村精英流失、多元价值观渗透等问题,充分发挥新乡贤在传承和创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作用,既是顺应当代乡村变化的需要,也是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选择。因此,从新乡贤的内在特性来认识其在传承创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时代价值十分必要。

(一)新乡贤的“新”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增添新鲜血液

 一是新的主体构成。与历史上告老还乡的乡绅或者传统乡贤不同,当今的新乡贤其主体包括乡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返乡能人等。他们大多成长于乡村、奉献于乡里;他们中的很多人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二是新的时代使命。当今的新乡贤具有较强的使命意识,他们不仅肩负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还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新风尚、建设美丽乡村与助力乡村振兴等新的时代使命。三是新的价值取向。新乡贤以言传身教、懿行善举的方式感化和影响乡村民众,自觉地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时代价值观相结合并进行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不断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乡土文化的精髓,是新思想及新理念在乡村社会的传播者。

(二)新乡贤的“乡”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不竭动力

 一是浓郁的乡土情怀。大部分的乡贤都来自农村社会,对家乡有特殊情感,具有浓厚的家族宗族观念、孝亲睦邻思想和落叶归根情结。二是深厚的乡土知识。无论是否受过较高水平的教育,只要愿意为乡村建设发展献言献策,都可以包括在新乡贤的主体范围之内。新乡贤往往具备深厚的地方传统知识,其优势条件恰好能够弥补目前地方部门着力发展经济而忽视传统文化发展规律方面的短板。三是广泛的乡土基础。新乡贤一般在地方社会具有较高的权威、较宽的关系网络、较深厚的群众基础,能起到引领带头作用。乡村社会整体教育水平和人们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他们在认知能力方面存在局限,在这种情况下,乡土社会精英的善行义举能够起到行为导向作用与示范作用,启发群众向善向美的追求和文化的自觉自信,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可以培植深厚的内生动力。

(三)新乡贤的“贤”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一是道德风尚。新乡贤遵纪守法、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等精神与少数民族传统价值取向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重合。二是崇高志向。新乡贤造福家乡的志向和勇于创新、迎难而上等精神品质为民族地区传统文化进行长期、可持续的传承创新所需要。三是文化知识。新乡贤的专业知识及技术、建设性思路和新发展理念能够为乡村文化建设作出贡献。他们通过收集获取知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创新性举措来助推民族文化艺术、传统村落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与传承,并实现创新性发展。新乡贤所承载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是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关键要素,是民族地区实现文化自信和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

 新乡贤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支重要补充队伍。他们在情怀上心系乡土,在道德品行方面具备较好声誉,在资本人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在实践上能为乡村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奉献,他们是在吸收传统乡贤的优秀品质基础上融合了时代精神的特殊群体,是在国家主导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多元主体之一。也正是由于赖以生存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不同,所以新乡贤与传统乡绅的历史使命与社会期望也存在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地方传统以及民族文化的传承创新方面,新乡贤所体现出来的时代价值尤为明显。


二、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中新乡贤群体时代价值的呈现


 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及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历史文化的现状所作出的反应,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然而,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不仅需要文化持有者身体力行,还需要热爱乡土的新乡贤共同参与。在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的多元主体格局中,新乡贤的时代价值及主体性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可持续性问题。

(一)成立民族文化研究民间组织,使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有平台依托

 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是一项艰巨庞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推动,还需要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配合。乡村社会中有才识、有远见、有威望的新乡贤参与民间社会组织不仅创新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机制,还创新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丰富了乡村社会的公共生活方式,并且在参与、建设和完善乡村民间社会组织方面蕴含巨大且可供挖掘的潜力。

 1.自发成立相关组织、协会,吸纳社会各界乡贤回乡。近年来,大批新乡贤回乡后根据乡村实际发展状况以及自身的能力范围,创建或加入乡贤团体、地方传统文化保护研究协会等组织,以此不断吸引社会各界的“在场”或“不在场”、“精英型”或“平民型”乡贤以智力支持、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广泛参与乡村建设。新乡贤的加入为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辅佐导向和评估监督,为乡村民间组织提供更多的优质人力资源。例如浙江地区广泛开展的乡贤会、乡贤理事会等,他们定期开展活动、招募新乡贤,不仅自身积极进行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还引导民众参与进来,其经验值得民族地区借鉴[2]。再如湘黔桂交界的侗族地区,由一些年龄大、威望高的人自发组成“老人协会”,对村寨民族传统文化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维护,特别是对芦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起到了积极作用,显示出新乡贤群体对传统文化传承的主动担当意识。

