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发文:强力整治险企“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违规可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或终身禁业!
刚刚
银保监会再度发文
加强险企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
①重点监测
“四类机构,两类行为”
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
②明确资金运用“三不得”
借道不动产项目,违规融资等
③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
可限制股东权利,对高管终身禁业
1
资金关联交易是重点
监管再发文“加强”监管工作
1. “大股东们”的违规操作,拖累多少险企...
回首过去几年,先后被接管的安邦集团,天安人寿、华夏人寿、天安财险、易安财险等公司,都有一些类似之处。
比如,保费规模的超高速扩张,在资本市场的大肆投资等,详见《7家被接管,12家被监管,还有3家业务多年“停摆”》。
但是,隐藏在这些表象之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大股东们”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挪用保险资金为自己输送利益。
这一点,不得不提此前亏损646亿的天安财险,不仅拖累母公司西水股份退市,更是暴露出其与天安寿、华夏寿,背后的信托转让协议涉及363亿资产 “凭空消失”。
详见《天“雷”!亏损646亿+会计差错调整363亿的天安财险:明天系背后还有多少故事?》。
因此,近年来监管不断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整治工作。
2. 今日再发文加强关联交易监管,一年连发四文都与此有关...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首次统一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并明确险企应该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随后,监管又连发2文,开始关联交易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今日,银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年之内连发4文都与关联交易有关,由此可见,监管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这些政策频出背后的意义,就是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套取保险资金,进行利益输送。
在今日的文件中,监管对此也是强调,要以“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的态度,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2
明确资金运用“三不得”
借道不动产项目,违规融资等
重点监测“四类机构,两类行为”
1. 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的产业投资的险企,剑指地产公司?
如果说,此前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对险企关联交易的具体监管内容,并对相关管理和行为进行约束。
那么,今日下发的文件,就是在此基础上,对于资金运用方面关联交易的监管重点,进行明确。
其中,对于重点监测的机构和重点监测的行为进行明确,如下图所示。
①重点监测的机构:“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投资的险企等...
还有那些高杠杆率、资金流紧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险企等,都将是监管重点监测的对象。
看到这儿,不知大家有没有想到“地产”这个词?
其实,近两年险企在地产方面的投资,可以说拖累了不少公司。
比如,前两日被爆巨额亏损的中融人寿,就是先后踩了多个“地产”雷,而他的实控人就是靠房地产起家,而后想做金控平台的罗玉平,详见《巨亏65亿!中融人寿“资不抵债”》。
②重点监测的行为:在非上市企业股权等业务领域投资,存在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的行为...
再看,重点监测的行为,更是容易出现向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况。
2. 资金运用“三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违规融资等…
最重要的是,文件明确资金运用“三不得”,如上图所示。
其中,细化了具体的违规行为,比如,通过股东代持、阴阳合同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
以及,强调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或者非保险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违规融资。
这一点,透过去年因股东非法占用险资,被银保监会直接处罚138万的珠江人寿,能了解的更为清楚。
无论是他为子公司提供的17亿融资借款,还是为第一大股东提供的3亿保证金,亦或是被关联方占用的18亿资金。
这些钱,最后的流向,大都与房地产项目有关...
为压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在文件中监管还明确“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同时,险企还要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三会一层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加强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的力量,监管还要求险企要逐笔披露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并鼓励相关人士向监管举报,详见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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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监管措施:重处罚+举报
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1. “零容忍、重处罚”:可限制股东权利,对高管终身禁业!
对于与险企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坚持“双罚制”!
对于股东和关联方,会被纳入不良股东名单,并公开通报。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披露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亚太财险、华海财险等公司的股东,比如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等。
更严重的还会限制股东权利,并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等。
对于险企可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新,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对于与此相关的责任人,尤其是高管人员,可采取撤职,甚至终身禁业等监管措施。
2. 建立“黑名单”,支持相关人士,积极举报!
一直以来,关联交易由于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问题等到发现的时候,往往为时已晚的一个原因。
这次的通知,为丰富监管手段,鼓励机构自查与社会举报。
一方面,要求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自律规则和公约。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并制作不良记录档案和“黑名单”。
同时,鼓励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对于一些肆无忌惮的股东可以形成一种威慑,对于管理层来讲是好事。
对于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以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3. 近年来,保险业“下马”的人越来越多,大家要谨慎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此次文件还指出,监管将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有权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
因此,从上述处罚力度不难看出,监管对于险企资金关联交易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各家险企和相关责任人一定要重视。
否则,一旦任由“大股东”摆布的后果,将会殃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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