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事项中核心主体的代际转化及其功能性阐释
摘 要:“人情”是“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人情”活动是乡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通过田野调研重点考察了两个问题,一是“人情”事项中核心主体核心地位缺失的意义何在;二是那些占据了人情事项核心主体地位的人是如何进入到这些活动中去的,意义何在。通过概括“人情”事项的类型,按照时间的主线勾勒出“人情”事项与个体生命历程的关联。研究发现,“人情”事项中核心主体的核心地位主要是由父母承担,这一过程使得父辈与子辈的生命历程有机地勾连起来,子辈的重要生命历程与父辈的日常生活重要事件重合了起来,“人情”事项的时间线展演出父辈人情圈逐渐扩大的过程。“人情”事项将父辈与子辈勾连起来的重要特点有两个,即循环往复性和核心家庭中心化。父辈通过家庭将子辈推向社会,其中较为重要的文化形式就是“人情”事项。
关键词:人情事项;核心主体;代际关系;文化事项;社会功能
作者:宓淑贤 上海师范大学
一、引言:“人情”事项中核心主体缺失化
1.文献回顾。
许多社会科学家使用诸如“人情”“面子”“关系”“报”等本土性概念来阐发中国的人际关系特点,以此来理解中国的社会结构。其中,较早对“人情”这一关键概念进行阐发的是金耀基,他认为人情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资源和社会资本,培养人情是建立和维持关系的先决条件[1]。黄光国认为中国文化含义上的“人情”包含三种内涵,分别是个体遇到不同生活境遇时可能产生的情绪反应、人们之间进行社会交易时的一种可馈赠资源和人们交往中的社会规范[2]11-19。由此,人情包含了情感、资源和社会规范三重特点。另外,黄光国以社会交易理论为基础,将“人情”与“面子”“关系”“报”三个概念整合起来,发展出一套理论架构来解释四个概念之间的动力关系[2]3。翟学伟对人情做了概念上的界定,认为人情是人际关系的核心。同时,对人情的机理进行了探讨,认为人情包含着理和义的成分,是中国人的主要交往方式,“礼尚往来”是人情的重要原则[3]。中国社会就是一个讲人情和面子的社会[4]。宋丽娜将“人情”和“往来”放在一起使用,即“人情往来”,认为参与随礼的人所缔结的关系叫做人情关系[5]。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主要从理论视角和实证意义上对“人情”概念的内涵作了学理上的分析。
人情的实践法则包括特殊无限法则、对等互往法则、互利互惠法则。人情的行为规则带有文化意义,是中国人在交往中建立关系的依据[6]。人情是乡土社会的行为逻辑,形成机制在于缔结“关系”,儒家认为,关系造就了个人,不是个人形成了关系[7]。阎云翔从自己的田野材料中得出人情与关系相关联的结论[8]107。“人情”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与宗族、亲族等都有一定的关联,催生了乡村的社会秩序[9],人情有情感性功能、功利性功能、团结性功能等[8]150-157。
在中国语境下,一些学者将西方语境下的“礼物”与本土意义中的“送礼”“随礼”“人情”等进行了关联与并置,也有学者将西方的“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源理论”等引入到对“人情”的讨论中,把作为一种资源的“人情”附加到这些理论框架内,这些做法均失去了概念本身具有的运作方向[4]。学术界使用“人情”这个概念时,通常将之用作名词。如“送人情”“做人情”“收人情”“还人情”“人情账”“人情债”等,指的是一种“可馈赠资源”,而这种资源的“收”“做”“送”“还”包含着乡土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机制,之所以将“人情”称为“帐”和“债”,也就指明人情里面包含了“报”的意涵[10]。
基于田野经验,人类学学者将“人情”实践与乡土社会中的“为人”(为人处世)准则进行了勾连。王铭铭认为,“人情”代表的是民间的“为人哲学”[11],这里的“为人”和李霞在考察山东张村时提炼出的“为人”概念含义十分类似[12]。“为人”(being in society)指的是人们建立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各种行为,指向他人的社交行为与指向自身的评价标准意思是相互重叠的。这里的“为人”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为实践本身,用作动词;二是与行为实践相关的评价标准,指向一定的价值体系,用作名词。可见,王铭铭所谓的“为人哲学”是在乡土规范中准确行动的策略,那么,“人情”直接对应的就是乡土社会的价值规范体系。
2.问题的提出。C.A.乔格瑞的“礼物的不可让渡性”理论将礼物的主体进行一个模糊化的处理,这个主体在中国的语境中应该有更复杂的实践事实[13]。在黄玉琴的调研中,核心主体有不在仪式现场的情况[13]。举例来说,名义上是A的生日会,实际上A可能是一个襁褓中的婴儿,并未出现在活动现场,但A又是生日会的核心主体。在实际的经验材料中,这样类似的情况并不是特殊化的,而是非常广泛地存在于中国人的人生仪礼和日常生活重要仪式活动之中的。当然,黄玉琴在调研中观察到的现象,体现的是核心主体在“人情”仪式活动中的不在场,本文关照的问题较之更进一步,即在“人情”事项中,实践中的“实际核心主体”到底是谁?那么,核心主体缺失如此常见是否有其社会功能或其他方面的意义呢?