 2.促进乡村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新乡贤群体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或解决乡村民间组织运行动力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现实问题。其一,从目前发展质量较高的乡村民间组织的人员构成来看,其领头人及核心成员往往本身就是新乡贤。诚如恩格斯所言:“不论在哪一种场合,都要碰到一个显而易见的权威。” [3]新乡贤的地方权威、个人魅力和远见卓识能够为乡村民间组织的作用实现和未来发展提供保障。其二,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社会资本、人情网络的新乡贤能够凭借自身的“文化网络”优势,直接投资组建新的民间组织,或为既有的民间组织注入经济资源或引来外部资金支持,从而改善民间组织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使民间组织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事业中来,并为文明乡风建设和乡村文化振兴贡献力量。

(二)引领乡村成员参与实践,使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有动力支撑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走过了40年的改革开放之路,如今的现代乡村呈现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现代社会特征相融合的“后乡土社会”状态。目前,乡村社会所显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新时期的乡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新风尚的传播者和示范者,是引导农民参与实践、增强农民文化自信、助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1.寓教于行,引导文化传承创新正向发展。作为一个在言行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群体,对广大村民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新乡贤自身所具备的道德素养促使他们躬身示范、立德树言,教化地方民众,增强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意识。他们利用祠堂、村民文化广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等平台传播传统文化知识,可以通过修订家谱、主持祭祀等活动挖掘本地特色传统文化资源;可以采取宣讲会、大课堂、村民讲座等形式宣传本土历史典故[4]。新乡贤见多识广、人脉广泛、社会地位高,他们不仅能够启发村民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还能激发村民传承传统文化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改变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村民主体意识不强、不愿意参与具体事务的局面。如湖南省湘西州一位从政府部门退休回归乡里的干部,在民间收集苗族传统民俗器物,创办苗族博物馆,将自己对民族文化的情感付诸行动。在其带动下,社区苗族成员对民族传统文化愈加重视,村民们通过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创新活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基本形成了可供借鉴的“文化旅游促脱贫”模式。

 2.共建文明乡风,引领乡村参与实践。文明乡风是维系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基因的重要纽带,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灵魂所在,更是民族地区开展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保障。一是开展民族文化教育公益活动。社区中的普通村民特别是青年学生是民族地区文化传承的重要主体之一和乡村振兴的潜在动力,新乡贤通过教育活动来传播和普及民族传统文化和地方传统知识,唤起他们对家乡的热爱,增强他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信。二是主导或参与地方乡约、族规和家训的制定。新乡贤用他们的良好品行垂范乡里,涵养文明乡风、凝聚乡村振兴的正能量,将与核心价值观中相适应的现代观念如“仁爱、诚信、友善”等内容融入到地方乡约、族规和家训中,用以引导、影响和规范村民行为。三是在日常生活中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富有新时代精神的新乡贤群体是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典型代表。他们用实际行动感染和吸引村民正确认识和学习民族传统文化,并积极参与到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行动中来。四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

(三)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和村落文化,使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有保障

 随着近年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的开展,乡村旅游发展整体上呈现良好势头,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历史上形成的无数灿烂辉煌、风格独特的民族文化遗产正遭遇到不同程度的开发性破坏,很多珍贵而独特的传统村落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毁,甚至消失的危险境地。在此背景下,新乡贤通过自身努力,采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守护和传承宝贵的传统村落文化等方式,积极参与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并为其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事实证明,新乡贤在发掘和改造农村传统文化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学识和兴趣,通过采访调查,了解风土人情,探寻历史真相,收集整理门匾楹联,编纂志书,出版刊物,录制影像,记录、珍藏乡土历史和文明,使乡民记住根,守住魂[5]。如在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一位退休干部出于对文学以及民族文化的热爱,组织当地一批有知识有情怀的文学爱好者,整理并编写多部当地土家族土司文化研究文集以及当地民间歌谣、故事、戏曲、谚语文集,直接参与地方文化遗产发掘、维护、开发等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并带动了当地一批民族文化爱好者参与其中。依托民间乡贤组织而开展的系列活动,不仅保护了濒危和亟待抢救的文化遗产,同时将乡村历史文化展现于世人眼前,让传统文化得以延续和传承。


