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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附各行业标准,2022.6更新)

判例实务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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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河北省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详情如下↓↓↓

2021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一、城镇非私营单位


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2526元,比上年增加5203元,名义增长6.7%,增速比2020年提高0.7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实际增长5.7%。


表1  2021年全省分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分行业门类看,在19个行业门类中有两个门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超10万元,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132218元和115727元。


表2  2021年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河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979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4192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8179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391元

5、2021年国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2526元
6、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表2      2021年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门类

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

合计                                                  

82526

 (一)农、林、牧、渔业      

60706

 (二)采矿业            

95838

 (三)制造业              

80289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5727

 (五)建筑业              

69392

 (六)批发和零售业              

63068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698

 (八)住宿和餐饮业        

45346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2218

 (十)金融业            

95401

 (十一)房地产业            

71833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874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3508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032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796

 (十六)教育          

86608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86762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837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4221


二、城镇私营单位


2021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185元,比上年增加3243元,名义增长7.2%,增速比2020年提高2.5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2021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2%。


表3 全省分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2021年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分岗位年平均工资


2021年河北省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873元,比上年增加5753元,名义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实际增长7.7%。


表4 2021年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最高,是全部就业人员平均水平的1.81倍;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最低,是全部就业人员平均水平的72.2%。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51:1。


附注:


一、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方法 


2021年,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


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国家统计局在保证19个行业、11个设区市及省直管市代表性基础上,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推算全省和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不同岗位平均工资,是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内,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共16个行业门类的3.59万家法人单位,对469.13万名就业人员不同岗位的工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单位的就业人员按岗位分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5类。 


二、工资总额构成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计算方法并不是大家一般理解的基础工资,不只是按实际发到就业人员手里现金计算的。


河北省统计局

2022年6月2日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2020年2月24日 冀高法[2020]21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层报我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本方案。


二、适用标准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方案。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保险诉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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