渠敬东认为,对于中国社会的考察,要接续潘光旦、费孝通等前辈的学术路径,“任何社会生活的逻辑和规则都不会自行空转,倘若没有人用自己的言行和思想参与其中,没有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事件化’过程将这些逻辑和规则激活,没有人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历程加以‘叙述转化’和‘解释重置’,文化也便无法得到传承和延续”[14]。文章基本思路就是要“接续潘光旦、费孝通等前辈的学术路径”,通过人类学参与观察和深入访谈的方法,抽象出本土概念来探索下面两个主要问题,以呈现“人的言行和思想”,分析人的生命历程如何进行“叙述转化”和“解释重置”的。本研究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人情”仪式活动表面所指向的核心主体和实际的核心主体是否是同一个人?二是缺失所谓核心主体后,哪些人成为了这些人情仪式活动中的主体,意义何为?
笔者以江苏省芦山村为田野点进行阐发。芦山村位于江苏省北部,与山东省日照市接壤,方言、生活习惯等与鲁南地区接近,该村主要种植农作物包括红薯、黄豆、小麦、花生、玉米等。从2013年10月开始,该村开始大面积种植黄桃树,约67%的农户将自家土地全部流转出去,近三年每户每年土地流转收入为1584~5544元,农业种植已经不是当地主要经济来源。畜禽养殖是该村的重点产业,主要养殖品种有肉牛、生猪、蛋鸡、鹌鹑等。该村每户年均收入在5万~10万元。芦山村的“人情”可分为随礼和人情债两种形式,这两种类型都伴随着一来一往的过程,“债”对应于人情法则,即“报之规范”[15],意思是你今天欠下了别人的恩情,他日你需要偿还。所以,人情和“报”的观念是紧密相关的[2]27。黄光国阐释中国人人际关系时,将人际关系分为三种,即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2]7-11。这三种关系都是由工具性成分和情感性成分所构成,差异在于不同关系中两种成分比例不同。在芦山村,“人情债”指的是一种通过个体间利用自身资源扶助他人后产生的情感性“欠”,对方需要以物质或其他方式来“还”,“人情债”不仅仅产生于混合性关系,单纯的情感性关系也是催生的重要关系之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文章重点从具有一定仪式活动、有来有往的“随礼”人情事项入手分析,人情债不在本文分析的范畴。
二、个体日常性的“人情”事项概览
李霞在山东省张村观察到作为一种“为人”方式的“来往”,就包含着一来一回两个过程,体现的正是以礼物馈赠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情往返原则[12],因此,“为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机制,一切带有主观意向性的积极与他人交往的行为都可涵盖在“为人”里面。所以,人情是“为人”的一种方式。人情包含了接受过的礼金、劳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类似于契约性质的来回,使得人际关系链不断延续下去。总之,“人情”具有一来一往(所谓“报”)的过程,对人际关系的缔结、维护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下对“人情”事项的梳理都是基于这样两个重要指标。
1.贯穿于个体生命历程的“人情”事项。在芦山村,“人情”事项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有所变化,通常贯穿于一个人的一生,基本可以被看作是个体通过家庭和社会进行联系的重要途径。如表1(见下页)所示,个体出生后,亲朋要来送“助么”,“助么”是根据当地百姓的说法书写的,主要是祝贺他人新添子嗣,通过对“助么”活动的历时性考察,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发音写为“助么”,大意为“帮助的什物”。订婚时,亲朋送定亲礼金;结婚时,亲朋要前来“送脆什”或者“喝喜酒”,即参加此人的婚礼。“送脆什”主要指的是主家(特指办仪式的人家)女儿结婚时由女方家庭主办的喜宴。“喝喜酒”指的是主人家儿子结婚时由男方家庭主办的婚宴,需要举办盛大的仪式,被视为婚礼的主场,一般比“送脆什”仪式活动更为正式。去世后,亲朋要前来“上礼”,即参加葬礼。婚礼、丧礼等是一种常规仪式化的送礼[8]8。