三、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困境


 新乡贤与乡土社会联系紧密,乡土社会固有的习俗与传统深刻影响到新乡贤的认知及其实践行为。同时,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生活碎片化、功利性的现实境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新乡贤群体在民族传统文化创新过程中主体性作用的发挥。

(一)新乡贤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动力缺乏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新乡贤群体也得以进入大众视野中。与此同时,随着乡村人才流失,乡村“空心化”现象的出现,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也面临着人才缺乏、能力参差不齐和主动参与意识薄弱等现实问题。

 一般认为,新乡贤是由区域社会认可的楷模。他们中包括各行各业农村精英人士,如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企业家、教育科研人员等。总体来说,他们的年龄整体偏大,行业范围涉及广,个人能力差距大,造成新乡贤群体的不易组织性和不可持续性。从目前的乡村建设现状来看,新乡贤群体返乡后,多是从经济开发、创业致富、社会治理等方面参与乡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其在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作用未被重视,也未被开发,仅凭他们自身之力尚不能达到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目的。

(二)新乡贤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制度缺失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乡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提倡多元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并连续多次在重要文件中强调新乡贤作用发挥的重要性。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对新乡贤群体的引导与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来规范、保障、激励新乡贤群体成长和作用的发挥。

 一是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政府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是新乡贤群体有效参与乡村建设的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对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予以重视而造成村民的主体地位被忽视以及基层决策的不民主,使得新乡贤群体及其组织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影响。二是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保障制度缺失。新乡贤群体虽可以作为现代乡村民主自治的重要主体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然而在实际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来自多方面现实条件的制约,使得其进行文化传承创新的途径和方式受到限制,其在乡村的基本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针对新乡贤的监督机制缺失。由于乡村有效监督不足以及民众的监督意识欠缺,部分新乡贤在经济利益诱惑面前发生变异,出现权威异化的现象,导致新乡贤在参与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出现程度不深、动力不足、资金滥用等问题。

(三)新乡贤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外部环境欠佳

 当前,乡村社会受都市文化、现代文化的影响深刻而全面。民族地区乡村在漫长历史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文化随乡村社会环境变化、人口流动频繁等现象的出现而受到强烈冲击。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悉且没有陌生人的社会[6]。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变预示着新乡贤的存在方式和行动逻辑需要与现实的乡土社会相适应。半熟人社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乡村异质性增加,村民熟悉程度下降;地方性共识逐渐丧失,传统惯习的约束力下降;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渐丧失 [7]。社区舆论、良好家风、村规民约、民间信仰等乡村独有的自愈机制对村民的约束力和教化作用不断被稀释,村民对传统文化保护、乡村社会发展的淡漠态度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排外心理和高度发展的个人主义,导致新乡贤群体发挥作用的空间狭窄。

 历经时代的变迁,一方面,乡贤作为民间社会部分成员的一种身份标识,或多或少地被打上历史的烙印。“新乡贤”一词似乎与旧时的“士绅”“乡绅”有着千丝万缕甚至一脉相承的联系。特别是近现代以来,一些地区长期受到宗族势力或“恶”乡贤、甚至“土豪劣绅”的欺压,不免造成村民对新乡贤在乡村社会的存在产生不同程度的误解和质疑。另一方面,乡村社会中权威力量的来源发生改变。传统的“皇权不下县”的国家权力结构与乡村社会的权力构成使得传统乡绅有充分的行动空间和良好的社会基础进行基层社会治理活动。而现代社会由于国家权力的不断下沉,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威性得到彰显,加之法治思想在乡村的广泛传播,来自民间的单个或组织化的社会力量难以获取村民的认可,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

 农村集体化生产模式终结后,导致乡村传统道德体系与文化秩序受到较大影响。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冲击下,乡村社会出现精神空虚、价值观异化等问题,农村在一段时期内形成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失去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途径,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现象的泛滥与公共意识的丧失使得农村社会秩序恶化、公共生活衰落、传统文化落没、邻里关系疏远。“利益至上”的市场经济使得乡村社会中部分民众对民族文化形成漠视态度,从而导致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主体历史责任感淡化。


四、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实现路径


 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中,新乡贤群体作用的发挥程度不仅受限于基层社会的现实状况,还要受制于新乡贤群体自我认知能力以及所依存的社会环境。所以,新乡贤主体性作用实现的路径选择,直接关系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成败。

