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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出台,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重要考虑因素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刚刚

银保监会发布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①不同类型险企 将会单独制定

针对性的监测指标和评估指引


②评估结果将作为

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重要考虑因素


③四阶段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险企可能受罚!


1

七章39条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共分为了七章39条。


非现场监管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同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还将抓紧研究制定财产险、人身险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详细内容请见本文第三节。


2

制定针对性的

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出台背景:无统一标准,无法全面覆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时表示,原有监管制度框架缺乏适应机构的监管、同时也没有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无法做到全面覆盖。


而随着监管权限的日益下放,统一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有利于指导银保监局开展相关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工作监管。


2. 机构监管为主导,规范工作流程和机制

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思路,则是基于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及突出对工作流程和机制的规范。


同时,分为工作流程和机制、监管评估的指标和方法两方面内容。


而因为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公司在各自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以及风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将会单独制定针对性的监测指标和评估指引,明确风险监测指标的定义和非现场监管评估的方法,并根据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发展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所以,《暂行办法》主要规范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机制,用于指导非现场监管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指引另行制定下发。


3. 监管合力,协同合作

机构监管部门主导的非现场监管将会与行政审批、现场检等监管手段有效衔接,以及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监管合力,协同合作。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的建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需要关注的事项,还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同时,非现场监管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关系,则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险企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覆盖监管。


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则是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


3

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等

审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可能受罚!


1. 遵循四项原则,四个阶段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

《暂行办法》的总则部分强调了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


同时强调非现场监管应遵循的四项原则:遵循全面风险监管、协调监管、分类监管、监管标准统一的原则,有序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章对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出了说明。明确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区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


明确非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四个阶段,同时也明确专人负责单家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2.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保险公司可能受罚!

《暂行办法》的信息收集和整理章节,突出了监管非现场检查的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可从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行业组织、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收集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信息。


也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资料。加强与保险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等行业机构的沟通协作。


对于未按照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报送信息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暂行办法》中指出,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监管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 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产品审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暂行办法》提到监管机构可以视情况选择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和监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推动保险公司及时认真整改,这也将进一步发挥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的作用。


同时还强调,监管机构在开展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将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另外,监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文件原文

点击下方图片,进入“13精”小程序,即可查看《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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