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视角︱儿童网络色情治理的韩国做法 ——由儿童色情制品到儿童性剥削材料
术语界定
在具体介绍韩国有关儿童性剥削材料的规制内容之前,有必要对几组术语进行界定,以明确概念之间的边界问题。
首先是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y),系直观地描述未成年人的色情材料;其次是儿童性虐待材料(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这一词可作为“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的替代词,用于描述性虐待行为或关注儿童生殖器的材料;最后是本文的“主角”儿童性剥削材料(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其可用于广义,包括所有描绘儿童的性化材料,亦包括“儿童性虐待材料”;换言之,其范围最广、涵盖内容最多。
一、儿童性剥削材料与儿童色情制品
韩国“儿童性剥削材料”的有关内容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保护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法》两部法律中。“儿童性剥削材料”是N号房事件后《保护儿童与青少年免遭性犯罪法案》所规制内容中的一个新术语,过往使用的是儿童色情制品;这种转变实际上扩大了保护力度,性剥削涉及范围要明显大于色情,尤其是网络在线环境下。性剥削是指可以清楚地识别为儿童或青少年,或者任何明显可被视为儿童或青少年的人物或表现形式,并表达性行为内容,通过电影,录像带,游戏,计算机或其他图像或视频等媒介形式存在的信息。此处的性行为内容为广义层面上的,包括对儿童、青少年实施的诸如性交、展示身体全部或部分、手淫等准强奸、猥亵、性剥削对话等任何与性活动有关的行为。
(此处的儿童在韩国具体法律内容中表述为“儿童或青少年”,系指19岁以下的人,因为韩国此处的法律年龄使用虚岁表达,实际是18周岁以下,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类似。)
由儿童色情制品到儿童性剥削材料的进步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从露骨性行为到隐性性行为
▲“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淫秽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对于儿童色情制品的表述;
▲“以视觉描绘儿童从事真实或模拟露骨性行为的任何材料……”——欧洲联盟指令Directive 2011/93/EU中对于儿童色情制品的表述;
★“展示身体全部或部分、性剥削对话(隐性性行为)等任何与性活动有关的行为”——韩国《儿童或青少年性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儿童性剥削材料的表述。
②媒介材料从“任何手段”——“视觉材料”——“任何媒体材料”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表述为“任何手段”;
▲《布达佩斯公约》、《兰萨罗特公约》和欧洲联盟指令表述为“视觉描绘”;
★韩国《儿童或青少年性权益保护法》表述为“任何媒体材料”。
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性剥削材料的相同点则有以下两点:
①都规制“模拟性行为”,包括虚拟的儿童人物形象。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兰萨罗特公约》和欧洲联盟指令都表述为“模拟”,《布达佩斯公约》表述为“看似”;韩国《儿童或青少年性权益保护法》表述为“任何明显可被视为儿童或青少年的人物或表现形式”。
②都强调以激发性欲为目的
☆例如,科学课本中孩子的生殖器的照片不会被认为是色情的,而同样的图像在一个色情网站可能被视为儿童色情。
※我国儿童色情物品的概念依附于淫秽物品的定义,具体表述为在电影、照片或书刊等中以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作为性的客体,以便唤起观众或读者性欲的内容载体,实际也属于儿童色情制品的概念范畴,强调露骨性行为,媒体材料也尚未达到任何“媒体材料”,也不具备规制模拟性行为的能力。
二、儿童性剥削材料
(一)识别标准
在介绍儿童性剥削材料识别标准之前,可以由以下三个问题入手(这三个问题是由韩国司法部运营的国家法律中心官网https://www.law.go.kr/中在生活知识法律普及板块中有民众最关心的100问100答,与儿童性剥削材料有关的三个问题)
(问题1)包含儿童和青少年的色情作品这个范畴是否包含漫画书或动画电影?
(问题2)如果角色穿着校服,是否可以将其视为包含儿童和青少年的色情内容?
(问题3)我会因观看包含儿童或青少年色情内容的视频而受到惩罚吗?
韩国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做出了如下回答:
(答案1)是的,包括在内。“性剥削材料”一词可以被解释为儿童或青少年的人物或表现形式、并表示性行为的内容等,因此也包括漫画书和动画电影。
(答案2)仅穿着校服并不意味着它是包含儿童和青少年的色情作品。结合儿童色情人物的详细信息和情况,如果观看者知道是成年人,而不是青少年,那么就不是包含儿童和青年的色情内容。
(答案3)是的,即使拥有或者观看儿童性剥削材料也会受到惩罚。任何购买,拥有或观看儿童性剥削材料的人将被监禁一年以上。
结合上述问题,以及上文介绍,可以将韩国儿童性剥削材料的识别标准概括为以下三要素:
①媒介要素,相关材料处于任何能够广泛传播、将信息发酵于受众之中的任何载体中;
②内容要素,性剥削对话、行为为最低限度,向上任何有性行为、准性行为和猥亵行为等有关的内容物;
③对象要素,儿童,但要求能够被清晰识别为儿童。
(二)规制内容
散布或拥有包含儿童或青少年色情材料的规制内容是较为全面的,可以从如下几条窥探一二:
《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法》11条第1款,生产、进口、出口包含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产品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条第2款,买卖、出租、分发、提供或拥有、运输、做广告、介绍、展示或利用包含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产品牟利的任何人,将处以至少5年的监禁。
11条第3款,出于任何目的分发,提供包含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材料,做广告或介绍,或展示或放映该材料的,将处以至少三年的徒刑。
11条第5款,购买包含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产品或在知道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的情况下拥有或观看该性剥削材料的任何人,应处以至少一年的徒刑。
(三)防治手段
在对于儿童色情信息的防治上,韩国采取的是拦截程序与举报机制双层次体系:
(1)下载色情内容拦截程序为了避免观看色情内容,有必要在青少年使用的计算机上下载阻止色情内容的程序,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www.greeninet.or.kr)的“绿眼网”计划:
(2)举报有害色情内容,如果发现包含儿童或青少年的色情内容或者对青少年有害的媒体,则可以向韩国通讯委员会提交“举报非法或有害信息”。报告有两种方式:①在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kocsc.or.kr)上;②通过电话号码☎1377。
由儿童色情制品至儿童性剥削材料的转变,实际是一种界定层级和实施效果双重因素的进步,例如对包含儿童的色情材料规制范围更广、力度更强。当然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于识别儿童剥削的情形依旧存在困难,也缺乏具体判断性剥削材料制品的标准,细化识别和判断标准是规制性剥削内容的必由之路。
本文内容整理自韩国国家法律中心官网https://www.law.go.kr/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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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孙若尘
排版|张子泽
审核|何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