另外,在芦山村,“人情”事项已经延伸至个体生活其他非常规式仪式活动中,如“过生日”“考学”,前者是见证个体逐渐长大的仪式性活动,后者是可能实现个体社会阶层跃升的关键事件。
2.贯穿于个体人生重大事件中的“人情”事项。在个体生活中的其他重大事情发生时,也会有“人情”事项的出现。这些事件从属于个体生命历程,而一旦区分事件的核心主体时,这些事件可能只是另一主体个体生活中的重大事件而已,虽然在这些主体心目中,这些事件远比自己作为“当事人”时更为重要。如表2所示,在芦山村,个体一生中所要经历的重要事件包括子女出生、子女生日、子女考学、子女订婚、子女结婚、子女生子、儿子买车、儿子婚房建造完成与祖辈过世等,除祖辈去世一事与父母相关,其余个体生活重大事件都与其子女相关,建房、买车、多与儿子结婚相关,正如当地百姓所言:“人一旦当了父母,这辈子就是为子女活。”
对比表1和表2可知,对于父辈来说,他们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呈现的是其子女的生命历程。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前提,夫妇之间的共同生活要到生孩子之后才正式开始[16]75,生育和婚姻的关联需从其意义来看,而不是从事实程序上看。父母结婚和“子女出生”是相关联的事件,“子女出生”又是其他事件(诸如生日、考学、定亲、婚姻等)的前提,可以说,父母婚后的生活因为子女的存在才能继续与“社会”接轨,这一点社会性继替的功能被“人情”这一文化事项所承载。换句话说,如果缺少子女,个体婚后到死亡的这段时间里,人情事项大部分是“缺失”的。
三、“人情”事项中的实际核心主体
1.“缺失”的与实际存在的核心主体。以个体生命为基点,综合对芦山村“人情”事项的田野研究,可以看到,以某一个体为核心的“人情”事项,他(她)本人却并不是活动的实际主角,在很多情况下,核心主体有可能在以他为中心的人情事项中“缺失”。比如一个婴儿的百日宴,他(她)是这个活动的核心主体,但是参与者主要是“奔着”他(她)的父母来的,婴儿可能因为“年龄太小不适合带出来”等众多原因不出现在宴会现场。另外,随着很多年轻人在外地读书成家,已在外地办完婚礼又在老家补办的事情屡见不鲜,很多人直截了当地说:“那就是来家收(随)礼的。”操办这些事的多是年轻人的父母,参与者也是与其父母相关的亲戚朋友,年轻人由于“工作忙,不好请假”等众多原因,也在活动中“缺失”。
在多种“人情”事项中参与观察和深入访谈后,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一是从“人情”事项的实际操办者入手;二是从“人情”事项的参与者入手,分析他们前来参加活动所为何人,即“人情”事项中真正的“实际核心主体”。调研发现,父母尤其是父亲是“人情”事项的非核心主体,同时又是实际核心主体。
2.实际核心主体的循环往复性。综合表1和表2,结合芦山村的调研材料,可以得到表3和表4。如表3所示,个体从出生到死亡,除“生子”以外的其他“人情”事项核心主体是“子女”以外,其他活动的核心主体都是“个体”本人。如表4 所示,子女出生、子女生日、子女考学、子女订婚、子女结婚事件的核心主体是“子女”,建房和买车事件围绕的核心主体是“儿子”,子女生子事件的核心主体是(外)孙子女,祖辈丧礼的核心主体是父辈。
