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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再发文强调“履职回避”:不得在成长地任“一把手”,明确关键人员,轮岗和暂缓的诸多细则,可申请延长最后期限至2023年~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银保监会再发文

要求进一步做好员工履职回避

2022年最后期限,可申请延长1年


①强调得在本人成长地

担任省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②明确“成长地”、“关键人员”

“重要岗位”等具体范围,涉及人群很广


③6种情况可暂缓任职回避

严格外部监管,加大问责力度


近两年

约500家省分“一把手”变动


1

银保监会再发文

要求进一步做好员工履职回避

明确“成长地”等定义,并延长一年


1. 员工履职回避,不得在成长地任省分负责人!

大家是否还记得,2019年掀起行业热议的“履职回避”一事?


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家银行和保险机构,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开展履职回避工作。


其中,有两项内容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

一是,对于关键人员、监管人员、公职人员,与亲属之间的任职回避。


以关键人员为例,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详见上图,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二是,对于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采取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更重要的是,明确指出“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 临近清理期限,监管发文强调“成长地”等概念,并给予1年延期~

彼时,履职回避的文件出台之后,很多粉丝留言表示,对于“成长地”怎么界定?7年轮岗的限制具体是什么?


比如,高考之前在家乡,以后读书十年又一处,工作之初三五年又是成长最快的时候,怎么算?


据媒体报道,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


一方面,是强调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


另一方面,也对“成长地”、“关键人员”的定义,以及可以豁免的条件进行明确,详见后文。

更重要的是,按照原文件要求,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要求机构分三步走进行清理,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


但是,在临近最后期限之际,此次的文件下发又给予了一年的期限延长。


对于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的机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2

明确成长地、关键人员、重点业务

等具体范围,涉及人群很广


1. 成长地判定的“两大条件”: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已有任职批复因此被否~

首先,我们先看下在此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中,对于“成长地”、“关键人员”、“重要岗位”、“重点业务”的明确。


一是,成长地的划分以“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二者的较长时间判定,详见下图。

若二者地点不一致,则取累计时间较长者作为本人成长地!


同时,重申不得在成长地担任省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对于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省级分支机构执行。


此外,对于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的成长地回避要求,由总公司予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从2020年至今,已经有多家公司的地市级、省级分公司的总经理,因不符合成长地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未能获得监管批复。


当然,由于保险分支机构众多,具体的任职情况各异,有的也会有一些确实不能进行任职回避的情况。


对此,监管也明确了可以申请回避的6种情况,详见后文。


2. 关键人员、重点业务,涉及的范围很广~

二是,在之前的履职回避文件中,虽然有明确“关键人员”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举例,在执行的时候,各家机构还是对如何判定重要影响力等存在理解不清晰的情况。


因此,此次的通知对“关键人员”的范围进行明确,具体而言包括三类。


除大家熟知的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的高管,还有总公司和省分诸多管理和业务条线的主要负责人,详见上图。

三是,对于“重点业务”明确包含五类,涉及重大事项、人事、财务、内控、业务等多方面内容,详见上图。


四是,关于“重要岗位”由总公司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范围。


但是,原则上,重要岗位应当是在重点业务开展时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决策权的、关键人员范围以外的岗位。


3. 不得以短期交流,规避轮岗!

此外,如前文所说,凡是关键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甚至是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不仅涉及诸多业务回避,还有轮岗要求。


对于轮岗,此次文件也明确,在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的基础上,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严格的轮岗期限,应按照“孰严”原则确定。


并且,强调险企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轮岗期限,不得以短期交流的方式来规避轮岗。


凡是,1年以内的轮岗都属于交流轮岗,同一员工不宜频繁交流。


3

暂缓任职回避的6种情况

严格外部监管,加大问责力度


1. 可申请暂缓任职回避:限于这6种情况,不可超过5年!

至于,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情况,文件指出只适用于以上6种情形。


其中,包括距离退休不足5年,民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及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等。


除上述情况外,监管强调不得以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


而且,豁免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豁免期间内任职超期应轮岗的可顺延至豁免期限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险企要审慎对待豁免事宜,并强调要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详见上图。


此外,如因履职回避落实不力,导致保险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案件,各级监管机构应对保险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从严追责问责。


2. 严格外部监管,加大问责力度,可通报、约谈、下监管意见书!

看到这儿,不知大家是否觉得,对于需要回避的人员范围,可能比原来大家理解的要大很多呢?


而且,从此次文件强调的内容看,对于险企的履职回避工作,仍旧要求很高。


其实,自从2019年末履职回避文件下发之后,银保监会和各地监管机构,已经进行过多次摸排。


2021年初,山东局就表示“建立健全回避规章制度738项,完成轮岗和履职回避2681人”。


在此次进一步做好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中,监管也再次强调险企要压实责任,继续完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持续对存量任职回避问题进行摸排清理。


同时,要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从业人员履职回避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并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推进履职回避工作长效化。


一旦发现保险机构,存在规避履职回避监管问题,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


比如,可以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建立跟踪台账,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到位,重点关注虚挂高管、不当豁免等问题,从严追责问责。


4

近两年

约500家省分一把手变动

据“13精”不完全统计,从2021年至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一把手变动达到492位,其中,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而且,从去趋势上看,2022年省分一把手的变动比上一年要多,这背后可能与当前保险业发展承压有关,但履职回避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从具体的公司看,头部保险公司的一把手变动较多,比如,财险的老三家,以及寿险的人保太保国寿等。


更多任职情况,详见“13精”往期文章:


涉及近40家保险公司!保险业人事密集调整期:17位董事长,24位总经理,三季度人事变动~


94位!省级分公司“一把手”新履职:财险51位,寿险43位!


214位!省级分公司“一把手”新履职:财险106位,寿险108位!


更多数据,可去“13精”小程序,随时查询,,即可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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