(一)通过搭建平台激发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动力

 1.搭建服务平台,吸引新乡贤返乡。新乡贤和广大农民群体都是乡村建设的重要主体。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新乡贤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成功案例不断涌现,为新乡贤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了示范。首先,搭建各类乡贤民间组织。单个的新乡贤与新乡贤组织相比,难以实现较长远的、较大工程量的实践目的。通过建立诸如乡贤会、乡贤理事会等各类协会及相关民间组织来参与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不仅可以合理聚集新乡贤群体的资源和智慧,还能为其行动的合法性提供一定保障。其次,建立区域性新乡贤信息互动共享平台。利用现代高新数字技术整合新乡贤资源,建立新乡贤人才档案库。最后,通过制度规范管理服务平台。为更好地发挥新乡贤作用和吸引新乡贤返乡,乡村基层党政组织要根据国家对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条例,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引领新乡贤更好地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

 2.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新乡贤参与能力。新乡贤群体的包容性和广泛性决定了该群体内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首先,基层政府需要在充分了解地方新乡贤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基础条件的新乡贤,以政策支持、财政补助等形式展开教育培训活动或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以提升他们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活力和能力。其次,教育培训内容需要结合地方的历史渊源、地区特色和时代需求等制定有一定持续性和灵活性的规划,使得拥有不同受教育水平、工作经历、社会关系、资财状况和个人能力等各种差异条件的新乡贤个体或组织都能受益,为其参与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而创造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最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新乡贤不断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培养、自我提升,基层党组织要时刻进行引导和监督,防止新乡贤在成长过程中异化问题的出现。

 3.加强情感联系,增强新乡贤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增强新乡贤群体与乡村社会的情感联系,需要深入探究新乡贤参与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的内在动机和行为逻辑,以达到不断增强其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的。首先,从政策层面为新乡贤群体提供支持和保障。由乡镇出面,创建联络平台,动员在外的乡贤返乡创业,加入到建设家乡的队伍中来。通过一定的政策支持,吸引越来越多的乡土人才返乡并参与家乡建设。其次,从文化层面为新乡贤群体创造情感归属。挖掘、保护并利用民族地区各种民俗文化资源,例如以乡村活动和传统节日为载体,以举办各项民俗活动为情感纽带,将地方社会、民众和“在场”或“不在场”的新乡贤都吸纳进入一定区域内的“文化网络”系统中,使得传统民俗活动的当代重构为新乡贤作用的发挥提供情感归属和行为动力。最后,提高新乡贤的文化自觉性。新乡贤的文化自觉主要体现为乡村精英对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动担当,此为乡村文化振兴实施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一方面,要使新乡贤深刻认识到民族传统文化与乡村文化建设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形成振兴乡村的内生力量;另一方面,要使新乡贤认识到自身的文化使命与历史责任,自觉并勇于担负起传承和创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任。

(二)完善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制度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建设是新乡贤作用发挥的现实保障。基层党政组织需要在坚持国家政策引导和主导作用发挥的同时,明确对新乡贤群体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并完善评选及监督制度,为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实践的合法性提供政策支持。

 1.加强政策引导力度。为推进新乡贤参与到当前的乡村文化振兴事业中去,更好地发挥其在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中的积极作用,需要全面而科学地审视和认识新乡贤人才资源,在看到新乡贤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和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只有深入研究新乡贤的特质,才能在工作中依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达到专才专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和最大化程度地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也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制定更切合实际的发展策略以及提供乡土力量支持。同时,要“坚持以新乡贤‘志’‘智’资源有效运用为核心,加强新乡贤人才资源、文化资源、道德意志资源、知识技术资源等的有效运用,处理好新乡贤人才资源、文化资源、道德意志资源、知识技术资源等的运用与经济资源运用之间的关系”[8]

 2.明确基层党政组织对新乡贤群体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在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党政组织的权责范围,促使与新乡贤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创造和谐发展环境。因此,基层党政组织首先要担当起引路人的责任,在积极提升自身综合治理能力的前提下,制定各项政策保障新乡贤群体的合法性和自主性,引导民众正确认识新乡贤及其组织的性质、作用与功能,增强民众对新乡贤及其文化的认同感,以政府的“法治”为根本和主导,以新乡贤的“德治”为补充和辅助,两者有机统一,建立和谐共生关系,形成强大的合力,促进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有效开展。另外,不管是个体的新乡贤抑或新乡贤组织,其开展的活动都需要依照相关制度合规合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及相关监督下进行。