结合表3和表4,可以得出三点结论。其一,不论是个体生命历程相关事件还是个体生活重大事件,核心主体围绕着个体本人及其核心家庭成员,这些人所属的圈层在“差序格局”意义圈上是最靠近“石子”这个核心的;其二,个体生活重大事件基本上全是围绕自己的子女展开,这些事件恰是子女的重要生命历程;其三,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生子”事件和个体生活重大事件是衔接的,且具有时间上的先后。按照时间主线来分析,父母个体生命事件、父母重要生活事件(子女个体生命事件)、子女重要生活事件等,形成一个以“生育”(父母生子)为中间点的圆圈,不断循环往复。如图1所示,A、B、C是三个不同但有着血缘关系的个体,A是B的父亲,B是C的父亲,实线代表此事件发生的几率几乎达到100%,大虚线代表此事件发生的几率未必达到100%,小虚线代表此过程仍未结束、尚在延展。
如图1所示,个体A出生后,他(她)就经历了表1的生命历程事件,等到A的孩子B出生后,A就开始经历表2中的重大生活事件;个体B出生后,也开始经历和A几乎一模一样的历程,表1与表2的生命历程和生活重要事件,B的孩子C也会和A、B一样,经历着这一系列事件,循环往复,互相关联。另外,个体A的生活重要事件和个体B的人生历程是重合的,即父母的生活重要事件和子女的人生历程是重合的,个体在生子之后有较长一段时间在不断衰老,这一长时段是在“生育”之后出现的。这种“重要性”的意义之一在于更好地抚育子女,此谓“人的生产”,即“社会继替”[16]149。
3.实际核心主体的核心家庭中心化。前文梳理了“人情”事项的核心主体,接下来再从“人情”事项的参与者入手来分析其实践过程中真正的核心人物,以此检视实际核心主体和核心主体之间的关联。根据芦山村调研材料整理可得表5(见下页)。其中,“父母”相当于图1中的个体A,“子女”相当于图1中的个体B。另外,“朋情”是芦山村的一种本土说法,意思是基于朋友关系缔结的人情关系;“本家”也是一种本土说法,意思是居住于同一村落、与男性主家同姓的其他人家,有亲疏之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人情”事项是否参与要看具体情形,村民们常说,有的人情往来是“有这个人情往来的就去,不然就不去”。看上去非常符合“报”的含义,但问题是,在涉及到“朋情”或者远亲时,如果A和B是朋友关系,A先开始“建房”,那么对A和B二人来说,此种“人情”事项是“第一遭”,以什么标准来决定呢?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非常复杂,村民做决定时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对方是否在那个(社会)位置上”(所谓“有权”)、“以往欠不欠他人情”(有些“人情往来”迫不得已成为单向的,没有可回馈的同一事件出现)等。按照黄光国的说法,人情法则构成的关系网大小,就是“面子功夫”[2]19。如在村里做了三十多年会计的李某大儿子办10周岁生日宴时,李某的老同学董某也前去赴宴,但实际上,当时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家庭较为贫困的董某给自己的儿女办生日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他还是去了,很大原因就在于“人家当官,可能用得着,不去就是不给人家面子”,“况且平时人家也没少帮忙”。诸如此类情况,就是下文表5所展现的有这个“往来”的去,没有便可以不去的情况。同时,当一个人决定是否需要和主家缔结这个“人情”往来关系时,他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他自己家和主家的关系,还要考虑与他和主家关系相同的那些人家,这些相似关系者在人情礼金上需要做到一致,才能使得整个关系系统达致平衡[17],如此一来,牵涉这种关系中的人家才能都“不伤面子”“不伤和气”。
