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团险变团购!监管拟新规:时隔8年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
时隔8年拟新规
监管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防止“团险变团购”
从定义规范,到建立负面清单
强调特定团体定义
新增“具有共同风险特征”
全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留备案灵活性,增加回溯机制
以后产品备案要有“团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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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也有团购?时隔8年
监管拟规范团体人身险业务
1. 团体保险是什么?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可能都知道如何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保险。
其实,保险业还有“团体保险”,就是一个特定的团体为成员投保,保险公司以一份保单提供保险保障。
比如,大家跟旅行社出去旅行的时候,可能就投保过团体意外险,还有一些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的建工意外险等。
这些意外保险产品,都是团体保险!
但是,占据团险市场最多的产品,还是健康险,包括重疾险、医疗险等。
据“13精”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售的团体人身险产品中,健康险产品有727款,占比47%,如上图所示。
2. 团体保险市场有多大?
那么,团体保险业务的市场有多大呢?
从所占的市场份额看,近几年团险业务在寿险公司总保费规模中,仅占比在4.7%左右。
其中,中国人寿、平安养老、太保寿险、人保健康等公司,在团险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虽然,团险在寿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较小,但是,近几年的发展还可以。
从2015年至2021年,寿险公司的团体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704亿增长到1453亿。
在6年的时间内,规模翻倍,多年增速维持在10%以上。
不过,近两年团险业务增速有所放缓,2021年的增速已经降至2.4%。
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乱象,比如,个人投保的“拼单成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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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团险变团购”
从定义规范,并建立负面清单
1. 严格团险的定义,特定团体需“具有共同风险特征”!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向险企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并在业内征求意见。
这是自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时隔8年,监管发布的首个团险规范文件。
此次新规中严格“团险”的定义,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其中,特定团体,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且,这个特定团体必须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二是,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具有共同风险特征”!
怎么理解具有共同风险特征?
比如,你想买一个手机,在拼多多上,可以与几个陌生人一起拼团购买,就可以省钱。
但是,你和这些人不仅是完全的陌生人,而且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也就没有共同风险特征。
2. 团体人身险业务“八不得”!
在过去团险的发展中,就有人因为团险价格合适,搞“团险个卖”。
比如,一个公司为了赚中间费,就是把陌生人聚集在一起,收集信息之后,以公司的名义投保。
这些公司,都属于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投保,是涉嫌非法经营的,甚至,有的后来演变成了“诈骗”...
所以,此次规范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新规中,新增第五条,要求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
而且,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除从定义开始在源头规范团险业务外,新规还明确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八不得”。
其中,就包括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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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留备案灵活性,增加回溯机制
1. 从承保到理赔,全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监管一直在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新规也从投保到理赔,全流程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比如,要完整记录客户信息,并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对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也应一并载明等。
由此可见,此次的新规,从定义到负面清单,再到全名单记录,从多角度压实公司管理责任,严防“拼团”和“无具体被保险人名单业务”等市场乱象。
此外,凡是有个人缴纳部分保费的,在申请退出团体保单时,保险公司要向其返还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而且,退保时的退款,也要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 保留备案灵活性,增加回溯机制!
为加强监管,新规还要求险企,每年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赔付率进行回溯。
凡出现赔付率过低或者过高的情况,都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调整产品费率到合理水平,如上图所示。
也就是说,在保留团体保险产品变更备案灵活性的基础上,引入业务回溯调节机制,每年定期总结报告相关情况。
3. 发挥团体保险优势,多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
其实,团体保险在为特定人群提供保障方面,有实惠便利等特点。
比如,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都可以发挥团体保险的优势,为其提供意外险和医疗险等产品。
因此,新规中也明确鼓励保险公司要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十四、【备案原则】保险公司报送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最后,需要险企注意的是,按照新规第十四条的【备案原则】要求,以后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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