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海洋·水域·地方】专题-水权篇(其二:北方的水权问题-唐到近代)
【历史上的海洋·水域·地方】专题 策划:陈丹丹、何元博
“水权篇”策划:陈丹丹、何元博 编辑:何元博
“水权篇”导言:【历史上的海洋·水域·地方】专题由陈丹丹老师提出。我们希望能够借助这种专题的方式为读者在阅览时提供一定的便利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将学界对于同一地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水权研究,以及不同地域、不同水域类型的水权研究进行整理和比较,以冀有助于读者研究思路的扩张。我们在选择文章时一般优先考虑微信公众平台上已有全文转载,且议题较有代表性、时效相对较新的研究成果。本公众号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汇集工作。同时为避免版权问题,文章只附上了题目、摘要与出处,并链接其他公众号所发文章的版本。最后,囿于本公众号编辑的阅读量与视野的限制,可能对于许多优秀的文章有所遗漏,不当之处,敬请见谅。(导言撰写:何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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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共八部分)
第一部分:张俊峰:金元以来山陕水利图碑与历史水权问题
第二部分:江钦辉:唐代西州灌溉用水官民共治机制研究
第三部分:潘洁、陈朝辉:西夏水权及其渊源考
第四部分:李守良:晚清循化厅的水权与水事纠纷
第五部分:张莉、薛子怡:晚清吐鲁番《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与乡村水利秩序的变动
第六部分:张俊峰:清至民国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
第七部分:田宓:“水权”的生成——以归化城土默特大青山沟水为例
第八部分:王大宾:变化趋势与空间差异——清代豫北水利问题的再认识
其一:
本文来源于:区域社会史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金元以来山陕水利图碑与历史水权问题
张俊峰
内容摘要
金元以来是山陕水利图碑出现和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从文字到图像,实现图文互证;从金元到明清,注重长时段和整体性,是山陕水利图碑研究带来的重要启示。它有助于弥补既往研究中偏重于以文字史料为重点,忽视图像资料的不足,做到将碑刻、族谱、契约、档案和图像等地方或民间文献完整运用于区域整体史研究之中,实现资料、视角和方法的创新。
关键词
金元;山陕;水利;图碑;水权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民间法》2021年第28卷。
唐代西州灌溉用水官民共治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
唐代对水资源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西州亦不例外。在唐代西州,由于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农业生产主要依靠水利灌溉系统。而农业生产的良好发展除需要发达的农业水利工程建设作保障外,还须建立公平的用水秩序。因此,西州地方官府对灌溉用水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灌溉用水权的取得以“法定许可”为原则、官府“特别许可”为例外,用水农户须先履行“兴修渠堰”的法定义务,才能依法取得灌溉用水权。灌溉用水权转移之田边渠道维修义务的承担实行“受益者负担”原则,田土耕作人须承担田边渠道破损的维修义务。灌溉用水权诉争的处理,实行“民调先行”的运行机制,发挥官府和民间力量的共同作用,以实现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作。
关键词
其三: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西夏水权及其渊源考潘洁、陈朝辉
内容摘要
西夏继承并发扬了唐代以来的水权获得、分配、转让原则。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沿渠节亲、议判大小臣僚、税户家主、寺院、官农主等灌水户依时节、按次序轮流取水;使用权通过渠道夫役、差役获得,寺院、节亲等有不纳土地税的特权,但差役不能免,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土地、水权、渠道夫役的核心是土地,水权从属于地权。若土地转让,连同附着的水权、赋役一并变更。
关键词
其四: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青海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晚清循化厅的水权与水事纠纷
内容摘要
晚清循化厅的水权与水事纠纷,反映了该地的经济、社会、民族交往与社会治理等状况。水权主要以水分体现。畜牧区草山的泉水及水道,为拥有草山的部落所独占。在农耕区,水随地走,按照水分额度被集体和个人分占。因水资源匮乏,农耕区上游村落不仅占有更多的水分额度,还优先浇灌田地。水事纠纷,在农耕区和畜牧区有不同的状况与表现,在纠纷审理的程序、纠纷的调解、纠纷裁断及法律适用方面也有所不同,这反映了多民族聚居区水分与水事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循化厅的各民族,因风俗而聚居,而水为其聚居提供了必备的条件,但循化厅没有形成泉域、流域等区域小社会,更没有形成所谓的水利共同体。对循化厅水权和水事纠纷的探讨,不仅丰富了水利史的研究,还展现了官府在多民族聚居区与边疆地区因俗而治的治理经验,对现阶段民族地区的治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其五:
本文来源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年第4辑。
晚清吐鲁番《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与乡村水利秩序的变动
内容摘要
学术界对于西北干旱区传统乡村社会的水利秩序的形成及其变化过程一直所知甚少。通过梳理和分析晚清吐鲁番厅衙门的水利诉讼档案,整理了《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具体内容及“旧章”之名下章程实际内容的变化过程,展现出光绪初年以来吐鲁番乡村社会秩序的有序化和整合过程中国家力量的介入,以及地域社会村庄间力量的博弈与乡村社会水利秩序重构的过程与机制。
关键词
其六:
本文来源于:近代史研究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3期。
——兼与晋陕地区比较
张俊峰
内容摘要
在内蒙古学者整理出版的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中,有45件是以水权交易为主要内容,其中展示了清乾隆以来直至民国初期当地普遍的水权交易行为。受清代国家政策的制约,蒙古土地和水是不允许买卖的,蒙民通过私契的形式,采用租、典、佃的方式将水权转让给自内地移入的汉民使用,完成对水权的交易。就本质而言,将水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行单独交易,晋陕两省自明万历以来就已经出现。蒙地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开始出现的水权交易契约文书,与山西介休乾隆三十四年(1769)买卖水权的官契内容一致,显示了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视为内地水权观念在蒙地的一种移植。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凸显了明清以来北方区域社会日益强烈的水权观念,是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一条新路径。
关键词
其七: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摘要
有清一代,朝廷律例对蒙古地区水资源的产权没有做相应规定。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大青山沟水的产权源自户口地的权属。在水分交易和用水纠纷中,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府,都是通过户口地的权属来证明水分的归属。单独的水契缺乏充足的法律效力,必须与户口地档册相互配合,才能证明沟水产权。民国时期各种水利法规的制定、公布和实施,使现代水权观念进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水利法规的厘定意味着水权从地权中析分出来,获得了单独的法律地位。水契、租水执照和水权状也相应地具备了独立的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水利法规和文字契据为土默特民众竞逐沟水产权提供了契机,从而引发了地方水利秩序的重新盘整。
关键词
其八: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年第1期。
王大宾
内容摘要
清代河南北部有相对较为发达的水利与农业生产水平。不过,对水利实际情况应当置于农业生产的利用中进行评价。不难发现,在人口增加带来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同时,豫北的水利随着水资源条件的恶化日益萎缩而越来越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并由此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在小型水利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对水利的分配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选择。水利不仅取决于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的需求对水利分配有更复杂的影响,对有限水资源的分配形成了不同的水利空间。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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