如表5所示,芦山村相应仪式性活动的“人情”事项参与者类型分别有九种。“人情”事项包括子女出生、子女生日、子女定亲、子女结婚、子女生孩、父母葬礼、子女考学、(给儿子)盖楼房、(给儿子)买车,从这些名称上也可以看出,每一种“人情”事项的实际核心主体并不都是相同的,但共同点在于这些“人情”事项指向的实际核心主体均来源于个体的原生家庭,人情的核心主体逐渐由父辈转移到成婚的子辈身上,婚姻变成子辈成为社会人的重要事件[18]。参与者包括已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父亲朋情、父母的表兄妹、子女的表兄妹、父亲的本家和母亲的远房兄弟姐妹、父母的叔伯兄弟、已婚子女的亲家、子女朋情,其中,参与到人情事项中的子辈婚姻状态一般为已婚,因为婚姻是乡土社会“成人”的重要标志,意味着此人的社会性身份被承认。子女的表兄妹指的是父母“要紧亲戚”的儿女,即姑舅姨的儿女们。父亲的本家、母亲的远房兄弟姐妹指的是四、五辈以内的同姓亲属。父母的叔伯兄弟指的是三代或者四代之前的父系亲属有兄弟关系,一般关系较远。
结合表5,可以得到三个基本信息。一是在子女未成婚之前,子女为核心主体的“人情”事项的参与者是父母的亲戚朋友,越是处于差序格局中靠近圆心位置的亲戚参与程度越高,当子女成婚后,“父母亲家”也加入了差序格局中靠近圆心的圈层,因此参与程度也非常高。
二是除“生日宴”之外,其他人情事项中都能看到子女“朋情”关系的参与,他们也逐步、广泛地参与到人情事项之中,人情圈进一步扩大。
三是“订婚”和“结婚”这两类人情事项参与者的范围不同,新兴的“过生日”和“买车”这两项人情往来参与者的范围最窄。
因此,很明显的是,“人情”事项的核心主体与参与者所关注的实际核心主体并不吻合,所谓实际核心主体就是参与者“奔着谁来的”那个人,之所以奔着此人来,是因为此人参加核心主体的相关事件,是他们与实际核心主体有关联,他们是通过实际核心主体与核心主体勾连的,如父母的朋友来参加儿女的生日宴,此时的核心主体是儿女,实际核心主体是父母,父母的朋友是“奔着”孩子的父母来的,他们不是直接认识孩子并建立良好关系的,他们真正看重的是与其父母的朋友关系。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份“人情”的“报”也是需要孩子父母去还的,而非活动的核心主体——子女。结合以上分析,综合表5,可得表6(见下页)。需要说明的是,“盖楼房”和“买轿车”是目前芦山村男孩娶妻的标配,因为这两件事基本上指向男孩。另外,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后,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孩子们从“考大学”到“生子”,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朋友,都可以参与其中。从子女考上大学(18岁左右)开始,他们逐渐成为以自己为核心主体人情事项中的实际核心主体之一,不同的是,父母仍然是最核心的人,因为与子女粘连的参与人基本是朋友关系,而亲戚关系是附属于父母的,当然,也会在子女成婚后传递给子女,成为子女关系网中的重要部分。这些“人情”事项既是子女的生命历程,又是父母的人生重大事件。
总而言之,“人情”事项的实际核心主体是以核心家庭为参照的,具有核心家庭中心化的特点,但是,这个结果并不是自始至终皆如此的。20世纪80年代的芦山村,核心家庭的利益集中化才逐渐显现,最直接的表达就是分家现象增多,主干家庭慢慢丧失对儿子小家庭(即核心家庭)的控制。实际上,在主干家庭占主导地位的年代,“人情”事项中实际核心主体是家庭中的父母,即使儿子们已经成婚,他们也几乎没有权力成为自己儿女重要生命事件中的最实际核心主体,他们扮演的主要是执行者的角色。
四、核心家庭中“人情”事项代际转换的功能性解读
1.“人情”事项的辐射范围。
根据“人情”事项所覆盖的人际关系类型,结合表5所示,笔者给“√”(一定会来)赋值2分,给“R”(可能会来)赋值1分,给“-”(基本不会来)赋值0分,可得到不同“人情”事项辐射程度表,如表7。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值不代表数学含义,只是代表一种“程度”。
结合表5和表7,全范围参与到某一人情事项时,最高得分为20分,但由于个体在某个阶段,有些人际关系尚不存在,比如父母刚生孩子时,尚在襁褓里的婴儿是没有婚娶的,所以“父母的亲家”这种人际关系便不存在,因此,有时候即便表5所列范围内的亲朋都参与到该人情事项中,也不可能达到20分,此处作特别说明。
