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产品分三类管理;4类情况建议终止投保;自保件不考核,退保本人办理,强规范防风险堵漏洞治乱象!
刚刚
银保监会下发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①人员和产品均分级
产品分三类,按级销售
人员招录由险企统一管理
②建立售前评估机制
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
并签字确认
③建议终止投保行为
期缴保费超家庭年收入50%
60岁以上投保投连险、变额年金险
④严治市场乱象
组合产品不得强制搭售
限佣金比例,自保件不考核
1
人身险销售新规
拟“全主体、全流程”规范
产品和人员均分级,按级销售
1. “全方面、精细化”规范人身险销售:覆盖全流程、全主体!
今日,据媒体报道,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家险企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并正式征求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对于人身险销售来讲至关重要,涉及所有与销售相关的主体,包括险企、专代、兼代和代理人等,详见上图。
更重要的是,此次新规对销售前、中、后环节的具体行为,提出了全方面、精细化的规范要求。
比如,在售前要对客户需求评估;限定期缴长期人身险产品年支付保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对近2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险企不得开展新业务合作等。
此外,还有代理退保、虚假投保套利、佣金支付上限等,可能只有你想不到,没有ta覆盖不到的。
甚至,就连新兴的直播、自媒体、互联网群组等新型销售模式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所以,此次的人身险销售行为管理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所有从业人员来讲,都需要仔细研读。
鉴于新规内容较多,下面,“13精”就一些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也欢迎大家文末留言,互相探讨。
2. 销售人员分级:将由行协制定标准,需符合学历、诚信等要求!人员招录由险企统一管理~
首先,在新规中终于对寿险业改革议程中,提及良久的销售分级,按级销售对应产品的内容,进行了制度层面的明确。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上图所示。
险企和中介要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具体的能力资质分级标准,将由保险行业协会发布。
不过,从此前监管下发的规范从业人员的新规中可以了解到,分级的标准可能包括对从业年限、诚信记录和保险知识等方面的考察。
详见《销售人员录用“六不准”!银保监会连发两文,推分级管理,开展定期评价》。
其中,诚信评价内容至少包括涉违法犯罪、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公司内部追责等情况。
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也将由行协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制定。
此前,行协已经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向业内征求意见,涉及越权行为、不当销售、不当招募、不当经营活动,以及组织参与“代理退保”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开展人身保险销售的人员,也要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新人招募问题,新规指出“人身险公司应对保险销售人员招录统一管理,招录信息由险企发布或授权保险销售人员发布”,财险公司和中介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参照执行。
3. 产品分三类:考察复杂程度、风险水平!销售人员按级展业~
在销售人员分级的同时,对于人身险产品也将按照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指标,将产品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三类。
其中,第一类为最低级别,包括意外险、普通人寿险等产品,第三类为最高级别,包括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具体如上图所示。
不难看出,复杂程度越高,风险水平越高的产品,所属的级别越高!
更重要的是,险企和中介要根据销售人员和保险产品的分级结果,对销售人员可销售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
而且,对所属各级保险销售人员,要建立可销售产品目录,对授权范围内的产品,须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并测试合格后,方可授权销售。
从这个角度看,对于刚入职或刚从事保险销售,具备专业知识较少的销售人员,应该是只能销售最低级别的产品。
后续,随着培训和考试经验的积累,在级别晋升后才可逐步获得更大的产品授权范围。
这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销售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导致对产品解说不清,引发的销售误导等,致使行业销售乱象频发的问题。
2
建立售前评估
明确4类建议终止投保行为
如期缴保费不超家庭年收入50%
1. 销售前对客户进行评估,期缴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50%!
其实,限定人员等级对于保险销售来讲,可能还是一个基本的门槛要求,至于,销售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更为重要,这些在此次的新规中也进行了逐一的明确。
首先,对于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在每次投保前,险企和中介都要对投保人开展保险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具体的评估,应该考虑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相关行业标准由行协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规中,要求险企和中介对于4类行为,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其中,包括趸缴长期人身险产品,支付保费超家庭年收入5倍的;期缴长期人身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年支付保费超家庭年收入50%的。
以及,60岁以上投保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
对于这类人群,如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要在取得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还要求险企和中介,对需求分析进行质检。
凡是综合退保率持续较高、涉及产品较多且未能有效改善的,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执行更加严格的保险需求等分析,和终止投保标准。
2. 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两份文件均需签字确认,互联网业务适用!
其次,在销售产品时,险企、中介及销售人员,还要向投保人提供两份文件,分别是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
在投保前,这两份文件要交投保人签字或盖章!