 3.建立并完善评价监督制度。首先,要建立新乡贤宣传机制。利用多样化的媒体宣传手段,举办新乡贤专题活动等形式宣传新乡贤典型事迹,营造新乡贤传承和引领乡村核心价值观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媒体宣传、社会舆论等形式将新乡贤的励志故事、典型事迹在乡民、村民当中广为传播,深化新乡贤对民众的教育教化作用。其次,要建立评选激励机制。民族地区要加强新乡贤的评选与表彰措施,开展适合地区实际的新乡贤评选活动,通过对获奖对象荣誉上和物质上的鼓励,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乡村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中来,以奖励促参与,以奖励促发展,引导民众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再到自觉参与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中来。最后,要建立监督审查机制。不仅要“不拘一格降人才”,也要严守新乡贤准入门槛,防止不合乎时代要求的“新乡贤”进入新乡贤队伍,也要防止新乡贤变异成为“恶”乡贤、“霸”乡贤。

(三)优化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的优化无疑能够为新乡贤群体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有利的外部支撑。如增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开发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合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培育新乡贤文化以增强村民情感认同和主体意识等,这些都是优化新乡贤参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外部环境的重要手段。

 1.增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开发的建设与管理力度。民族地区要加强对传统文化传承与开发的保障体系建设。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需要从政策法规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保障体系建设,树立正确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开发理念,处理好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和开发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促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和监督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开发过程;各部门分工协作,权责明确,形成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开发的区域性合力;加强对新乡贤群体进行传统文化传承与开发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认识新乡贤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主体性作用,等等。

 2.合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于新乡贤文化资源的开发,不仅要学习借鉴当前新乡贤资源开发运用较为成功的江浙闽地区经验,还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民族地区虽然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但可以从东部地区的成功案例中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进行地方性改良。在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文化传承的实践经验。虽然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制度等诸多方面与我国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在传统文化传承和城市化建设方面开展的工作较早、历史更长、经验更丰富。同时,要注意经验引进与落地实施中间的取舍与匹配的辩证关系。

 3.培育新乡贤文化,增强村民情感认同和主体意识。首先,积极培育新乡贤文化。新乡贤文化的培育是建设文明乡风的重要途径,是从村民思想层面培植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知识分子、企业家、村干部、民间社会精英的引领作用。要“传颂‘古贤’,挖掘整理、培育宣传传统乡贤的思想、精神及其先进事迹;引进‘今贤’,鼓励新乡贤回乡投资,参与公益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贤’,培养有见识、有担当、有威望又自愿扎根乡土的新乡贤”[9]。其次,增强村民的主体责任意识是进行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方面。通过不断培育和宣传新乡贤文化以及对村民进行适当的培训教育,营造乡村社会浓厚的新乡贤文化氛围,同时强化村民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认识,促使村民主动向新乡贤行列靠近和主动参与到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来。最后,增强村民对新乡贤的情感认同。情感认同是新乡贤在乡村社会的行动基础,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基础。事实上,不仅仅是民族地区,广大的农村社会都需要加大新乡贤文化的建设力度。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在党组织的引领下,新乡贤加入村民委员会、协商议事会等平台,不仅使新乡贤能最大程度地以最直接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还能促使村民自治机构得到村民的认同,增强村民自治机构的自治能力以及国家政策的落地实施效果。新乡贤通过参与制定习惯法和规约、族谱、节会仪式等形式,弘扬和传播新的时代内容,增强村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总之,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新乡贤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特别是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不断显现,社会对新乡贤群体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不容忽视的是,新乡贤群体已经成为民族地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力量,他们与当地少数民族成员、从事地方文化研究的学者等共同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多元主体。作为实践者与引领者,新乡贤时代价值与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目标的达成。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N].人民日报,2014-10-14.

[2]  王泉根.中国乡贤文化研究的当代形态与上虞经验[J].中国文化研究,2011(4).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76.

[4]  丁宁宁.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学,2017(7).

[5]  王文峰.“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困境及对策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6(8).

[6]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7]  黄爱教.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对策[J].理论月刊,2019(1).

[8]  吴莉娅.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机制研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6).

[9]  黄海.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5-09-30.


(责任编辑  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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