分析“人情”事项的辐射范围要看两个指标,一个是这种类型兴起的时间,另一个是它所指向的关键人物。如表7所示,子女结婚、子女生子和祖辈葬礼这三种传统的“人情”往来活动得分最高,即参与者的范围最广。从表7中可以看出,子女婚礼和祖辈丧礼的参加人员范围最广,其中,婚姻是延续父系家族的一种手段,帮助子辈成家是一种责任伦理和家庭信仰[19],子辈成家是父辈“任务完成”的标志,父辈整个关系体系中的人都前来祝贺;同时,结婚也是子辈走向社会的重要标志,属于子辈的人际关系网开始正式建立,因此,子辈的同辈人,即(表)兄弟姐妹、朋友都前来祝贺。有意思的是,虽然子女婚礼和父母葬礼的实际核心主体都是父母,但是参加子女婚礼和参加祖辈丧礼的人群发生了变化,原因在于前者的决定权在于父辈,后者的决定权在于子辈,芦山村有俗语曰“人在人情在,人死断往来”。人去世之后,对方是否来参加葬礼,决定权在其儿子手中,因为如果父母健在,参加对方葬礼时,儿子和父母一起“随一份礼”即可,这个时候,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将决定权“交给”了儿子们。
子女定亲是子女结婚的预备活动,但是参与者范围上却有着差别,参加婚礼的人的范围要大于参加订婚人的范围。芦山村的婚姻缔结形式主要以相亲为主,相亲成功后便是定亲、成婚,定亲之后反悔的事件仍然在发生,这可能是参加定亲的关系类型减少的重要原因。2010年之前,定亲仪式只有“要紧亲戚”(指结婚人的姑舅姨等)才来参加;之后,其他关系的相关人员才来参加。
子女出生这一传统“人情”事项得分只有6分,原因在于年轻夫妻刚刚从原生家庭中分化出来,原先依赖于父母的那部分“人情”关系由于在血缘关系上远了一层,其粘合度便不会那么强了,新建的“朋情”关系数量虽然和父辈相差不多,但是同辈份、同年龄段的(表或者堂)兄弟姐妹尚未成家,也便尚不“成人”,无资格建立起“人情”关系,也无法以个体的身份参与到“人情”活动中去,也就是说,刚刚开始在乡土“社会”立足的年轻夫妻,尚不能像他们的父母那样建立起较为宽泛的人情关系网。
祝贺生日和祝贺买车之人情仪式的大范围兴起只不过大约五六年时间,所以相关祝贺人员范围较窄,但是很明显,祝贺生日的人员范围窄于祝贺买车的人员范围,原因在于买车逐渐成为成婚必备的物质准备,也就和传统的结婚“人情”事项相关联。对于已迈入中年的父母来说,他们的人情网络范围较之青年时期更加广泛,因此,参与购车人情活动者逐渐蔓延到“婚礼”范围内的参与者,且有重合的趋势。
2.代际之间人情事项的交互勾连。“人情”事项辐射范围最小的是在主干家庭内部,最大的可以延展至四代左右的亲缘关系。比如前文提到的过生日的“人情”事项,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逐渐兴起的,一开始只有个别“讲究的”人家举办,就是那些“家里有点钱的,有点权的”。近十年来,这项活动逐渐广泛化、普及化,成为“80后”父母为子女操办的重要家庭活动之一。这项“人情”事项的“一来一往”,最初只发生在已经结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即参加孩子生日的最初成员主要是孩子的伯叔舅姨。
经验材料显示,核心家庭才是“人情”场的基本单位,而“人情”通过“报”的原则将多个家庭进行了关系网的缔结。核心家庭逐步代替传统的主干家庭成为一种新的权力集中结构,此时,“人情”事项中核心主体的核心地位主要是由父辈承担,这一过程使得父辈与子辈的生命历程有机地勾连起来,这种勾连方式是通过A生命历程活动-A重要生活事件(B生命历程活动)-B重要生活事件(C生命历程活动)的循环结构展演的,虽然每一项人情事项的核心操办人、参与人与核心主体不是同一个人,且多数时候是错位的,但是子辈的重要生命历程与父辈的日常生活重要事件重合了起来,交互覆盖重叠的“人情”事项贯穿于个体的一生。