即使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也要在销售流程中设置相应环节,确认后方可进入投保环节。
其中,产品说明书在此前下发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包括现金价值表示例等,都属于必须在官网披露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规中提出的投保建议书!
投保建议书,应当明确说明拟投保方案的具体事项,涉及金额、日期等指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及时间,详见上图。
具体内容,由险企总公司制定框架,可经由销售人员或互联网自助投保程序填制完成!
3. 其他销售中行为规范,如组合产品,不得强制搭售!
至于,其他宣传等材料,应由险企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统一制作和发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计、修改、增减、变更!
此外,对于其他销售中行为,包括产品说明会、融合销售、电话销售、投连险销售、组合销售、健康养老服务等,新规也进行了明确。
比如,投连险销售,险企在委托银行销售时,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且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
针对“开门红”期间常见的组合销售产品,也要求不得强制搭售,不得使用强制或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
3
严治市场乱象
自保件不考核,退保本人办理
严选机构,限定佣金,防止套利
1. 严选合作机构:2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的,不得与其开展新业务,并建立薪酬和佣金追索扣回机制!
对于合作机构,新规强调险企要加强甄选和评估,并对资质条件、专业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状况开展尽职调查。
对于近2年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不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应审慎合作。
尤其是,对近2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开展新业务合作。
同时,险企要对中介机构建立产品授权目录,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
此外,新规还要求险企和中介机构,建立销售品质管理机制,将投保资料审核和保存情况、回访成功率、保单继续率、投诉率等作为相关指标。
销售品质管理结果,应纳入销售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对销售品质出现重大问题的保单,应建立薪酬和佣金追索扣回机制。
另外,保险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授权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2. 限制佣金支付比例!自保件互保件,不纳入考核~
近年来,围绕寿险业的市场乱象问题很多,比如,自保件、代理退保、自杀件、赠险、噱头营销等。
在此次的新规中,也都有提出相应要求,予以规范。先说,最核心的佣金比例问题!
按照新规,险企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同时,佣金管理要嵌入销售品质管理流程,根据销售品质管理情况、持续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调节佣金年度支付比例及期限。
为规避套利问题,监管还要求“合理制定销售激励方案,防范不当激励导致分支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出现业绩造假、实际费用严重超支等问题。”
此外,险企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
也就是说,对于自保件和互保件,将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
3. 赠险不得超百元,退保需本人办理!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诸如“赠险”“首月X元”等营销套路频现。
在此次的新规中,监管也明确指出,赠险要遵守相应要求!
比如,赠送保险活动必须经过总公司或授权的省分批准,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公益除外),赠险不计入保费收入等。
最后,对于近年来的“退保黑产”问题,监管也要求“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主动向保险消费者,邀约开展人身保险退保业务咨询”。
而且,新规明确退保业务,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办理,作为二道防线,还要求确认投保人退保真实意愿,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4
明确列式9大类禁止行为
处罚力度升级,可停新业务
1. 细化9类禁止行为,包括销售误导、虚假投保、离职后行为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文件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中,对于以上诸多销售行为中,容易出现违规行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列式,且加大处罚力度。
首当其冲的就是,围绕销售误导环节,细分到了欺骗误导、隐瞒误导、阻碍如实告知等具体类别,详见上图。
而且,在每个类别下,还有具体行为的列式!
比如,欺骗误导就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8条。
一旦存在上述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此外,除上述4类与销售误导相关的禁止行为外,还对诸如虚假投保套利和代理退保等,5类行为明令禁止。
比如,违反禁止代理退保规定的,都可以认定为存在《保险法》规定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详见上图。
2. 处罚力度升级:可暂停销售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
为规范销售行为,近年来,监管也在尝试问责到人,从罚款情况看,个人代理人违规被罚的增多。
本月,宝鸡银保监局就对11位代理人开出了金额不等的罚单,而且,就连在朋友圈虚假宣传都能被查到,详见上图。
另外,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代理人,还进行了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但是,在此次的新规中,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再度升级!
新规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警告、公开通报、暂停人身保险销售新业务、限制开展新业务范围等监管措施!
同时,还将按照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管理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THE END: 寿险迈入高质量发展时代的基石!
看到这儿,大家应该意识到,此次人身险销售新规,涉及的范围有多广、内容有多全了吧。
应该说,新规在总结多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仅从根源上治理了新兴的销售乱象,更是精细化与人身险销售相关的全流程、各环节。
因此,在新规的辅助下,应该有助于险企和中介机构的销售管理更上一层楼,也是为寿险业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从制度层面予以支持。
最后,对于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和人员分级管理,也规定了时间表,新增和存量人员及产品,分批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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