3.“社会”是核心主体转变为实际核心主体的准入门槛。胡先缙曾经提到,在农村社会中年龄相仿的两位男性,一位会因为结婚而在家族或乡土社会中更有地位,因为这标志着他的“成人”[20]。“成人”和成年不是一个概念,在乡土社会中,未“成人”说明你这个人还不能被称作“人”,或者说你还是不完整的“人”;只有“成人”了,你才是一个完整的、有自尊的、被社会接受的人,这个“社会”就是人们所在的那个村落,人们在此生活、受此舆论环境影响[17]。如今,在芦山村,“考大学”成为年轻一代作为一个“准社会人”的阶段,他们开始被当作一个成人去对待,早已进入“社会”中的人们不再把他们当小孩对待,因为此时人们“说话、做事要给他们留面子”。成婚更是个体成人的一个大事件,比如在“婚丧嫁娶”的随礼上,成家之前的男性个体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随礼的,成家之后才会代表家庭以自己的名字在礼簿中登记[18]。
2013年左右,一种新兴起的“人情往来”项目在单纯的庆贺中形成了,这种“人情”事项如何进行,通常是由第一次的示范性行动所形塑的,另外,这场庆贺式“人情”事项也展演了父母对儿子作为“成人”之后给予的充分尊重,而“成人”是建立“人情”事项的重要节点,二者相互塑造。当轿车成为芦山村男性娶妻的标配之一时,年轻男性购买轿车的人数越来越多,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因为它是父母为儿子实现“成人”所做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此“示范性”案例发生在王刚家,他的儿子小强初中毕业外出打工的第五年买了一辆车,由于人缘好,买车后的第三天,小强的工友和关系好的初中同学共12人,均带着一挂鞭炮上门庆贺。王刚两口子非常高兴,对儿子的人际交往能力十分满意,因为这是作为一个“成人”依以傍身的重要能力之一。夫妻二人迅速做了一桌子菜,招待儿子的朋友们。如今,只要有人买了车,他的朋友、同学等都会前来庆贺。“庆贺购车”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人情”事项。
“考大学”“买轿车”,都是作为一个“准社会人”逐步迈入其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重要事件,所以王刚夫妻二人才会对儿子小强成为核心主体的第一次“人情”事项如此重视,而也正是从这类事件开始,属于他的朋友才能加入以他为核心主体的“人情”事项之中。“人情”和“社会”是捆绑在一起的,拥有自己的“人情往来”是个体迈入“社会”并参与社会事务的标志性事件。个体在迈向“社会”的过程中,逐渐成为自己核心主体“人情”事项中的实际核心主体。当子女成婚后,他们就会成为他们子女生命历程事件中的“人情”事项中的实际核心主体,换句话说,实际核心主体的重要特点就是他们是“准社会人”或者“社会人”。
结语
最后,我们回归到文章开始提出的两大问题。第一,“人情”事项所指向的核心主体和实践中的核心主体多数时候并不是一个人,当然,这个人也不是与原本的核心主体毫无关系,父辈是子辈作为核心主体“人情”事项的实际操作者,即子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来实践他们“成人”前的“人情”事项,实现代际生命历程之间的勾连,表现形式就是“人情”事项的循环往复。虽然“人情”事项本身内容变化不大,但是实践这些“人情”事项的人是有所变化的,同时由于姻亲关系等的缔结,父辈的交往圈在不断扩大。不论是成为“社会人”还是“人情”事项的参与者,都是以核心家庭为前提的,即核心家庭是其基本单位和基本标志。第二,作为子女生命历程“人情”事项的实际核心主体——父母,他们日常生活最重要的事件都是以子女为指向的。在这其中,生育是一个重要中间点,将父母与子女一代勾连起来。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即“用社会的力量来强制我们大家奉行的”便是文化。婚姻是实现人们生育功能的文化形式[16]150,而家庭就是那个表面上将个体推向社会的结构,“人情”事项可以被看作是缔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联的重要文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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